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特点及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地位、作用/吴昊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31:23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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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特点及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地位、作用

吴昊亮 iholywood@163.com

提到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在广义上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即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对我国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制度。但是,中国作为缺乏建设和发展资金的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资本流动中也就理所当然地以资本输入为主,以资本输出为辅。实际上,资本输出比起资本输入来要确实要少得多。所以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也就明显地表现出不平衡性: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要远远地比关于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制度系统而详细。这样,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狭义上就指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下面我们对其做一讨论。
我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不断的调整和补充,形成了目前的局面,而且可以说,还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对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考察,不得不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样的专门的涉外税收法和其他大量的包含有和外国投资税收相关内容的税收法律制度都进行研究和讨论。通过这样的考察,我们可以在总体上看出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的下述几个特点来:
一、与内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并轨和双轨情况并存:
一般地,在各发达国家,对于内外资实行的是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采用部分的内外资双轨制,可以说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特色。这是长期以来对内外资利益衡平的结果,从早期的完全双轨制,对内资一套,对外资一套,到现在的部分双轨制,最后到我国未来的完全内外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现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这是一个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不断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过程。
目前,我国在增值(value added tax)、消费税(excise)、营业税(sales tax)等方面实现了与内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并轨,而在所得税上仍然采用双轨制。1993年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是我国税制统一改革成功的一步。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继续在在所得税方面保持双轨。不过,我们应当认识到,这和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发展是相适应的,不应当奢望一口吃个胖子,一下子实现全面并轨,有很多问题尚等待我们解决。
二、对外资规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一国依法给予的税收减免和从低税率征收。事实上,为了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对本国进行投资,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在本国的税收制度中规定有收优惠措施。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我国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内外统一的,所以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按我国法律的条文规定,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0%(国家税)+3%(地方税),共为33%,和内资企业是一样的。而经过各种实际减免优惠,比如3%的地方税从来就没有什么地方开征过,都减免掉了,实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甚至不到10%。而且,在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还可以得到所得税退税。
此外的优惠还体现在预提税方面。原则上为20%的对外国企业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预提税,实际根据各种条件都或减或免。比如,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就可以免税。这个优惠可以将相当优厚。
还有在关税方面,外资企业也根据有关法律享受着优惠。
不可否认的,税收优惠起到了鼓励外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的重要作用,税收优惠制度是投资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世界范围内看,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税负从轻、优惠从宽的税收政策,成为了外商投资的“指挥棒”,实践上取得了吸引外资的实效,并且将外资引导到本国优先发展的行业或地区。
提供税收优惠,首先增加了本国的投资总量。显而易见的一个结果是:自1992年以来,中国成为世界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资本输入国——这当然和中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巨大吸引是分不开的。
然而我们应当看到,税收优惠的一个更大的作用:引导外资流向,使外来投资在产业之间、地区之间达到合理的配置。一个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从多个方面来考虑:
1.产业行业政策:
许多发展中国家向本国落后和亟待发展的产业、行业提供特别的税收优惠,以引导外资投向这些产业、行业。例如,巴西政府规定,凡投资于林业、旅游业、渔业的投资者,可享受6%~25%不等的投资税收抵免。印度尼西亚更是排出了明确的外商投资《优先顺序表》,给予延长免税期的优惠。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产业行业政策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以后,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的额外优惠。
2.地区发展政策:
为了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平衡,加快落后地区的发展,许多国家规定对在这些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例如巴西政府就规定,凡在巴西东北地区和亚马逊地区开办企业,均可享受免纳联邦所得税15年和20年。墨西哥将全国划分为三个区域,给予不同税收优惠。
常见的还有在本国境内设立一些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或技术开发区等,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比如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就可以免征所得税。我国很早就设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试验区和窗口,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3.出口政策:
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发展中国家对出口型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如新加坡对产品出口的新兴工业,免税8年,相比之下,不能出口,就只免5年。
4.其他政策:
包括对于引导外商企业将利润再投资、引导外商引入优秀的新技术、引导外商为本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等方面的政策。
我们也应当看到,税收优惠虽然在吸引外资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也绝对不是决定性的作用。它必须和其他各因素配合,综合而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外国投资者产生吸引力。中国成为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资本输入国,并不能把原因归结于中国的税收优惠最到位。而是基于中国庞大的市场,基于中国极为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基于中国目前稳定的政治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这才是投资环境的完整含义。
而且,税收优惠固然有利于吸引外资,但也牺牲了本国的税收利益。而且很多资本母国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投资者很可能并没有因为中国的税收优惠而得到多少实利,只是把本国的应得到的税金拱手让给他国而已。
由此,我国进一步的实现内外税收并轨是一项明智的选择。这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临更严峻的国际经济挑战是相适应的。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内资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能力,改变目前实际内资企业税负重于外资的不合理现象。我们现在要考虑的不是如何进一步加大优惠,和各发展中国家展开税收优惠的大比拼,而是
1、在认识到税收优惠的吸引外资的作用基础上,加深对其引导外资合理配置的作用。即更明确、详细的按产业、行业、地区等政策区分优惠措施,目前做的是不够的。比如,对一些污染环境、严重耗费中国自然资源的产业就要明确减少优惠甚至不给优惠,也杜绝地方部门为了外资而不顾国家和社会利益。
2、准确认识税收优惠作用的大小,争取创造更好的政治、市场、劳动力素质、自然资源等环境,而非盲目扩大税收优惠,损失国家经济利益。

总之,我国的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处于内外资双轨和并轨并存的时期,并向着全部并轨、实现税制统一发展。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中提供了大量的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在我国的资本引入中起到鼓励外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不应当盲目崇拜税收优惠的作用而损失国家利益,应当通过创造包括多因素在内的综合投资环境来吸引外资,使我国经济取得更大更快的发展。

参考书目:
1、余劲松 《国际投资法》 法律出版社 P229
2、张守文 《税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P233
3、孙遥春 《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 中山大学出版社 P275
4、姚梅镇 《国际投资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P232
5 朱炎生等 《国际经济法论丛》 P277
2002年6月18日于南京大学浦口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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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客商收取人民币换汇出境的批复

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国客商收取人民币换汇出境的批复
外汇管理局



中国金币总公司:
你公司中金函〔95〕019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将于1995年9月14日至18日召开国际邮票、钱币博览会,外国客商将在此博览会期间销售钱币和邮票,收取人民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外国客商在展销期间收取人民币,可通过中国银行按牌价兑换成外汇携出或汇出境外。这次参加展卖的钱
币商约35家,邮票商约45家,兑换外币总额约为75万美元。具体换汇手续请你公司与中国银行总行商洽,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此复。



1995年8月11日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

(1989年3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全文

政府令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已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
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绿化祖国是一项重要国策。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是加速实现绿化,改善
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认真贯彻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
驻津部队的义务植树活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人民解决军总部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条 义务植树活动,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
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 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分别负责
本区域内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义务植树任务较大的委、局,大专院校,千人以上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
义务植树工作,并指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其他单位也应根据义务植树任务的大小指
定办事机构或人员兼管。


第六条 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应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市绿化规划制定本
区(县)义务植树计划。


第七条 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
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其中,男十八岁至六十岁、女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的居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四株,包括:整地、挖树坑、裁植、培土、浇水、管护
等。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八条 义务植树任务可由绿化劳动折抵,绿化劳动包括:整地、育苗、栽植花
草、挖树坑、清土、换土、浇水、管护树木和花草绿地等。
绿化劳动折抵义务植树四株的标准,分别为:
(一)育苗二十平方米;
(二)植草花或草坪十四平方米;
(三)植绿篱十四米(延米);
(四)植爬藤四十株;
(五)挖符合标准要求的树坑二十四个;
(六)清除废土或换好土十六立方米。


第九条 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应达到85%,区(县)绿化委员会对各单位义务植
树情况,每年分别在五、六月份进行一次检查,十、十一月份进行考核验收,合格的
发给《义务植树合格证书》。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如实向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报告应尽植树义务的人数,由乡(
镇)、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汇总上报区(县)绿化委员会。区(县)绿化
委员会按照所报人数,分配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交纳绿化费。
绿化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应植树的株数计算,每株五元。


第十二条 绿化费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负责征收。绿化费必须用于绿化造林,
不得挪作他用。区(县)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绿化费的使用情况,
市绿化委员会发现使用不当的,应负责追缴。


第十三条 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绿
化委员会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年满十八岁的居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按《天津市绿化造林管
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未达到义务植树成活率标准的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
委员会(小组)限期补栽。


第十六条 交纳绿化费的单位应在本年度考核后三十日内交付,逾期不交的,按
日收缴应交金额1%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