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管制/石安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03:54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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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管制

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一、毒品原植物的概念及其种类

(一)毒品原植物的概念
从内涵上讲,毒品原植物是指含麻醉性生物碱较高的植物;从外延上看,世界范围内的毒品原植物主要包括罂粟、大麻、古柯、咔特树、仙人球毒碱、麦角菌等。国际禁毒公约和各国国内法予以管制的主要是罂粟、大麻和古柯三种。由于罂粟、大麻、古柯在植物学中分别代表着多种同类的植物,而这些不同种的植物虽然名称相同,但其麻醉性物质的含量却有很大差异。例如罂粟就有50多种,其中可提取吗啡类毒品的主要是鸦片罂粟一种,其他多为观赏植物。因此,确定某种植物是不是毒品原植物,必须把内涵和外延两个标准结合起来进行考察,而且更应注重内涵标准。只有能够从中提炼出一定量的毒品来,才能称作毒品原植物;如果不能提炼出毒品,就算名称里有“罂粟”、“大麻”等字样,也不能认定为毒品原植物。根据有关国际禁毒公约的规定,作为毒品原植物的罂粟是指催眠性罂粟科的植物,大麻是指大麻属的任何植物,古柯是指红木属的任何一种植物。我国新刑法只笼统规定“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没有指明这些植物所代表的具体种类,实践中必然会出现对某些植物(含有微量鸦片)能否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的问题。
江西、湖北两省法院在认定冰岛罂粟花是不是毒品原植物上的分歧,恰恰证实了这一点。2002年10月8日,《北京青年报》以较大篇幅报道了这样一则案件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农妇岳某种植了13830株冰岛罂粟花,当地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冰岛罂粟花属于毒品原植物,岳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在与此相关的另一起案件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冰岛罂粟花不是毒品,而是园林观赏植物,可作花卉种植。冰岛罂粟花是不是毒品?两地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究其原因,在于两地司法机关认定毒品原植物的标准不统一。鉴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一个较新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理论上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毒品原植物的种类做出明确的界定,以便实践中统一执行。

(二)毒品原植物的种类
1.罂粟:为二年生的草本植物,原产于印度、古波斯等地,最适合在温暖而潮湿的条件下生长。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具有种植罂粟的土壤和气候条件。罂粟花开茎顶,美若薄绢,艳丽夺目,果实形状如罂(长圆形罐状),子如粟米,如以“罂粟”为名。鸦片从果实中提取。去汁去籽后的罂粟壳,其吗啡含量虽仅有0.02%—0.05%,但长期食用仍可成瘾,也属于毒品。
罂粟果实中有乳汁,割取干燥后就是“鸦片”。它含有10% 的吗啡等生物碱,能解除平滑肌特别是血管平滑肌的痉挛,并能抑制心肌,主要用于心绞痛、动脉栓塞等症。但长期应用容易成瘾,慢性中毒,严重危害身体,成为民间常说的“鸦片鬼”。严重的还会因呼吸困难而送命。所以,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除药用科研外,一律禁植。鸦片可提取吗啡(5.6%~12.83%)、可待因(0.63%~2.13%)、罂粟碱等20多种生物碱,可制麻醉药。将未成熟的罂粟果割出一道道的刀口,果中浆汁渗出,并凝结成为一种棕色或黑褐色的粘稠物,这就是生鸦片。呈褐色至黑色膏状块,味苦、有毒,并具有特殊的臭味。经加工成鸦片,褐色膏状,软硬如橡皮泥。

图1:罂粟原植物

图2:罂粟壳及种子
2.古柯:别名高卡。为古柯科,古柯属。原产南美洲的哥伦比亚中部地区、秘鲁、巴西、印度尼西亚、印度、马来西亚亦有种植。我国早在台湾省的台北及嘉义有引种。目前在海南岛、云南西双版纳已有栽种。古柯根深叶茂, 最适合在温暖而潮湿的条件下生长,再生能力强。其幼株约一年半即成熟,每年可采叶3—6次,并能连续采摘30—40年。早在1200年前,当地的印地安人已发现它对人体产生特殊的刺激作用,咀嚼古柯叶逐渐成为宗教活动的必要仪式,在作战时,更能使士兵消除疲劳投入战斗。
古柯是一种很重要的药用植物,古柯碱(可卡因)就是其叶中的一种植物碱。1858年尼曼(Niemann)提出了古柯碱(可卡因)。1878~1879年俄国的安利泼(B.K.AHpen)首次进行大规模研究,并确定其麻醉性质。1884年维也纳的眼科专家柯勒(CarlKoller)也发现此作用,并将其用于眼科手术,以后不久广泛使用于一般外科手术,成为用途极广的药物。发现古柯碱(可卡因)的局部麻醉作用是药物发现史的重要部分。
古柯碱(可卡因)是从古柯树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最主要的生物碱,属于中枢神经兴奋剂,其盐类呈白色晶体状,无气味,味略苦而麻,易溶于水和酒精,兴奋作用强,也是一种局部麻醉剂,它对人体有两种作用:第一是能阻断神经传导,产生局部麻醉作用,对眼、鼻、喉粘膜神经的效果尤其明显,因此在早期曾被广泛用于眼、鼻、喉等五官的外科手术中作为麻醉剂。但由于可卡因盐酸盐的不稳定性,表面局部麻醉会引起角膜混浊,因此现在临床上已经用新的、毒副作用更小的麻醉药取代了可卡因;第二可卡因通过加强人体内化学物质的活性刺激大脑皮层兴奋中枢神经,并继而兴奋延髓和脊髓,表现为情绪高涨、思维活跃、好动、健谈,能较长时间地从事紧张的体力和脑力劳动,甚至胜任繁重的、平时不能承担的工作。尤其危险的是服用可卡因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可卡因能使呼吸加深、加快,换气量增大,同时心率也加快,心脏收缩力加强,血管平滑肌松弛,对肺血管、冠状动脉等全身血管都有程度不同的扩张作用,对支气管平滑肌、胆道和胃肠平滑肌也有一定的舒张效应。吸食可卡因可产生很强的心理依赖性,长期吸食可导致精神障碍,也称可卡因精神病。易产生触幻觉与嗅幻觉,最典型的是皮下虫行蚁走感,奇痒难忍,造成严重抓伤甚至断肢自残,情绪不稳定,容易引发暴力或攻击行为。长时间大剂量使用可卡因后突然停药,可出现抑郁、焦虑、失望、易激惹、疲惫、失眠、厌食。长期吸食者多营养不良,体重下降。
鸦片及大麻系列毒品均属于麻醉、抑制剂类(其中鸦片类毒品表现形式为先兴奋后抑制,大麻类毒品大剂量使用时有致幻作用),吸食或注射后能麻醉神经、松弛肌肉,使人委靡不振、欲醒不能。而古柯、可卡因类毒品则属于兴奋剂,进入人体后能使脉搏、心率加快,血压及体温升高,精神亢奋。


图3:古柯
3.大麻:又称火麻、胡麻,属荨麻目大麻科植物。大麻属只有大麻一个种,但种下有变种。一般作为毒品使用的是大麻的一个变种,叫印度大麻(Cannabis sativa Var Indica)。原产于亚洲中部, 是印度生长的一种草本植物,从中可以制取麻醉毒品,具有止痛、抗痉挛与松弛肌肉等作用。印度大麻在花和叶子上制造一种树脂样物质,其活性成分主要是各种大麻酚类,以四氢大麻酚(THC)为主。吸食大麻的形式主要有:(1)把大麻的花、叶和细小的茎枝进行加工后吸食;(2)吸食从大麻中提取的大麻脂;(3)吸食从大麻脂中提取的大麻油,大麻油的颜色为琥珀色、深绿色、棕色或黑色浓稠液体。吸毒者只要吸上4-5口,就会飘飘然起来。发出的气味芳香,也有一点稍使人作呕吐的感觉。吸后与海洛因一样,可出现舒畅、轻松的感觉、成瘾后,能使人失去记忆,出现幻觉,时而还会促使发生残暴攻击行为。对患有支气管炎与肺部疾患者能加重症状,甚至危及生命。长期吸食大麻可引起精神及身体变化,如情绪烦躁,判断力和记忆力减退,工作能力下降,妄想、幻觉,对光反应迟钝、言语不清和痴呆,免疫力与抵抗力下降,对时间、距离判断失真,控制平衡能力下降等等,对驾车和复杂技术操作容易造成意外事故。哥伦比亚全国的大麻年产量约9000吨,居世界第一位。墨西哥(年产量6000吨)居世界第二位。正因为种植和加工大麻比较容易,它成了当今西方国家最普及最廉价的“穷人的毒品”。
大麻性味辛麻、温、有毒。中医用于镇痛、消肿、止血。可医治风湿痛、跌打损伤、骨折、外伤出血、吐血、血刃血、便血等。在西方被僧人作用民间除痛治伤的“圣草”。在我国古代,名医华陀将它作为麻醉药品之一,应用于外科手术。以鼠尾草或干草状的形式出现, 也有以树脂形态出现,好似一大块甘草糖或一团金粉。

图4:大麻

二、我国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管理的立法情况

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是中国禁毒立法的显著特点之一。严格管制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是中国禁毒法制建设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中国为此颁布多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管制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第3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1条、第2条、第4条、第5条、第7、第8条、第9条、第46条、第48条、第57条、第63条、第66条、第81条;《公安部卫生部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云南省禁毒条例》第5条、第39条;《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第3条、第5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5条、第17条。

三、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管理

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是整个禁毒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毒治本的有效措施之一。中国政府始终把禁种毒品原植物作为工作重点,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根据《2006年中国禁毒报告》称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了“天目-05”铲毒行动,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提高了禁种铲毒工作水平和发现能力。存在非法种植问题的地区进一步落实禁种铲毒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在山区林区组织开展了禁种宣传、航测铲毒和人工踏查,及时发现和铲除零星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依法处理了一批非法种植的违法犯罪分子,禁种铲毒工作取得历史最好水平,国内零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重庆、内蒙古等地曾经零星非法种植罂粟问题较为严重地区的面貌出现根本性好转;天津、上海、西藏、海南、青海、宁夏等6个省市区未发现存在零星非法种植罂粟问题;黑龙江大兴安岭、伊春市乌伊岭区、七台河市,甘肃莲花山、四川九寨沟、福建福安市、霞浦县等历史上零星非法种植罂粟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继续保持毒品“零种植”的记录。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对“非法”的理解,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众所周知,罂粟、大麻和古柯具有两重性,既可用于医疗,减轻病人痛苦,也可作为毒品被违法滥用,使人成瘾,危害身体健康。因此,国家对于可用来提炼这些麻醉性药品的罂粟、大麻等原植物的种植,实行了严格的管制。根据2005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严格”上:
1.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是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严格审查批准的单位。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毒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由此可见,在我国,毒品原植物的栽种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2.种植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年度种植计划组织生产。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毒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毒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毒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毒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
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虽经合法批准但违反指令性计划而超量种植,都是非法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所侵犯的,正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严格管制。
对“种植行为”的理解,在何谓“种植”的理解上,一种观点认为,种植是指播种、移栽、插苗、施肥、灌溉、收获等行为。只要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就可视为种植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种植是指以收获为目的的播种、培植(如施肥,锄草等),包括自己播种、培植和自然生长或他人播种由自己培植两种情况 ,。还有观点认为,种植是指从播种到收割等生产过程的种种行为。就是说只要是为种植毒品原植物而播下种子,即使尚未实施管理和收割,也可以认定实施了该行为。但持此观点者同时认为,法律规定“××株以上”应指的是查获时已经成型的罂粟,而不是指只撒下种子尚未出苗的。否则,无法计算种植的数量。故认为只有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且已经见苗,可以计算数量时,其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对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只要再有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即使无法计算毒品原植物的数量,也可以根据行为人非法播种面积等情况,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量刑 。
笔者以为,上述观点对种植行为的基本内涵作了简单界定,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笔者同意前述观点中关于种植行为是指从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只要行为人实施该过程中的任一行为,就可认定该行为人实施了种植行为。由于毒品原植物自身的特殊法律属性,在正确认定种植行为的本质特征方面,可将种植行为从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划分成三个时段,即:播种后到出苗前的行为、出苗后到收获前的行为、收获成熟的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这样把握种植行为特征有利于明确其具体含义。首先,处在种植出苗后到毒品原植物成熟前的任何行为均属于非法种植行为。其次,只需把握出苗前的行为及成熟后的收获行为的属性即可认定其行为。

(二)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运输、买卖、储存、使用
对于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国家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用于麻醉药品生产的药用毒品原植物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该条例对于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储存也有明确规定,毒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的专库,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要分别存放。该专库应当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专库必须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进行毒品原植物的种植以及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特别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禁毒条例》都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行为也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决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中指出社会上个别人或单位利欲熏心,竟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这种行为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来处理,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关于“未经灭活”的具体含义,是指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进行钴60等放射处理或其它手段处理,如高温蒸煮等。使其不能发芽、生长培养成为毒品,而只能用作标本等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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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商务部 科技部


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 

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修订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已经2008年4月10日商务部第3次部务会议、2008年9月3日科学技术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6号令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德铭
部 长 万 钢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
技 术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四)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二、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目录格式说明

目录格式:
编 号:(1)X X X X X X J(X)
技术名称:(2)
控制要点:(3)
说明:
(1)此目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进行编辑和排序。
(2)编号:共7位
年度代码+行业分类代码+技术名称顺序号+拼音代码
2位数字 2位数字 2位数字 1位字母
1) 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2) 行业分类代码(粗体字)和技术名称顺序号与排序索引表中数字相对应
3) “J”为禁止出口技术的拼音第一位字母,“X”为限制出口技术的拼音第一位字母。
(3)技术名称:某一类技术的总称。
(4)控制要点:该类技术中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注:
正文中(圆括号)部分是对前面概念的一般性说明。


排 序 索 引 表

01农业
01X. 农作物(含牧草)繁育技术
02X. 经济作物栽培繁育技术
02 林业
01X. 林木种质资源及其繁育技术
02X. 园林植物、观赏植物繁育技术
03X.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保护技术
03 畜牧业
01J. 畜牧品种的繁育技术
02J. 微生物肥料技术
03J. 中国特有的物种资源技术
04J. 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
01X. 畜牧品种的繁育技术
04 渔业
01J. 水产品种的繁育技术
01X. 水产种质繁育技术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01J. 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制造技术
01X. 兽药生产技术
02X. 畜禽饲料及兽用生长调节剂生产技术
03X. 畜产品加工技术
04X. 蜂类繁育和蜂产品采集、加工及利用技术
05X. 兽医卫生检疫技术
06X.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07X. 林产化学产品加工技术
08X. “新城疫”疫苗技术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1J. 采矿工程技术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12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1J. 肉类加工技术
01X. 粮食加工技术
02X. 糖加工技术
03X. 蛋品加工技术
14 食品制造业
01X. 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
15 饮料制造业
01J. 饮料生产技术
01X. 饮料生产技术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01X. 纺织天然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02X. 大豆蛋白纤维制造技术
03X. 莨香绸加工技术
04X. 纺织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1J. 造纸技术
01X. 造纸技术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1J. 焰火、爆竹生产技术
01X. 化学原料生产技术
02X. 化学农药生产技术
03X. 生物农药生产技术
04X. 染料生产技术
05X. 涂料生产技术
06X. 催化剂生产技术
07X. 感光材料生产技术
08X. 合成纤维生产技术
09X. 合成树脂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10X. 工业炸药及其生产技术
11X. 工业雷管及其生产技术
27 医药制造业
01J.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咖啡因生产技术
02J. 核黄素(VB2)生产工艺
03J. 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04J. 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05J.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01X. 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02X. 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
03X.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04X. 天然药物生产技术
05X. 中药的配方和生产技术
06X. 带生物活性的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制备和加工技术
07X. 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的制备和加工技术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01X. 橡胶制品生产技术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1J. 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2J. 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1X. 日用陶瓷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02X. 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03X. 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4X. 人工晶体生长与加工技术
05X. 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1X. 钢铁冶金技术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1J. 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02J. 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
01X. 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02X. 非晶、微晶金属冶金技术
34 金属制品业
01X. 热处理技术
02X. 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1X. 铸造技术
02X. 通用设备制造技术
03X. 通用零部件制造技术
04X. 燃气轮机制造技术
05X. 锅炉制造的燃烧技术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1J. 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01X. 制冷与低温工程技术
02X. 消防技术
03X. 刑事技术
04X. 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1J. 航天器测控技术
02J. 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01X. 船型设计与试验技术
02X. 船用设备制造技术
03X. 船舶建造工艺
04X. 船用材料制造技术
05X. 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06X. 航空器零部件制造及试验技术
07X. 航空材料生产技术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1X. 电工材料生产技术
02X. 电线、电缆制造技术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1J. 集成电路制造技术
02J. 机器人制造技术
01X. 电子器件制造技术
02X. 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
03X. 传感器制造技术
04X. 微波技术
05X. 光纤制造及光纤通信技术
06X. 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制造技术
07X. 无线通信技术
08X. 机器人制造技术
09X. 计量基、标准制造及量值传递技术
10X. 空间材料生产技术
11X. 空间仪器及设备制造技术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1J. 地图制图技术
01X. 热工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2X. 机械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3X. 无损探伤技术
04X. 材料试验机与仪器制造技术
05X. 计时仪器制造技术
06X. 精密仪器制造技术
07X. 地图制图技术
08X. 地震观测仪器生产技术
09X. 玻璃与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1J. 书画墨、八宝印泥制造技术
01X. 工艺品制造技术
02X. 文物保护及修复技术
03X. 文物复制技术
04X. 大型青铜器复制技术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4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7 房屋及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01J. 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01X. 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50 其他建筑业
01X. 建筑环境控制技术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01X. 港口设备制造技术
02X. 液体货物运输技术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01J. 计算机网络技术
02J. 空间数据传输技术
03J. 卫星应用技术
01X. 通信传输技术
02X. 计算机网络技术
03X. 空间数据传输技术
04X. 卫星应用技术
61 计算机服务业
01X. 信息处理技术
02X. 计算机应用技术
62 软件业
01X. 计算机通用软件编制技术
02X. 信息安全防火墙软件技术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68 银行业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业
72 房地产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75 科学和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01J. 大地测量技术
01X. 海洋环境仿真技术
02X. 大地测量技术
03X. 精密工程测量技术
04X. 真空技术
05X. 声学工程技术
06X. 计量测试技术
07X. 目标特征提取及识别技术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业
78 地质勘查业
01X. 地球物理勘查技术
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82 居民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
84 教育
85 卫生
01J. 中医医疗技术
01X. 中医医疗技术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禁止出口部分)
畜 牧 业
编号:050301J
技术名称:畜牧品种的繁育技术
控制要点:《国家畜禽品种出口管理分级名录》列为“一级”类品种的繁育技术
编号:050302J
技术名称:微生物肥料技术
控制要点:微生物肥料技术
编号:050303J
技术名称:中国特有的物种资源技术
控制要点:紫杉醇及相关技术
编号:050304J
技术名称: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
控制要点:1.桑蚕一般品种的原种、原原种、母种
   2.柞蚕、蓖麻蚕、天蚕等蚕类及近缘绢丝昆虫利用技术
渔 业
编号:050401J
技术名称:水产品种的繁育技术
控制要点:《我国现阶段不对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所列种质的
繁育技术
农、林、牧、渔服务业
编号:050501J
技术名称: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产品配方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编号:050901J
技术名称:采矿工程技术
控制要点:离子型稀土矿山浸取工艺
农副食品加工业
编号:051301J
技术名称:肉类加工技术
控制要点:金华火腿生产工艺
饮料制造业
编号:051501J
技术名称:饮料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1. 初、精制茶制作技术
   2. 珠茶初制炒干设备的生产技术
造纸及纸制品业
编号:052201J
技术名称:造纸技术
控制要点:1.宣纸的生产工艺
   2.迁安书画纸的配方及生产工艺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编号:052601J
技术名称:焰火、爆竹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鞭炮、烟花制造工艺
   1. 引燃点爆装置的弹体装填工艺
   2. 装填药物配方及粘合剂
   3. 球壳的机械成形工艺
   4. 多色彩药粒闪光炮药物配方及制作工艺
   5. 合金粉的配方及生产工艺
   6. 无烟礼花的药物配方及制作工艺
医药制造业
编号:052701J
技术名称:化学合成及半合成咖啡因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咖啡因生产工艺技术
编号:052702J
技术名称:核黄素(VB2)生产工艺
控制要点: 1. 核黄素BS-5基因工程菌的筛选、培养条件、摇瓶配方
2. 核黄素发酵种子培养配方、培养、发酵罐培养配方、
培养条件,发酵主要工艺参数(pH值、温度、罐压、风量、溶氧)
3. 核黄素提取路线、溶媒、主要工艺参数(pH值、温度)
编号:052703J
技术名称: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1. 世界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中的野生中药资源及其繁
育技术
   2.《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1986年)中收录的我国药材种质和基因资源及其繁育技术
  3.濒危、珍稀药材代用品的配方和生产技术
   4. 菌类药材的菌种、菌株、纯化、培养、发酵和生产工艺包括下列菌种:
冬虫夏草
羊肚菌
牛舌菌
云芝
树舌
灵芝(紫芝、赤芝)
雷丸
猪苓
密环菌
松茸
短裙竹荪
长裙竹荪
黄裙竹荪
大马勃
黑柄炭角菌
茯苓
编号:052704J
技术名称: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控制要点:1. 毒性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
   (1)制川乌  
(2)制草乌  
(3)制南星、胆南星
   (4)制白附子  
(5)清半夏、法半夏、姜半夏
   (6)制关白附  
(7)制附子  
(8)制商陆
   (9)制马钱子  
(10)煨肉豆蔻  
(11)制芫花
   (12)制蟾酥  
(13)制藤黄
(14)制甘遂
(15)制狼毒
(16)巴豆霜
(17)制斑蝥
(18)制青娘子
(19)飞雄黄
(20)飞朱砂
(21)制金大戟
(22)千金子霜
   2.常用大宗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
   (1)熟大黄  
(2)熟地黄  
(3)制何首乌
   (4)制香附  
(5)鹿茸  
(6)紫河车  
(7)六神曲
   (8)建神曲
(9)炮山甲
(10)制肉苁蓉
(11)制黄精
(12)制山茱萸
(13)制女贞子
(14)红参
(15)厚朴
(16)阿胶
(17)龙血竭
编号:052705J
技术名称: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维生素C中间体2-酮基-L-古龙酸二步发酵制备技术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编号:053101J
技术名称: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激光技术用大功率、大尺寸钕玻璃制备工艺技术
编号:053102J
技术名称: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硬质低密度、粘结着碳纤维或非纤维
状碳的绝热材料生产技术
   1. 可在2273K〔2000℃〕以上高温条件下使用
   2. 密度在100~300kg/m 3之间
   3. 压缩强度在0.1~1.0MPa之间
   4. 挠曲强度≥1.0MPa
   5. 碳含量占总固体的99.9%以上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编号:053301J
技术名称: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控制要点:离子吸附型稀土堆浸提取技术及配方
编号:053302J
技术名称: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
控制要点:1.全萃取连续分离稀土元素及稀土萃取的“多出口”工艺及参数
   2.稀土萃取剂的合成工艺
   3.提取单一稀土〔纯度≥99%〕的工艺技术
   4.金属材料的稀土添加技术
   5.稀土合金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技术
6. 从离子型稀土矿中提取稀土元素的工艺和参数
专用设备制造业
编号:053601J
技术名称: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珠茶、扁茶成形工艺及设备设计、制造技术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编号:053701J
技术名称:航天器测控技术
控制要点:卫星及其运载无线电遥测的加密技术
编号:053702J
技术名称: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航空燃气轮机核心机的设计技术和制造技术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编号:054001J
技术名称:集成电路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抗辐照技术、工艺
   (1)抗静电≥2,500V,抗瞬时剂量率>1×10 11 rad
(Si)-s的CMOS/SOS〔蓝宝石上外延硅/互补型
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
   (2)抗静电≥3,000V,抗瞬时剂量率>1×10 11 rad
(Si)-s的双极器件制造技术
编号:054002J
技术名称:机器人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遥控核化侦察机器人制造技术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编号:054101J
技术名称:地图制图技术
控制要点:直接输出比例尺>=1∶10万我国地形图要素的图象产品
及其应用技术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编号:054201J
技术名称:书画墨、八宝印泥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1.书画墨的配方
2.八宝印泥的配方
建筑装饰业
编号:054901J
技术名称: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控制要点:1. 传统建筑材料的制作工艺
2. 传统建筑装饰工艺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编号:056001J
技术名称:计算机网络技术
控制要点:我国政府、政治、经济、金融部门使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安全保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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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8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豫法办字第15号《关于监视居住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见,我们认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这一强制措施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被告人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并没有规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依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但是,你院请示中所提的被告人,在被逮捕以前,是被送到县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这是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而不是法定的监视居住的方法。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可予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同时,必须指出,把执行监视居住自行变成羁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转告有关机关,今后对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要切实按照公安部1979年12月28日公发〔1979〕185号《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即:“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执行监督考察。”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