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案刑法与道德问题的思考/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18:28   浏览:8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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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刑法与道德问题的思考

龙城飞将


  长沙黄强律师给我留言,告诉我他写了关于梁丽案件的研究《梁丽案刑法思考》。读了之后,觉得他观点正确,言简意赅,值得研究或关心梁丽案件的人们思考。兹将我对他的一些观点的看法写下来:

一、 黄强律师的观点优于许多法学专家

  黄律师分析梁丽案件的文字不长,却道出了案件的实质,这是那些口若悬河的专家们所不能比的。口若悬河的专家们使人们更加迷茫,因为N个专家N个观点,至少有N-1个观点是错误的,也许N-0个观点都是错误的。而言简意赅黄律师却是句句在理,令人信服。建议关注梁丽案件的人们读一下黄强律师的文章。

二、 梁丽案件不是复杂案件

  我一直主张,在刑侦阶段有疑难案件,由于线索不足、刑侦的技术水平以及刑侦人员的经验与能力等因素,在刑侦阶段必然会有一些案件成为人们的疑难案件。有的疑难案件随着以后的形势发展出现了新的线索,案件得以侦破。比如当年几乎掉了脑袋的云南杜培武、湖北佘林祥以及掉了脑袋的聂树斌等案。有的案件经专家亲自参与就把别人侦破不了的疑难案件侦破,比如著名刑侦专家李昌钰侦破了许多别人的疑难案件。有的已经侦破的案件经著名专家重新鉴定侦察又成了疑难案件,同样是李昌钰把有重要杀妻嫌疑的辛普森拉出了面临刑事指控的泥潭。
  但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就不应当再有疑难案件,因为我国的刑法早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简单来说,我国的法律规定已经很现代化、西方化了,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存疑有利于被告等现代西方的法制原则已经明确地进入到了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文字里。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检察官和法官根据侦查机关提供证据确认事实,再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起诉与定罪量刑。
  黄强律师说:“一个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司法实践竟然要花数月之久才能决定是否起诉”,他道出了梁丽案的实质,事实上,这也是许霆、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等案中的司法实践:这就是,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证据不足或法无明文规定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停止起诉或停止审理,或做出不起诉决定,或做出存疑而无罪的判决。实质的情况是,在这些案件中司法实践都是过度的作为,过度地进行司法活动,把司法活动大大地越界到本不该做地方,本来该做的事又不去做。司法实践如此违背法律,就是违背了法意,同时也是违背了民意。在梁丽和许霆案中,是民意,实质上就是法意,把司法拉回到法治的轨道上的,至少是使它靠近法治的轨道。

三、 某些法学专家其实不懂法

  黄强律师惊叹:“同样的刑法……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有关法学专家等公开评论,长篇大论,竟然看法……有如此大的差异”。
  如果这些专家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评论,梁丽案件就不存在什么争议。梁丽在机场的行为是小葱伴豆腐,一清二白。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应当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司法活动。事实清楚后公安应当决定不送交检察院,检察院在接到公安移交的资料后应当立即决定不起诉。为什么梁丽短短几十秒的行为,以后几个小时的行为却被司法机关羁押了九个半这么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机关此时不知道究竟该怎么办。
  法学专家说梁丽有罪,并且从各种犯罪的理论那里来论证。民众说梁丽没有犯罪,他们是直观的理解。
  没有法学学历与职称的民众的直观理解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法律的规定实质上是反映了民意。
  而挂满各种花环的法学专家们却用理论来诠释法律,没有法律依据却用法理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因为法律的事情要用法律的规定来解决。在他们的口里,法律和法理分不清,主张用法理来给梁丽和许霆这类行为定罪;他们对中国的法律和外国的法律分不清,主张外国类似情况有法律规定定罪,在中国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也要依照外国的法律定罪;他们盗窃罪与侵占罪分不清,比如何兵教授声称“梁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应无异议。若依严格之法理,尚涉嫌构成盗窃罪”;他们“窃取”和“捡”分不清、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分不清、侵占罪与不当得利分不清。
  专家的影响很大,这就使得具体的司法人员不敢直接遵从法律的规定,而是看专家们怎么说。所以,我们要警惕这种专家的口水大过法律,口治代替法治。

四、 专家们说梁丽犯盗窃罪站不住脚

  梁丽的如下情节证明她不是秘密窃取:
  机场有录像监控,她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在监控视频监视下。
  梁丽捡后将该纸箱放在残疾人洗手间但并没有马上打开查看。
  梁丽将自己拾到物品的事情告诉其他同事。
  梁丽委托同事把捡来的东西拿到珠宝商店去鉴定真伪。
  梁丽知道失主在找该纸箱后,与同事说过明天归还。
  梁丽将该纸箱拿回家,但没有立刻转移给“同伙”去销赃,虽然她有贪便宜的思想,
  梁丽存在想占有捡来别人遗忘或遗失物品的侥幸心理,但她的主观思想并非有预谋的盗窃。
  一些专家主张梁丽犯了盗窃罪,但是专家们对梁丽的所作所为所持观点引起全国人民的激愤,引起人们对国内专家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的怀疑。

五、 专家们说梁丽又构成侵占罪的观点不能成立

  我有多篇文章分析,这里不再赘述。希望专家们读一下我的文章:《如何界定盗窃罪与侵占罪?——从许霆案与梁丽案说起》[1]、《深圳机场拾金案:同情弱者,保护秩序,更要遵守法律规定——与何兵副院长一些观点进行商榷》[2]。

六、 有的专家把梁丽的行为归到了职务侵占罪

  刑法271条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知持梁丽犯职务侵占罪的专家们如何解读这个法条。

七、 不能简单地评价梁丽的道德水平

  如果将人们的道德水平划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梁丽属于哪个层次呢?人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对梁丽的行为要在道德上作否定的评价,自然,她很容易被划入道德的低层次。我也曾经持这样的观点。
  但是,一个网友的留言提示我对梁丽的道德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梁丽的道德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我的一篇文章《处理梁丽事件的思路》[3]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我提出了问题,但没有得出结论,希望方家能够批评指正,希望大家能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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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共青团珠海市委员会


团珠字[2006] 22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团委、拱北海关团委、驻珠军警部队团委、市直属各团委、各团工委:

现将《“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评选表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珠海市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表彰和激励机制,推动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团中央、团省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开展“五四红旗团委”创建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和“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的评选表彰。

第三条 创建“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活动要立足基层,重在创建,形成声势,力求实效。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

第四条 “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是团市委对基层团组织的年度综合性奖励称号。原则上每二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10个。

第五条 “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的申报工作由市所属的基层团委负责组织实施。经团市委审核、批准,可以作为“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从其创建单位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团市委综合考虑市所属基层团委数量和“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数量,按照表彰总数1:5 的比例确定申报名额,并提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学校,社区,“两新”组织等类型提出指导性构成要求。

第七条 各级团委按照团市委下达的申报名额和构成要求,从“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中严格考核、择优申报,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申报表,报送团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采取差额评选的办法产生。团市委组织部在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按照创建“五四红旗团委”的标准,分别会同市委有关部门、团市委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审议,按照表彰名额提出建议名单,报团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章 “广东省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的评选

第九条 “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是团市委对基层团组织的最高综合性奖励称号。原则上每二年表彰5个。

第十条 各级团委从当年申报 “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和历年获评“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中,最多申报一个单位参加“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的评选。团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审议,按照表彰名额提出建议名单,报团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首次申报且未获“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称号的申报单位,可参加当年“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

第十二条 授予“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称号的团组织不再同时授予“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称号。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原则上在“五四”期间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团市委对“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获得单位颁发奖牌,并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

第十五条 获得“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的单位负责人,团市委直接推荐其参与当年度的“广东省优秀团干部”称号的评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及“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是当年度奖励的荣誉,可连续授予。

第十七条 凡没有评上“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或“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的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由市级团委每二年进行一次审核。审核符合创建条件的,保留其创建资格。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创建资格,整改后,可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每二年开展年度评选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团市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各级“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表彰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5日起实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国办发(1998)90号 1998年6月24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司法部。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中国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
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
1.将地方政法院校的教学评估、专业设置、中专统考等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2.将直属单位非公务出国人员护照的审批、申领、日常管理等职能,交给各直属单位。
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公证律师办理公证事务。
(六)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受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委托,参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草拟工作。参与制订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法规,承办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法律事务。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管理直属高等政法院校,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
(八)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司法部设9个职能司(局、厅)和政治部:
(一)办公厅
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国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机关接待、保密保卫工作,承担文电审核和收发运转工作,受理群众来访和控告申诉。管理机关档案库。
(二)监狱管理局
监督检查有关罪犯改造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规划全国监狱的设置和布局,指导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掌握重要罪犯的关押改造情况,组织协调省际之间的调犯工作。指导全国监狱的生产、基建、装备、财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监狱。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的研究。
(三)劳动教养管理局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规划劳教场所的设置和布局,指导劳教场所的生产、基建、财务、装备等工作。
(四)法制宣传司
拟定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国(境)外的法制宣传工作。
(五)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组织指导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指导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审批和管理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办事机构,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组织指导公证员的考试(考核)、任命及注册,指导管理公证机构的设置,监督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地区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工作。
(六)基层工作指导司
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法规教育司
受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委托,参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草拟工作。组织拟定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在职政法干部、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仲裁登记。负责司法行政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指导法学专业社团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法学教育、科研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直属高等政法院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科研。
(八)司法协助外事司
参加与外国签订各种有关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管理司法协助协定的执行事宜。组织参加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有关司法、法学领域的多边或双边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援助,研究各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管理机关、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九)计财装备司
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政治部(含人事警务局、组织宣传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警务、警衔评授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四、人员编制
司法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2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4名(含政治部司局级领导职数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