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探土家族习惯法/谢应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01:41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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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探土家族习惯法——2006年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谢应波 颜雷 檀吓?d 唐盼盼 王英红


内容摘要:土家族是分布在湘、鄂、川、黔毗连的武陵山地区的一个年轻而又古老的民族,有着独特的风俗习惯及其习惯法。本文从土家族的婚姻习惯法、生产分配习惯法以及民间纠纷解决习惯法三方面内容论述了土家族习惯法,阐述了土家族习惯法的现实意义。旨在通过对土家族习惯法的探讨,以期对当今的法学理论研究、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有所启迪。

关键词:土家族习惯法;婚姻习惯法;生产分配习惯法;民间纠纷解决习惯法


  土家族是远古巴人的后裔,1956年11月被确认为一个单一的民族,主要聚居于湘、鄂、渝、黔、交界的武陵山区,有738万余人,占全国总人口0.65%。[①]位于湖北省的西南端的恩施州于1983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为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993年正式更名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为中国最年轻的自治州。据2000年11月1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其中土家族近170万人,占全州总人口44.99%。恩施土家族和其他民族一样,经过长期的发展及历史传承,形成了独特的民族风俗习惯及习惯法,并在土家族内部成员中普遍存在和共同遵守,自我约束。

一、土家族习惯法

  所谓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一定的生存环境下,受本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的支配,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在各种实践活动中长期传承下来的心理积淀和行为方式。它主要包括衣、食、住、行、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等习惯性活动。在人类社会未产生成文法之前,习惯就是法律,因此有“习惯法”之称。[②]其由该组织或群体的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适用一定区域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通过对恩施州的土家族民俗习惯调查,其习惯法规范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相当约束力,有的是由群众共同制定的条例,有的是祖辈流传下来的,也有不言而喻、自然形成的。其具有广泛流传的群众性,在土家族内部成员中普遍存在和共同遵守;自我约束性,土家族往往依一定风俗习惯进行自我教育、自觉遵守、检验等等。土家族人民,在古代山地资源的使用规矩是谁先来占有就归谁,后来者则另觅场地,这是民间一般使用的先来后到的原则,先来者优先,后来者不能抢占先来者的所得。这是土家族人民习惯遵守的,这就是占有、使用山地的习惯法,谁也无法例外。由于土家族人民习惯地遵守着,就成了一种习惯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即使在今天的法制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仍然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家庭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本社会实践小组此次暑期社会实践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恩施土家族的民族风俗习惯及习惯法的调查,包括土家族的婚姻、继承习俗,生产及分配的习惯法,民间纠纷及其解决习惯法。经过本小组各成员的不懈努力,克服种种困难,进入各个有关部门,深入到百姓中间进行调查实践,终于获得了很有价值的有关资料。以下将对此次调查的有关习惯法三方面的成果作一一介绍。

(一)土家族婚姻习惯法

  婚姻是一个民族得以繁衍、发展的本源,任何一个民族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与其民族文化相适应的婚姻制度及婚姻习俗。同样的婚姻习惯法在土家族习惯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其进行研究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几个地区的大量走访调查,形成了以下研究成果。

1、“改土归流”[③]前的婚俗

(1)对歌仪式与恋爱自由制度

  历史上,土家族习惯法关于恋爱规范的内容是恋爱自由,合法形式是对歌。恋爱婚姻全过程均有歌声相伴,在恋爱时,谓“歌为媒”。[④]“女儿会”就是湖北土家族独特的节日的现代表现。这一天,青年男女赶场集会,各自去相“意中人”,常以对歌表达感情。

青年男女确立恋爱关系须有信物,即凭证,手巾就充当了凭证物,土家族姑娘从小就要学绣花,长大成人时,特绣一条花手巾作为爱情的信物人订下终身的时候,以送绣花手巾为凭。

(2)土司[⑤]时期的“骨种”婚

  我们可以从“改土归流”时流官的《文告》、《禁令》和其他文献的记载中看出:进入土司时期,土家族流行“骨种”婚。“骨种”婚的本质在于一个“种”字,即为保证舅家的“种”的延续,姑家之女必嫁与舅氏之子,称之为“骨种”,只有当舅家不要时,姑家之女方可嫁与他人。在嫁与他人时,姑家须给舅家以财物作为补偿。此种习俗除湘西、鄂西土家文献都有明确记载,在渝东南和贵州铜仁土家族中直至20世纪80年代还流传着“姑家女,伸手娶;舅家要,隔河叫”[⑥]的说法。

(3)土司时期的隔夜婚制

  土家族地区习惯法中,另一个比较奇特之处就是男女结婚的当晚不同房,称之为“隔夜婚”。传说与土司时期土家族土王“初夜权”有关。[⑦]元代实行土司制度,川鄂湘黔边境土家族地区的土司王均由土家族首领袭职,他不仅是一地方行政区划的首领,拥有至高无上的经济、政治、军事大权,对土民具有“杀人不请旨”等特权;同时也集族权、神权于一身。土民们将已故的土司上奉为神,称“土王”,既带有迫不得已的成分,又有发自内心的崇拜和感恩戴德,因为有的土司的确有德于民、有功于族,得到了土民的崇敬。土司常以族长的身份主宰土民的婚姻嫁娶,而按照土司规定土王享有“初夜权”的特权。

2、“改土归流”后的婚俗

  “改土归流”后,封建伦理道德通过封建官吏实施的政策带入土家族地区,因而现在土家族人的婚姻仪式与规矩出现一些汉族伦理规范,主要内容有禁同姓为婚;禁五服内为婚;禁“骨种”习俗;禁迎亲背负;禁背夫私逃;禁“坐床”习俗;规范了议婚、定婚、结婚的方式和程序。最具民族习惯特色的莫过于“哭嫁”与“陪十弟兄、陪十姊妹”。

(1)哭嫁:土家女儿出嫁时,一定要哭嫁。土家族推行了封建婚姻制度之后,受封建礼教的束缚,开始出现“哭嫁”之俗。哭嫁一般在婚前一个月开始,也有在出嫁前二、三天或前一天开始。娘家人边为她置办嫁妆,边倾诉离别之情。哭的形式是以歌代哭,以哭伴歌。歌词既有传统模式的,也有触景生情的即兴创作。在调查中发现在咸丰轻坪、尖山一带,仍保留有“哭嫁”的习俗,但逐渐走向消亡。因为“哭嫁”的社会济基础已不复存在。首先婚姻是自愿的,已经排除了他人的干预和强迫;其次社会上男女平等,且双方都有了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再次离婚是自由的,男女对于不满意的婚姻都可采用离婚的方式来解除,不会造成终身的痛苦和折磨,且形式和内容都有很大的简化。

(2)陪十弟兄、陪十姊妹:成亲前晚,需请未婚男子9名,陪新郎围桌而坐,陪坐“伴郎”谓之“陪十弟兄”,女子则称“陪十姊妹”。又称成人冠礼,与婚礼同时举行,是土家族青年男女走向成年的一个标志,是“人生的第二次断奶”。土家族的成人冠礼用“陪十弟兄”、“陪十姊妹”的方法集体举行,既可以增强新郎、新娘个体自我意识中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从而为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打下坚实的心理基础。也可以教育其他未婚的土家族青年男女。此俗流行于清江流域,哭嫁在这个地方已经消失了,而“陪十姊妹”与“陪十弟兄”的习俗则被保留了下来,不过已不再是“悲歌”而是“喜调”。人们是借传统的形式,来表达对新人的祝贺。这说明此俗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二)、土家族生产及分配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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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2] 2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



铁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主要授予本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工业、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组织及为我市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及宁缺毋滥的评选原则。坚持遵循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标准。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评选的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个人不超过2人。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铁岭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负责审定评审办制订的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拟定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五)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七条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工作;
(二)组织拟订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具体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等;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专家库来源主要是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建并选派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开展现场评审的名单;
(五)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九)组织推荐省长质量奖的建议名单;
(十)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组织及个人申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名单报市评审办。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形成了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的管理模式;
(三)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及获市级(含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四)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较大贡献;
(三)个人所在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及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政策;
(二)近三年中,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境等事故(国家行业规定)及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与程序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应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列入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基本评审程序:
(一)组织及个人申请。凡符合评选基本条件,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组织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填写《铁岭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材料初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评选申报条件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名单汇总后报市评审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及个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市评审办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上报的组织及个人进行初评,形成评审报告,确定入选的组织及个人名单;
(五)领导小组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拟定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六)市政府审核批准获奖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向获奖组织及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获奖个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优先推荐市长质量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参加省长质量奖的评选。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并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由市评审办组织查证属实后及时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评审程序进行认真评审。
第十九条 市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72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根据《嘉峪关市财政性资金审批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中共嘉峪关市委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市委发[2007]48号)规定设立,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专项资金提取比例不应低于全市当年财政支出的2%。
第三条 支出范围
(一)宣传文化发展基本建设和维修资金。其中: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公共文化设施项目以政府为主导,由财政直接投资;经营性文化产业项目以市场为导向,财政一般不直接投资,确需重点扶持的项目由财政对贷款予以适当贴息。
(二)文化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城乡社区文体设施、图书报刊等购置经费。
(三)开展对外宣传、文化活动、新闻出版等活动经费。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基本建设和维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研究审核后,由市发改委按照《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审批立项。同时由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市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资金。
(二)购置经费由经费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设备设施购置计划,报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定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后,报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拨付,并统一参加政府采购。
(三)凡使用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开展各项活动的经费,由经费使用单位向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交经费申请报告,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拨付。
第五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要定期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追踪问效。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现象,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