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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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5号
2003-0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就做好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决定》,支持和配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务院《决定》规定环境保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为城市管理领域中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因此,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城市环境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支持和配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贯彻国务院《决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根据有利于解决城市环境保护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管理空白等问题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相对集中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权,既要有利于发挥综合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也要注意充分发挥环保部门专业执法队伍的技术优势。

(三)相对集中环境保护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要有利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查处有关的违法行为。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做到及时查处,及时纠正。

(四)根据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实际和试点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主要集中下列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行政处罚

(1)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

(2)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

(3)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4)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5)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违章占道、露天经营烧烤、大排挡,产生烟尘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部分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3、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部分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以根据本地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和执法的具体情况,研究提出本地城市环境管理领域中相对集中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权的意见, 并指导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推进城市环境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国务院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地环保部门要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加强联系,进一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环保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相互之间的执法协调和配合机制,并实现城市环境管理行政处罚信息的互通与分享,共同推进城市环境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环境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从而增强城市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城市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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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


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0年五月九日国务院批准)

爱国卫生运动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移风易俗,改造国家的作用.由于过去长期受到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爱国卫生运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停顿状态.粉碎“四人帮”以后,有了新的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动员群众,措施得力,持之以恒”的方针,加强对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的组织建设,以适应新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爱卫会的性质和任务
中央和各级爱卫会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的领导下,负责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把爱国卫生运动纳入各自规划;研究解决各行各业在四化建设中出现的影响卫生、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加强城乡卫生基本建设、卫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深入持久地p搞好除四害,讲卫生,控制和消灭疾病;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不断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二、爱卫会的组织
1.中央爱卫会,在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由中央军委、计委、建委、农委、科委、工交、财贸、农业、水利、冶金、化工、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环保、体育、公安、民政和工、青、妇等部门领导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旗)爱卫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2.中央和地方各级爱卫会设主任一人,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级爱卫会成员名单抄报上一级爱卫会.
3.城市各部门、各区、街道办事处,各大中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均设爱卫会并落实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其他各基层单位也要有相应的组织,有人抓这项工作.
4.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爱卫会的组成,由解放军自定.
5.各级爱卫会受同级党政领导,县级(中央直辖市的街道办事处)以上的爱卫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爱卫会成员部门的职责
爱国卫生运动是全党全民的事情,应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爱卫会成员部门,应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计划、财政、物资部门要把城乡除害灭病、卫生基本建设(包括农村“两管五改”)所需物资、经费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
农业、水利部门要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新农村的发展规划,抓好农村饮用水的改良、粪便无害化处理和大办沼气.卫生部门应密切配合农业、水利部门搞好寄生虫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工业部门要制订搞好环境卫生、防治环境污染的规划,抓好文明生产、劳动卫生、“三废”治理和职业危害的防治.
城建部门要把城市卫生基本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增添卫生设施,加强环卫专业队伍的建设,搞好城市粪便、垃圾、污水的无害化处理.抓紧解决城市卫生基本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商业、轻工、粮食、供销、工商等部门要结合经营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注解:该条例已被废止,现按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执行.)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的各项规定,提高食品卫生质量,改善食品结构.搞好集市贸易的卫生管理.
化工、医药部门要负责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除害消毒药品和器械,以满足供应.
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搞好环境保护,治理“三废”和噪音,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与卫生部门紧密配合搞好保护环境的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科研工作,搞好卫生监督,解决好医疗卫生部门的垃圾、污物、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卫生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改善学校环境,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道德风尚,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体育部门要坚持体育与卫生相结合,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公安部门要根据人民警察职责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有关内容的条款,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市容的管理.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组织工人、共青团员、妇女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搞好个人和家庭卫生,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自觉遵守各项卫生规定.
宣传、文化、新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宣传.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影剧院要积极配合搞好卫生宣传工作.
上述各成员部门,应把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运动的任务与生产、工作、教学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列入自己的计划,统筹安排,把搞好爱国卫生运动列为考核评奖条件之一.
四、爱卫会办公室的编制和职责范围
爱卫会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配备专职干部.
编制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编委、中央爱卫会、卫生部《关于健全和加强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通知》精神自定.人员列入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
爱卫会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爱卫会决议、指示,向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拟订爱国卫生运动计划;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落实计划,抓好典型,交流经验;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监督执行各项卫生法规.
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7.19 -- 实施日期:2003.06.17



  为了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北京市地方立法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本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草案提出意见,现将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在网上登载,供广大市民查询。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注:截至2003年5月31日,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127项)
  
  1、 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8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89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5、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1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8、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9、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2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1、 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
  1993年6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2、 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
  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3、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4、 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6年7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16、 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条例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8、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 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2、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4、 北京市信访条例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5、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1994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6、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1994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8、 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9、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1、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3、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4、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5、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36、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37、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1989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决定=修正

  38、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9、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1、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2、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3、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4、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1997年1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45、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46、 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
  1988年9月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修正

  4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90年9月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48、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89年4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

  49、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0、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修正

  51、 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
  1990年9月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52、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88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3、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5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6、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57、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58、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59、 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60、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1987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1、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62、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修正

  6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64、 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6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66、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7年6月23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67、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68、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8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69、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70、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71、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2、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3、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4、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75、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76、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3年5月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77、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78、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9、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80、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81、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8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83、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84、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85、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86、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87、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
  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88、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0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89、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9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9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92、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修订

  93、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5、 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6、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7、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8、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9、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00、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01、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10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03、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0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10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订

  106、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07、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08、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09、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10、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11、 北京市消防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12、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13、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114、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1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2年5月1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16、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117、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18、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19、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20、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21、 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22、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23、 北京市公园条例
  2002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24、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2月1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4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修正

  125、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3年4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修正

  126、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2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