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司家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1:38   浏览:8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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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房屋开发商周某系独资私营业主,2009年初以厂名义申建综合楼,于2010年4月8日竣工。原告卫某购买该综合楼一间门面房,被告于某购买原告卫某隔壁一间,并以5000元价格从周某处购买了沿原、被告门面房南墙而建的封闭楼梯间的使用权后,在楼梯间靠原告卫某家南墙部位安装了水池,被告周某将楼梯间安装了铁门,铁门上方用玻璃封堵。原告卫某多次以两被告安装的水池向其家墙内渗水影响生活,安装的铁门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为由,要求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原告卫某一纸诉状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拆除安装在南墙上的楼梯间铁门和水池,恢复原状。

  分歧:原告卫某(业主之一)认为,两被告安装的水池向其家墙内渗水,影响生活,安装的铁门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拆除安装在南墙上的楼梯间铁门和水池,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被告于某(业主之二)辩称,其从房屋开发商周某处花5000元购得该楼梯间的永久使用权,原告无权要求其拆除铁门和水池,况且原告在购房时并未主张其权利,现诉讼已超过时效。

  被告周某(开发商)辩称,楼梯间在行政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建成,未予干预,说明已默许,其封闭楼梯间是维护公共卫生和防止乱堆乱放杂物,同时该楼梯间给被告于某使用,不存在买卖,原告购房两年多才提出拆除楼梯间的铁门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裁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与被告于某买卖楼梯间无效,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安装在楼梯间西边的铁门。

  评析: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纠纷通常包括因排水(滴水)、通行、通风、采光、污染(例如噪音、震动、气体、热能等污染)原因产生的纠纷。彼此相邻的各方在相处中都有要求对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尊重对方权益,克制自己不合理需求的义务。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称之为相邻权。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的相互毗邻而发生的,相邻权从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相邻权实质上是一种法定役权,从权利人来说,是其权利的合法延伸,而从须提供便利的一方来说,是对其权利的法定限制。当自己的相邻权遭受侵犯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权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邻纠纷的权利人也必须在两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诉讼时效制度一般理解应当适用于请求权,而相邻纠纷中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权利不属于一般的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出来的排他的权利,一般称之为物上请求权,这种排他性(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是受法律永久保护的,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在相邻关系中,各方都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各方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都应为他方提供方便从而使已方受到限制,这种方便与限制是同时存在的,与共有关系相伴相生,不可能为这种请求权的行使设定一个期限。若为这类请求权设定诉讼时效期间,往往会使一方权利扩张,而另一方则丧失救济。因此,相邻纠纷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案中被告在楼梯间安装铁门影响原告采光和通行,且侵权事实一直在持续,故原告卫某基于不动产相邻权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在相邻纠纷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这是因为《民法通则》规定,对于侵犯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失、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以及侵害方对应负有赔偿的义务,属于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就是说,原告卫某已经超过侵权赔偿诉讼时效,无法要求两被告对侵权事实进行必要赔偿。

  本案中,被告周某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是综合楼的工程规划,未明确含涉争楼梯间,并无证据佐证行政部门对诉争楼梯间已认可,故法院对被告周某辩称已经行政部门同意的理由不予支持。建筑物的楼梯间属于共有部位,被告周某(开发商)无权将楼梯间单独出售。该楼梯间是原、被告等住户的公共设施,属于原、被告等人的公用部位,被告周某未经原告等人同意擅自将楼梯间出售给被告于某,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属无效买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被告系单独使用楼梯间影响了原告从南墙边通行,并妨碍通风、采光,安装水池渗水影响原告家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拆除该楼梯间铁门以及要求被告于某拆除水池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是由不动产引起的相邻关系,侵权事实一直在持续,故对两被告辩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于某辩称其已取得该楼梯间永久使用权,原告无权要求拆除的理由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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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


  一、应刚果共和国总统德尼·萨苏-恩格索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3月29日至30日对刚果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就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三、关于双边关系,两国元首对建交49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不断巩固和深化表示满意,一致认为这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为两国实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两国元首同意在两国传统友谊基础上,建立中刚团结互助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四、两国元首认为,中刚在涉及对方重大利益问题上及对方遭遇困难时相互帮助、相互支持,是中刚真诚友谊的集中体现。

两国元首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

刚果总统和政府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

五、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中刚经济互补性强,务实合作潜力巨大。中国政府承诺将一如既往为刚果共和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两国元首重申将继续加强两国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等重点领域合作,同时积极开拓工业、特区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新兴领域合作,提升中刚互利合作的规模和水平。两国政府将为双方企业增加交往、扩大合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六、两国元首一致同意加强两国人文交流,扩大文化、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培训等领域合作,推动两国新闻媒体、学术机构、青年和妇女组织加强友好往来,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夯实两国友好民意基础。

七、两国元首高兴地注意到,在中非合作论坛引领下,近年来中非关系全面、快速发展,务实合作成果显著。两国元首愿加强合作,以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成果为契机,推动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向更高水平发展。

八、在地区问题上,两国元首对近期发生在非洲大陆的危机表示担忧。中国国家元首对刚果国家元首为推动解决上述危机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

九、在国际问题上,两国元首表示将继续加强两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在联合国改革、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

十、两国元首的会谈在热情友好、相互理解的气氛中进行。

十一、会谈结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

十二、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与萨苏总统共同出席了中刚友好医院(原名姆菲鲁医院)竣工仪式以及恩古瓦比大学图书馆和其中的“中国馆”(阅览室)揭牌仪式。

十三、在访问结束时,习近平主席对刚果政府和人民给予他本人和代表团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习近平主席邀请萨苏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二0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于布拉柴维尔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2日



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接待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建设,使接待工作在扩大对外交往与合作、树立三亚良好形象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三亚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工作必须做到热情、规范、有序、节俭,坚持按级别接待和对等对口接待。
第三条 全市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的意见和上级接待部门的要求,由市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第四条 外事接待工作严格按外事接待有关规定办理,具体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接待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充分尊重客人的生活习惯。
第六条 接待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接待、效能接待、适度接待和节约接待的原则,总的要求是: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统一调度;
(二)精打细算,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三)热情周到,优质服务,顺利安全;
(四)扩大交流,增进友谊,树立形象。
第二章 接待对象
第七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按上级接待方案执行)。
第八条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副省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军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条 原副部级以上离退休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省内各市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各部、委、办、局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兄弟市、地、州来三亚考察工作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邀请来三亚考察、投资的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重要客商。
第三章 接待分工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军以上领导来三亚,由对口单位接待,市接待办公室安排一次宴请。
第十六条 外地冠名厅级领导带队来三亚考察参观的团体,原则上由对口单位接待,市接待办公室安排一次宴请。
第十七条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副省级以上领导带队来市直部门检查指导专项工作的,市接待办公室安排一次宴请。
第十八条 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含人大、政协常委)来三亚视察或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的(含省部级以上领导),接待工作分别由市人大或市政协负责安排,市接待办公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经费由市政府专项解决。
第十九条 因专项工作需要已经成立领导小组、指挥部或委员会等机构的,其上级来客(含省部级带队领导)由对口的领导小组、指挥部或委员会负责接待。
第二十条 厅级以下(含厅级)离退休老同志来三亚,一律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单位自行组织庆典、书画展、高尔夫球赛等活动,邀请前来的副部级以上离退休老同志的接待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省直厅(局)级以上在职领导来三亚,市接待办公室负责安排一次宴请,其余食宿等费用由各对口单位或部门负责并具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市接待办公室接待范围内的每一批客人,只限于安排一次宴请,不多家多头重复宴请,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工作人员和司机不参加宴请,由市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工作餐。
第二十三条 市接待办公室在接待工作中具体负责客人的住宿、用餐(宴请)、参观等事宜。其他如汇报会、座谈会原则上应在各自单位会议室进行,确需在住宿宾馆进行的,会议室安排等事务性工作和费用由对口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中央和省在我市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重大活动,市接待办公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确需安排食宿、宴请的,报市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接待办公室实施,经费由活动组委会或市政府专项解决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凡由市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的来宾,在用餐和住宿安排上实行按级别确定接待地点,分档次统一接待标准,向来宾适度收费的方法。
(一)宴请具体标准:省(部)级来宾不超过180元/人,地(市)级来宾不超过120元/人,县(处)级来宾不超过80元/人(以上标准不含酒水费用)。特殊情况来宾的住宿和用餐安排,根据主要领导的具体指示办理。
(二)宴请菜肴应注意地方风味,突出本地特色。宴请用酒原则上以普通白酒(80—150元/瓶)和地方啤酒为主。
(三)省直部门来三亚的住宿客人应收取客人的基本住宿费。外省、市(区)来三亚考察、参观的党政代表团,市接待办公室只安排一次宴请,住宿费和其他费用自理。
第五章 接待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全市重要接待任务在市委秘书长的统一部署、协调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来三亚客人的申报审批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把关。
(一)重宾接待,全市带全局性工作和市委各部、委、办、局和群众团体以及外省、市(区)党委来三亚客人的接待,由市委秘书长负责协调、把关。
(二)省人大及相关委员会及其职能部门和外省、市(区)人大来三亚客人的接待,由市人大秘书长负责协调、把关。
(三)省政府及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外省、市(区)政府来三亚客人的接待,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协调、把关。
(四)省政协及相关委员会和外省、市(区)政协来三亚客人的接待,由市政协秘书长负责协调、把关。
第二十八条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审批时,以呈报单位所收来宾单位的传真(外省来三亚客人的传真须加盖来宾单位公章)或电话通知记录为据审批,并按照接待规定严格把关。
第二十九条 市接待办公室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签批的《接待通知单》和提出的接待要求,与呈报单位安排的接待人员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章 接待纪律
第三十条 遵守廉政规范。各级领导和接待人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执行廉政行为规范,廉洁从政,廉洁奉公,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公务效能。
第三十一条 严守接待机密。接待工作中的秘密事项,必须做到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与接待任务相关的机密内容。
第三十二条 接待人员必须保持和发扬节俭朴素、克己奉公的作风,珍惜公共物财,量力而行,严格标准,精打细算,讲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