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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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决定:对在1955年至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犯叛国罪或者其他反革命罪的,犯其他刑事罪被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开除军籍的以及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不予确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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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置和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置和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6〕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置和运行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置和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制度,全面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威政发〔2006〕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尚未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包括部门办事大厅,下同)的设置和运行。
  第三条 具有相应行政审批服务职能,但尚未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均应根据《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按照“合法规范、方便群众、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第四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接受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把本部门所有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一个窗口办理,是指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按照“集中受理、内部运转、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原则,集中受理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行政服务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答复申请人的咨询,统一发放审批决定或证件,其他科室不得自行受理审批业务。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原则上设在办公场所的显明位置,并按规定标准挂牌(已建立的办事大厅可沿用原牌子)。窗口位置不明显的,应在办公场所入口处设置指示牌。
  第八条 各部门可采取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显要位置设置看板、电子触摸屏和印制明白卡、网上公告等多种形式,公示本部门所有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第九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位领导分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并为窗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工作时间至少有1人在窗口值班。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熟悉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业务及工作程序和要求,能够熟练运用行政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并经过专门培训,挂牌上岗。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当配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电话和电子查询系统等。条件具备时,应统一使用市行政审批中心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现与市行政审批中心联网。
  第三章 窗口运行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办的,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的,应出具统一编号的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窗口能够直接办理的,应直接办理;需要其他科室审核的,应及时将申请资料移送有关科室,由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审核结果送回窗口。如果其他科室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必须向窗口书面说明原因。
  不予受理决定书、补办件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均应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和相关业务承办科室应当逐项建档,并将对被审批人实施审批事项情况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统一归档,放在窗口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负责、高效服务。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工作台,放置依据文件、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以及相关书面凭证,配备必要的服务用品等,方便申请人查阅和对照填写申请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公开电话,接受申请人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解答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在窗口显要位置设置监督台和意见箱,公开承诺一个窗口办理、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公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和编号等,公开市监察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申请人监督。
  第十八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每季度要按规定时间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考核,依照《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威政办发〔2006〕2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区、开发区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设置和运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8〕89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文山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平台”上进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命名规范,统一各县、各部门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名称。
  第六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要求的设备和软件:
  (一)文山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平台;
  (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密码);
  (三)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的电脑一台、彩色打印机一台。
  第七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部门将其通过“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后,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八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九条 接收电子公文,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在正常工作日时间,各收文单位应在24小时内签收,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条 各县、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实物印章。
  第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凡涉密公文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的密码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即凡通过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平台传输公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计算机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更换操作人员或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必须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备案,并报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作技术处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的服务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同意,不得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本县、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