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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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同步提高,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
(一)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
(二)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错杀人员、堡垒户;
(三)残疾军人,包含伤残人民警察、革命伤残人员。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补助。
第三条 优抚对象依下列标准享受抚恤和补助:
(一)城镇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
1、“三属”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按基数的60%计发;
2、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错杀人员、堡垒户按基数的50%计发;
3、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农村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乡农民的人均收入为基数确定。
1、“三属”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按基数的95%计发;
2、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错杀人员、堡垒户按基数的90%计发;
3、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中含原各项补助。若调整后抚恤补助标准低于国家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优抚对象除享受抚恤补助外,同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
第六条 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增支的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民政局以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为基数,及时调整当年的抚恤补助标准,但城乡经济出现负增长时,所定标准不作调整。
第八条 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标准,按类别高的一类执行。
第九条 抚恤补助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通缉期间,停止发放抚恤补助。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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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园条例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公园条例

(200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建设,规范公园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增进公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全社会开放,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户外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
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县(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行政管理工作,县(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园行政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行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政府投资的公园应当保证其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 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或者县、湾里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公园总体规划,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组织编制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建设发展规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湾里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由县、湾里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湾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发展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八条 公园建设应当符合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提高文化品位和园林艺术水平。
第九条 新建、扩建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
在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高度、造型、体量、色彩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时,应当实行方便残疾人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或者污染公园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公园规划编制单位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园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道路、亭、榭、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标识上的文字、图示应当规范。
第十七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公园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
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控制规模、限制数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则设置公园内的商业经营点。
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经营范围合法经营,遵守公园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活动不得损坏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不得影响游客游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园出入口的设置应当与城市交通和游客走向、流量相适应。公园主要出入口外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设置游客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停放处。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的管理,保持畅通、洁净、车辆停放有序。公园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 定时开放的公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3天公示。
公园的开放时间、收费标准以及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儿童、学生等的优惠办法应当在公园入口处或者售票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园收费必须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各类公园一律不得收费。公园门票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门票收入应当提取不低于10%比例用于公园的维护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除老、幼、病、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五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口香糖、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物;
(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
(三)攀爬、移动、涂污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
(四)躺占凳、椅,妨碍他人休憩;
(五)恐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携带有碍人身安全的动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
(七)赌博、乞讨、卖艺、非法兜售物品;
(八)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九)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服务证上岗,热情服务,文明管理,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直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或者污染公园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公园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损毁草坪植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的;
(二)攀爬、移动、涂污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三)恐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携带有碍人身安全的动物的;
(四)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的。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未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导游牌、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设施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当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4〕5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了促进中国肉类对俄出口贸易的发展,做好对俄出口肉类过程中的把关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总所刘士珍所长同俄罗斯国家兽医局副局长Shatokin.

uriy. evdokinovich先生会谈精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下发给你们。在今后向俄罗斯出口肉类检疫工作中,在完成有关证书的出证后并附上述“证书”。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报总所动检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

  出口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部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出证机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出口肉地区:四川、河南、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海南、上海、江西

  1.产品说明:

  产品名称:冷冻分割猪肉、冷冻猪半扇肉、冷冻猪脂肪

  包装编号:

  净重(吨):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名称、地址:

  2.包装种类:纸箱、编织袋、布袋

  3.唛头标志:

  4.贮藏、运输条件:冷冻货柜运输,温度不高于-8℃

  5.目的地:

  途经国家:

  入境口岸:

  收货人名称、地址:

  运输方式:(注明货柜车、汽车号、航班号、船名)

  6.适合(人类)消费的证书

  兹证明:

  肉及肉制品来自屠宰的临床健康的猪,被屠宰的猪来源于无下列动物疫病的饲养场和地区:

  过去3年内本国境内无非洲猪瘟;

  过去12个月内本国境内无猪水泡病、口蹄疫;

  过去12个月内出口肉地区无猪瘟、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脑脊髓炎、猪呼吸和生殖系统综合症;

  过去3年内饲养场无旋毛虫病;

  过去20天内饲养场无猪丹毒;

  肉及肉制品来自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该厂符合必要的兽医卫生要求,并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长期监督之下;

  肉经检验无旋毛虫;

  兽医卫生检验表明:肉品无口蹄疫和其他传染病的特征变化,没有蠕虫,浆膜完整,淋巴结未被割除;

  肉没有血块、没有脓肿、没有机械性残留物、没有异味(鱼腥味、药味),在贮藏过程中未曾被融化,肉中心温度不能高于-8℃,不含防腐剂,没能被沙门氏菌和其他细菌污染,未经有色物质、电离辐射或紫外线处理;

  供屠宰的猪不准专门注射天然的或合成的雌激素或荷尔蒙、甲状腺制剂和抗生素;

  在屠宰前没有注射过镇静剂;

  证明肉是适合人类食用的;

  肉上须加盖清楚的有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名称、编号的印章;

  包装材料是新的并符合必要的卫生要求;

  运输工具按出口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准备。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官方兽医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