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6:32   浏览:8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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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文化部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4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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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二、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未配备体育指导、救护人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县区、各部门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现将修订后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如下:

一、记分标准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区、各部门、各驻外办事处报送并被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信息质量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每日动态》采用的信息,标注“动态”,属领导活动类的信息每条0.5分;其他每条3分;
2.《湖州政务》采用的信息,标注“政务”,每条3分;
3.《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属紧急突发性信息的,标注“快报”每条3分;其他信息,标注“专报”,每条6分;《专报信息》(互联网信息专刊)采用的信息,标注“网刊”,每条2分;《专报信息》(社情民意专刊)采用的信息,标注“社刊”,每条3分;
4.凡被市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
5.上报信息,标注“上报”,每条3分;被省《昨日要情》、《每日要讯》、《值班信息快报》、《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被省《参阅件》增刊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被省《参阅件》普刊、《政务情况交流》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30分;凡省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再另加20分;
6.被国办采用的综合信息,每条另加20分;被国办《政务情况交流》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50分;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再另加30分。

二、考核办法
1.按照上述记分标准进行统计,其结果每月由市政府办公室在网上公布,每季发文通报。
2.实行分类考核。即按县区、信息源多的部门、信息源较多部门、信息源一般部门四类分别考核。先进单位每类分别表彰前4名、前8名、11名和前3名。先进个人原则上从先进单位中推荐产生。
信息源多的部门为:发展改革委、经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局、公安局、统计局、人行湖州中支等;信息源较多的部门和单位为:国税局、工商局、审计局、湖州银监分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安全局、教育局、卫生局、贸粮局、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民政局、林业局、人事局、环保局、质量技监局、安监局、湖州海关、科技局、劳动保障局、广电总台、司法局、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局、总工会等;信息源一般的部门和单位为:招商局、湖州检验检疫局、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电力局、气象局、人口与计生委、机关事务局、外事办、人防办、体育局、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供销社、残联、侨办、民宗局、烟草局、档案局、市各驻外办事处、公积金中心、信息中心等。
3.实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瞒报一票否决制。凡出现瞒报2次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进资格。
4.年终根据每月得分结果累计排定名次,并据此排名表彰先进。为鼓励县区做好信息报省工作,凡县区被省府办采用的信息给予加分,加分值为被省府办信息采用得分的一倍。

  本办法自2005年6月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