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5:40:47   浏览:9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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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3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原《空中作业飞行小时津贴暂行规定》(海劳〔88〕440号)的津贴水平已与目前的工资、物价水平不相适应。为改善海监飞行人员福利待遇,调动海洋监察飞行人员工作积极性,保证海监飞行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具体《飞行作业小时补助发放细则》随即下发。

关于实行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的暂行办法
根据我局海监飞行实际情况,为改善飞行人员待遇,参照有关部委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享受补助人员范围:
中国海监航空大队飞行中队人员,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遥感室人员。
上述人员参加海监飞行时事受飞行作业小时补助。
二、补助标准:
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为25元/人/小时。
符合下列其中一条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小时增加5元(最多增加5元)。
(1)年龄45周岁以上者;
(2)行政职务副处以上者;
(3)技术职务高工以上者。
三、临时上机参加飞行人员的补助:
享受补助范围以外其他国工作需要参加飞行的局内人员,参加海监飞行时享受临时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不得高于飞行作业小时补助标准。
四、发放补助办法:
1、飞行(临时飞行)作业小时补助金额,按飞行人员实际飞行时间核定,可累计为小时计发。
2、补助的报领凭单和报领办法由分局财务处制定。
3、临时参加飞行的人员,飞行作业小时补助由飞行所在分局计发。
4、补助必须根据工作表现、完成任务等情况,按《飞行作业小时补助发放细则》进行发放,不许平均分配。飞行作业人员没有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造成责任事故者,可减发或停发补助。
五、此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空中作业飞行小时津贴暂行规定》(海劳〔88〕440号)即行废止。
六、此暂行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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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纺织局关于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纺织局


财政部、国家纺织局关于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纺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纺织压锭工作领导小组、纺织厅(局、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确保完成国务院提出的3年压缩1000万锭落后棉纺锭的任务,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及时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和各项政策,现就申请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纺织压锭工作,落实资金和各项政策,及时办理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工作,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列入年度压锭计划的企业要按照中国纺织总会《关于淘汰报废落后棉纺锭监销办法》的规定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按计划压锭数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申请报省级财政部门。
三、省级财政部门核实企业申请后,向财政部提出拨付中央压锭补贴资金申请,并按附表填列《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经省级纺织压锭工作领导小组(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由纺织工业主管部门办)签署“情况属实,同意上报”意见加盖印章后报财政部。
四、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后,交国家纺织局审核签署“属于国家计划内压锭”意见,即办理拨款手续。省级财政应尽快将中央压锭补贴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预拨到相关压锭企业。
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纺织压锭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安置分流下岗职工,不计入企业损益。其中,用于分流下岗职工等费用性支出可从该项补贴中予以核销,剩余部分用于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的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用于举办第三产业的,计入国家资本金。
六、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际销毁纺锭后取得的报废单按季与财政部结算,并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
七、财政部将对企业压锭实施情况及补贴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压锭补贴资金已经到位,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销毁落后纺锭的企业和单位要扣回压锭补贴资金。
附件:一、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明细表)

附件一:

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单位:万锭、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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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锭企业户数| |棉纺锭总数 |
------|------|--------|-----
职工人数 | |离退休职工人数 |
------|------|--------|-----
销毁纺锭数量| |计划分流下岗职工|
-------------|--------------
地方财政补贴资金落实情况 |
-------------|--------------
申请中央财政压锭补贴资金 |
----------------------------
省纺织压锭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国家纺织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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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局)印章 省压锭工作领导小组印章 国家纺织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明细表)
单位:锭、人、万元
---------------------------------
地(市)名称|企业名称|压锭数量|分流职工|销毁时间| 申请补贴
| | | | |------
| | | | |中央|地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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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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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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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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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15日

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


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3]10号




国权办[2003]10号



黑龙江省版权局:

黑版权函〔2003〕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7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依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在美术作品付酬标准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出版社出版美术图书时,主要是由作者与出版社自行约定,双方既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支付报酬,也可以选择版税的付酬方式。

二、实践中,版税计算公式既可以采用图书定价×版税率×发行数,也可以采用图书定价×版税率×印数。“发行数”是指实际销售图书的数量,而不是“印数”。





二OO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