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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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09)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本款所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备等。

  抢险救灾、应急等需在短期内实施的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的,应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前必须履行招标内容核准(备案)程序。项目审批部门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立项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资格审查方式。本款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自行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备案)部门批准。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中介机构预选制度和承包商(供应商)招投标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中介机构预选制度是指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审计等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随机或者竞争的方式从库中选择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预选库分为市和区县两级分别设立,其中,市级预选库应当包括招标代理、工程审计两个分库;区、县应建立招标代理、工程审计分库,可建立工程监理分库。

  第八条 区县中介机构预选库由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通过市级招投标交易中心(分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预选库,并负责对中介机构预选库的监管工作。各区县应当按照入库中介机构数量与本地区年度工程项目1∶3至1∶5的比例,核定本地区中介机构预选库的规模。中介机构可以同时入选多个区县的中介机构预选库。

  各区县应当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量化考核,按年度定期对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予以调整,并通过公开招标重新选择相应数量的中介机构替补入库。中介机构预选库的相关管理细则,由各区县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建立招标代理、工程审计中介机构预选库。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为招标人选择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实行定期选择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对预选库内全部或部分中介机构进行重新选择。对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和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一定期限内将不接受其参与中介机构预选库招标选择活动。

  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的规模、考核指标、管理细则等由各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采用随机或竞争的方式,从中介机构预选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各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中介机构预选库内中介机构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经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依法另行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建立所辖领域承包商(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制定诚信标准,建立信用档案;负责建立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对外发布信用信息。承包商(供应商)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相关信息的征集、认定、记录、公示等办法,由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行制定。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利用承包商(供应商)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按照承包商(供应商)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分别建立“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应急项目”承包商(供应商)名录。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涉及抢险救灾的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未明示的,按下列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由市及市以上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并出具证明。抢险救灾项目由市及市以上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机构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急项目,由招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实施。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应急项目可以不招标的发包人,应当采用随机方式,从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承包商(供应商)相关名录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供应商)。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由招标人负责,资格后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采用新技术的招标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实行资格预审。

  国家或省对资格审查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章节就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资格审查评审办法予以说明。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遵守以下规定: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具体原因,并将已告知的方式、时间等书面材料与招投标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当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等于或多于10家时,招标人可以采取随机方式,选择不少于9家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国家或省对专业工程中涉及前款内容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置,不得任意提高资格条件;

  (二)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设置的条件仅限于类似的工程规模(工程规模限于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且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不得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提出要求。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提出类似业绩要求的,应当履行对投标人提交的类似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职责。

  除本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获得奖项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招标人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二)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相关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施工图等相关文件,供潜在投标人下载。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范本,且不得对范本不允许修改的内容进行修改,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采用不同于范本的字体注明并做特别说明。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限价。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结构复杂程度和规模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担保额度。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承发包合同总价的5—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担保金额为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15%。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只能以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非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方式交纳的,投标人应从本单位基本帐户支付。市和区(县)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投标人必须使用银行保函交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按照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一设定投标保证金数额,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应当被拒绝或作为废标处理。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必须委派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到达开标现场,招标人当场核验投标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原件。投标人未委派投标项目负责人到达开标现场的,作为自动放弃投标。因投标人原因,投标项目负责人未通过现场核验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

  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与投标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书面承诺。承诺书虚假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招标人最多可委派一名具有评标专家资格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除法定回避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近三年内在参与竞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兼职、担任顾问或者与其有投资关系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除有前款情形需回避外,曾经参加过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咨询工作的也应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就本人是否存在法定和本条所述需要回避的情形做出说明和承诺。对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且未做说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处理,但除存在法定重新招标的情形外,不改变评标结果。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在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分进行汇总时,应当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专门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评审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表决应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当分别载明所有成员的意见且由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审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当场重新评审。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采用下列三种评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综合评估法,适用于结构复杂、规模较大、施工内容有特殊要求或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高的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项目的商务标应以经评审的最低价为满分。

  (三)抽签确定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和性能的一般工程项目,工程图纸设计明晰并能准确计算出工程量的中小型项目,土石方、园林绿化、路灯、管道等简单专业工程项目。

  抽签确定法指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排序。

  上述评标方法具体适用标准和范围由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导则。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四)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五)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六)其他不应有的雷同。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因前款所列情形废标的,应书面告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在评标报告中注明。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就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电子辅助评标。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网上招标、网上评标等方式招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将以下内容在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一)中标人名单及其资质和业绩、中标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资质和业绩;

  (二)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总得分及排序;

  (三)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名单及废标情况说明。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重新招标的,放弃中标的中标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中标人因资金、技术、工期等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属于不良行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记录在案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书面提出异议或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涉及以下事项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先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出异议并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在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异议;

  (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书,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法定时限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审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复议。

  评标委员会经复议后否决原评标结果的,应当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复议的招标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指定原评标专家进行评审,也可另行选择资深评标专家负责。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建立资深评标专家名册,并组织资深评标专家负责以下事项:

  (一)参与对评标结果的复议,就招投标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

  (二)参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三)定期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考核评标专家的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投标程序、规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需调查核实的,必要时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未办理报批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致使工程结算金额超过中标价(合同价)的,相关责任单位应进行调查并视情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及线索的,应及时告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或者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应将审计结果告知立项和财政部门。立项和财政部门应责成项目单位做出专门说明,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立项和财政部门,立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视情分别做出责令整改、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并告知行政监察机关。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项目业主、招标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行政监察对象,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或由行政监察机关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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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脏器生化制药工业生产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脏器生化制药工业生产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1978年7月5日,商业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90号文件批转的《全国脏器生化制药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从一九七八年起,有关脏器生化药品的年度产销计划和长远规划,按照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商业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统一管起来。”“脏器生化药品要作为国家和地方正式计划产品,实行分级管理,以省、市、区管理为主的体制”。“考虑到脏器生化药品是新兴产品,发展要有一个过程,作为过渡办法,从一九七八年起,商业部管理的产品计划,经商业、卫生、化工三部平衡衔接后,由国家计委、商业部联合下达”。“不管哪一级管理的品种,都要纳入同级计委的工业生产计划下达,并认真组织实现”。为此,各级商业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脏器生化制药工业生产计划的管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生产计划的原则和依据
编制脏器生化制药工业生产计划,要根据防病治病的需要,大力发展治疗性药品,本着需要与可能,既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的精神,积极组织好药品的生产和供应。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依据是:
1.根据医疗卫生防治疾病的需要,参考历史消费水平和供需发展变化趋势。
2.根据本地区畜禽脏器资源和化工原辅料、物料等情况(包括积极组织和可能争取到的数量情况)。
3.根据现有生产能力,参考历史生产水平,以及革新、挖潜、改造等措施新增的生产能力。
4.药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新药品,应加强宣传介绍,积极组织供应和生产,以满足病患者的需要。
二、编制生产计划的品种
一九七八年起商业部计划管理十五个品种,其中胰岛素针、人工牛黄、肝素注射液三种,由部平衡生产分配。其余品种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分配。部管脏器原料调拨计划的品种为牛、羊胆汁和猪胰脏二种。
省、市、自治区计划管理的产品和脏器原料品种,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局确定。
三、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部管产品的年度生产计划和脏器原料调拨计划,先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局提出建议数,与卫生、化工局和医药经营部门衔接后,经省、市、自治区计委同意,于九月份报送商业部。商业部汇总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建议数后,与有关部门衔接平衡,再与省、市、自治区商业局协商,由国家计委、商业部联合下达。脏器原料调拨计划,由商业部下达。
省、市、自治区商业局根据国家计委、商业部联合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和商业部下达的年度脏器原料调拨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编制分单位年度生产计划,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商业局联合下达,落实到生产单位。或纳入省计委工业生产计划下达。脏器原料分单位调拨计划,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局下达。在下达计划时,抄送商业部一份备查。
2.省、市、自治区管理的产品生产计划和脏器原料的采集、调拨计划,其编制和审批程序,可比照部管品种的试行办法,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和商业局确定。在下达年度计划时,抄商业部一份备查。
四、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
1.脏器原料。各脏器生化制药厂所需脏器原料,除三大市生产人工牛黄所需牛、羊胆汗和上海市、天津市、湖北省生产胰岛素所需猪胰脏的不足部分,由商业部安排调拨外,其余均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局统筹安排。
2.化工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脏器生化药品所需的化工原、辅料和包装物料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90号文件批转的《全国脏器生化制药工作会议纪要》中第三部分第四项的原则办理。
3.脏器生化药厂计划生产的药品(不包括蛋白胨)统由医药经营部门收购、调拨和销售,出口部分也须纳入生产计划,予以安排。
五、计划的执行和检查
各生产企业接到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后,要充分发动群众,制订措施,保证生产计划的实现。
在执行计划中,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脏器生化制药厂应按照一九七七年国家计委统一制订的国民经济基本统计报表制度中工业基层企业定期统计报表中的“工业总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统工1表)的表式和规定,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附简要文字说明,以便归口管理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市、自治区商业局应按同一表式,于年、季度后十日内向商业部和省、市、区计委报送年、季度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报表(第四季度与年度合并一次报),并加文字说明。
部管脏器原料的调拨计划执行情况,要比照上述产品统计报表要求办理。有关省、市、自治区商业局应于年、季度后十日内报送商业部。
省管产品和脏器原料计划的执行和检查,可以参照部管产品和脏器原料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局自行规定。汇总材料抄商业部备查。
这个试行办法,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为提高管理水平,发展我国脏器生化制药事业作出贡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材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材料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0〕19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7年以来,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义马集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零”死亡事故为奋斗目标,以治理重大灾害、防大事故为中心,着力构建“理念引领、管理科学、技术支撑、投入强基、文化固本、救援有力”六大防控体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实现企业安全与生产的良性发展,2010年1-9月,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43,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呈现出安全、健康、和谐、文明发展的良好态势。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成调研组,会同河南省有关部门,深入义马集团进行了调研,对义马集团加强安全生产的经验作了全面总结,形成了《构建六大防控体系实现义煤安全发展-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经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以及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借鉴,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构建六大防控体系实现义煤安全发展
——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经验

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前身为义马矿务局,始建于1958年,2008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现有煤、煤化工、铝三大主业,职工5.6万人,所属22对生产矿井分布在河南、青海、新疆、山西4个省(区),煤炭资源保有储量50亿吨。截至2010年9月底,资产总额284亿元,年生产能力3000万吨以上(不含近期整合的小煤矿)。2010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核准义煤集团上市。

义煤集团在长达5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由于矿井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基础相对较为薄弱,再加上地质条件复杂和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严重,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限制。历史上曾多次发生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重特大事故。2007年以来,义煤集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下狠招、出重拳,奋力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大幅下降,原煤产量和效益大幅提升。2010年1-9月,生产原煤2337万吨,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43,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呈现出安全、健康、和谐、文明发展的良好态势。

义煤集团在短短3年时间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大转变,其基本经验可以概括为:坚持以“零”事故奋斗目标为引领,以治理重大灾害为中心,着力构建“理念引领、管理科学、技术支撑、投入强基、文化固本、救援有力”的六大防控体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实现企业安全与生产的良性发展。

义煤集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可以归纳为:第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只有领导重视,整个企业才会重视,工作才会主动,措施才会到位,安全发展才能有保障。第二,责任落实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只有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全面提升企业的执行力,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第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舍得投入,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提升装备水平,才能防患于未然。第四,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只有深入持久地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做到紧抓紧促,不断强化达标意识、提升达标层次,改善现场作业环境,才能实现长治久安。第五,提高员工素质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只有不断加强员工培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才能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一、理念引领,奠定安全生产思想基础

思路决定出路,理念引领行动。先进的安全理念是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义煤集团在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实践中,始终坚持用先进的理念引领企业安全发展。

(一)自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的科学发展理念。以人为本最根本的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本,科学发展首先必须安全发展。义煤集团始终坚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的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的位置。凡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会议,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加,凡是安全生产需要的资金要优先予以安排,凡是安全生产需要的干部和专业人才要优先配置。义煤集团每天早上调度会安排的第一件事就是安全生产工作。上至公司领导、下至一线职工,都能时刻关心安全、牢记安全,真正做到了不安全不生产。

(二)自觉实施以“零”事故为目标的安全管理理念。义煤集团认为“只有不到位的管理,没有抓不好的安全”,明确提出了“安全事故零目标”,实行安全一票否决,从上到下形成了“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一切事故都可以避免、一切事故都可以控制”的共识。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求做到6个“零”:人身安全事故为零、机电设备运转事故为零、工程质量事故为零、顶板事故为零、瓦斯超限为零、自然发火为零。如,为保证瓦斯超限为零,义煤集团提出“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并按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使瓦斯超限次数大幅度降低。2006年全公司瓦斯超限28710次,2007年下降到217次,2008年为63次,2009年为15次,2010年以来杜绝了瓦斯超限现象,实现了全公司瓦斯零超限。

(三)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超前防范理念。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义煤集团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础上,更加注重隐患治理和事故超前防范,建立了“大三防”、“小三防”安全防范体系。“大三防”就是基层矿井防、业务部门防、安监部门防,明确了基层矿井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业务部门的安全技术防范责任和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小三防”就是素质防、技术防、装备防,通过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加强技术管理、改善装备水平,不断强化超前防范功能,有效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为了将防范的关口前移,义煤集团还主动将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报警、断电浓度降到0.8%,要求各矿在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予以重点关注,达到0.6%时必须进行预警。

二、管理科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

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构建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创新安全管理方式和手段,狠抓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以高效的执行力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一)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义煤集团自上而下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分级、分系统实施安全包保。所有副总师以上领导、机关各部室全部参与安全包矿,业务部室包保业务系统,严格按规定下矿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各基层单位矿级领导全部实行安全包区队,做到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为促进责任落实,实施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把安全责任与个人利益挂钩。在责任明确后,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大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2007年以来,由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达767人。逐步构建了以局部保整体、以个人保班组、以班组保区队、以区队保全矿、以各矿保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义煤集团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以铁的纪律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严格落实,将每一项制度措施量化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位职工,并根据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重奖重罚。如,为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义煤集团专门成立督查小分队,采取多种方法不定时检查干部带班情况,凡发现迟下早上的,每人处罚2000元,并通报全公司,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3年来,共查处执行带班、跟班制度不到位的矿处级领导干部72人次,科队级干部473人次。如,为保证煤层注水工作落实到位,义煤集团引入工程监理制度,由监理人员对包干区域的钻孔数量、规格、深度等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不仅要对施工人员,而且要对监理人员予以严厉的处罚。

(三)大力推行科学领先的安全管理方法。一是积极推行安全评价和评定工作。每月由矿分管领导组织业务技术部门对水、火、瓦斯、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由机电副矿长组织对机电运输装备保护及能力进行评定,针对评价和评定出的重大隐患,由业务部门牵头制定措施、督促落实,安监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实施隐患闭环管理。建立隐患排查及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时限、标准、措施、资金,并挂牌督办,逐项验收,逐一销号,形成了隐患排查(信息采集)、分类管理、制定整改措施、过程重点控制、隐患销号处理的全闭环管理机制,保证了隐患整改的落实。三是实行后备干部安全准入。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分批将矿处级后备干部先派到安监部门进行一定期限的锻炼,熟悉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知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经过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被正式委派到相关领导岗位,确保矿处级干部重视安全、会抓安全、干好安全。四是坚持周安全办公会制度。义煤集团将每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会改为每周一次,确保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五是坚持每月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先后对支护改革、瓦斯综合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煤层注水等一系列技术难题进行了专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治理。

三、技术支撑,提升煤矿应对灾害的能力

事故源于隐患。要想控制事故,必先消除隐患。义煤集团针对企业本部所属煤矿瓦斯、冲击地压、自然发火等灾害严重的实际,提出“以灾害治理为中心”,培养和引进企业急需的灾害治理人才,全力治理灾害,彻底改变企业发展受困于灾害严重的局面。

(一)多层次培养和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义煤集团坚持“科技兴安、人才兴企”战略,相继从省内外引进专家型技术人才12位,面向全国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才1600多人,与高等院校共同培养采煤、机电、通风安全专业中层干部1823人。创建了1个省级技术中心,成立了瓦斯、矿压、地质、防灭火、机电装备等8个研究所,设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机构、科技队伍迅速壮大,为企业灾害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

(二)加强技术攻关,对煤矿瓦斯实施综合治理。义煤集团本部17对矿井中,有突出矿井5对、高瓦斯矿井4对。突出矿井开采的是“三软”不稳定煤层,煤质松软,难以抽放;耿村、千秋等高瓦斯矿井还存在自然发火与冲击地压的威胁,治理难度大。面对挑战,义煤集团加强技术攻关,确定了“加强预测、超前防范、消除显现、杜绝突出”的工作目标,积极组织实施开采保护层和顶底板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大力推广应用水力压裂技术,形成了5大类、15种瓦斯治理技术,攻克了瓦斯治理的技术难题,实现了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转变、过程治理向超前治理转变、措施治理向工程治理转变。瓦斯综合治理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4对矿井成为了“全国瓦斯综合治理示范化矿井”。

(三)实施大断面、强支护,有效缓解冲击地压。冲击地压是义煤集团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近年来,随着矿井采深的增加,冲击地压日益频繁,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企业的安全发展。针对冲击地压的难预测性和高危害性,义煤集团一方面强力推行“大断面、强支护”,缓解冲击地压带来的危害。2008年以来,新掘大断面巷道2万多米,扩修巷道1.2万多米,将矿井巷道断面由8-10m2扩大到16-24m2,采取复合支护、圆形全断面封闭支护、长距离超前支护、空帮让压、松帮卸压、壁后注浆等支护管理新措施,解决了巷道压力大、影响行人、运输困难等一系列难题,全面增强了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另一方面投入数亿元资金用于冲击地压的防治研究,形成了“主动预防、培训教育、预测预报、措施解危、效果检验、安全防护”六位一体防冲体系,取得了冲击地压尽量少发生、有计划诱导发生和即使发生也不伤人的效果,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冲击地压带来的危害。2009年,义马煤田先后发生16次冲击地压,其中人工诱导的占60%,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大的损坏,特别是11月8日跃进煤矿23130工作面发生较大冲击地压,导致工作面下巷300米巷道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巷道断面由24m2缩减到8m2左右,但人员没有伤亡,设备也没有受到大的损坏。2010年1月,在河南省科技厅组织的科研项目鉴定会上,义煤集团主持完成的“底板型冲击地压研究技术”被认定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四)全面推广煤层注水技术,消灭煤层自然发火。义马煤田属容易自燃煤层,最短发火期只有7天,多年来受自然发火威胁,历史上中部5个矿都曾因发火而封闭过工作面。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义煤集团把“两巷两线”(即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及初采线、停采线)防灭火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监控治理,把隐性火源当成火灾隐患进行防治,通过建立完善的注水、注浆、注胶、制氮系统,实施红外线探测仪超前预测,形成了一套适合义煤集团井下防灭火工作的网络设施和技术体系,实现了防灭火工作由防灭并举、综合治理向超前预防、以防为主的转变,杜绝了井下火灾事故,有效治理了一直困扰义煤集团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2010年,所属杨村煤矿一个工作面拆除工作虽历时2个月,由于防火措施到位,没有出现过火情,标志着义煤集团防火技术达到了新的水平。在煤层注水方面,义煤集团按照“全矿井、全头面、全数据”要求,制定了严格的钻孔布置、钻孔数量、钻孔深度、注水量、注水压力标准,通过深孔与浅孔注水相结合、动压与静压注水相结合、掘进过程与采煤过程注水相结合,有效地解决了煤层自燃问题,并在防治煤尘、瓦斯、冲击地压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四、投入强基,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

近年来,义煤集团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各类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2007年以来,共投入40多亿元用于提高装备水平、改善作业环境,使矿井向着本质安全型的目标不断迈进。

(一)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义煤集团抓住河南省深入开展“五优”(安全无事故、工效上十吨、质量标准化、科技有创新、矿区文明化)矿井创建的契机,在保证5元/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结合各矿井实际,又专门列支8-30元/吨用于“五优”矿井创建。2007年以来,完成质量标准化项目1500多项,实现了井下作业环境本质安全化、电缆吊挂规范化、轨道运输地铁化、设备设施明净化。先后有9对矿井被河南省命名为“五优”矿井,义煤集团被河南省命名为安全质量标准化集团公司,所属耿村煤矿等5对矿井达到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二)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装备水平。一是加快技术装备的升级改造步伐。3年来,共投入资金4.5亿元,对矿井主提升机、主运输皮带机等主要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建成6套井下电网监控系统、7套矿井移动通讯系统、4套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更换井下各类机电设备8924台(套),保证了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转。二是实施井下轨道运输重轨化。将运输大巷机车轨道由原来的8-15kg/m全部更换为30kg/m以上,基本杜绝了因轨道本身问题引起的运输事故。三是积极推广使用综采综掘工艺,更新采掘设备,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将综采支架工作阻力由过去的3000-4500KN提高到7000KN以上,大大提升了工作面顶板的控制能力,事故发生率大幅下降,工作面单产大幅提升。与2006年相比,综采机械化水平提高了20%以上,综掘机械化水平提高了40%以上,百万吨以上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100%。四是加强防灭火装备的投入。先后为自然发火严重矿井购买制氮机10台、注浆(胶)泵178台、多种型号钻机156台,更新注浆管路2万余米,实现了防灭火技术装备的升级改造。五是加强对防治水装备的投入。建立了地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实现自动实时监测;投资6000多万元对西部四矿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单井排水能力由500m3/h左右提高到1500m3/h以上,东部3个新建矿井和新安矿的排水能力达到了3000m3/h;投资近千万元配备了国际先进的物探设备,对存在底板水害威胁的地区全面开展“物探查异、钻探查证、注浆加固”,从源头上防范水害事故的发生。六是优化通风系统。新建8个风井,更换主通风机12台,通风系统改造工程达3万余米,矿井通风系统更加合理可靠。

(三)全面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一方面,在设计理念上突破原有的设计规范,大幅度扩大巷道断面,扩大了工人的工作空间,减轻了工人的心理压力,同时辅以先进的安全生产装备和规范有序的设备摆放、管线悬挂,使安全生产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另一方面,千方百计降低井下工人的劳动强度。为了减轻工人上下班途中的体力消耗,义煤集团在14条大巷和32条斜巷全部安装了机械运人装置,全公司所有矿井实现了“职工只走上下巷”(步行的范围仅为采煤工作面的上、下巷),体现了企业对劳动者的尊重、关怀,提高了工作效率,消除了上下班途中的习惯性违章。

五、文化固本,建设安全和谐新义煤

近年来,义煤集团形成了“举旗、铸魂、塑形、聚力、创新”安全文化理念,以文化力激活生产力,提升核心竞争力,精心培育具有义煤特色的企业文化,把文化因子引入到安全管理中,形成了“育心”与“规行”相结合的管理新模式。

(一)实施全员准军事化管理,提高企业执行力。集团公司把开展准军事化训练作为提高执行力的切入点,坚持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定期开展准军事化训练,上至公司董事长、下至普通员工无一例外都要参加军训,规范了职工的行为,有效地强化了执行力。义煤集团还将准军事化训练的成果应用到井下职工岗位规范中,广泛开展“两述”(即手指口述、岗位描述)活动,组织人员对各工种“两述”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并编印涵盖主要工种的“两述”操作手册,要求职工严格按手册作业,促进了职工安全行为的养成。

(二)多渠道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最关键的因素,职工素质的高低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让职工在进入岗位前就能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提高自主防范能力,义煤集团在全公司内积极推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变招工为招生,将新招录人员先送到技校培训1年,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取得技校毕业证书后,才能成为公司的员工。同时,不断强化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所有员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性的培训,使员工安全素质得以不断提升。2007年以来先后培训8.4万人次,其中特殊工种3.3万人次,一线职工持证上岗率达100%。基层各单位也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耿村煤矿坚持每年组织1次安全知识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员工技能比武,每周组织1次“三违”人员培训,开展“每日一题”自我安全提升活动。杨村煤矿在全矿范围持续开展“三学”、“三个一”活动(即干部学管理、职工学技术、家属学文化;每日一道题、每周一堂课、每月一考试)。观音堂煤业公司组织开展“千人上讲堂”活动,让拥有一技之长的普通职工也走上讲台。这些生动多样的培训活动,不仅使职工学到了知识,而且整个矿区变得更加和谐。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一是认真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安全管理法”,在基层23个生产单位的1743个班组中,扎实开展了以“区队自治、班组自主、个人自律”为内容的班组安全创建活动,涌现出了连续安全生产8000余天的耿村矿刘和平班、单班原煤产量突破集团公司生产记录的常村煤矿综采队盛全龙班、文化特色浓郁的观音堂煤业公司的冯文志班等一批创新型明星班组。二是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班组锻炼,共有150余名大学生深入一线班组担任班组长,促进了基层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发挥职工家属安全协管职能,大力实施“家庭关爱”、“爱心奉献”、“安全宣教”三大工程,扎实开展安全亲情教育,筑牢了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按照“井下文明生产、井上文明生活”的要求,集团公司组织完成了棚户区改造,解决了7万多名职工家属的住房问题,并对职工食堂、澡堂、宿舍进行了改造,建立了职工体育馆和花园;跃进矿在井下建立了医疗站、超市、安全文化博物馆;常村矿在井下设置了内涵丰富的文化长廊。通过多种形式,营造了温馨和谐的文化氛围,丰富了职工业余生活,美化了矿区环境,全方位提升了义煤集团的整体形象。

六、救援有力,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故

义煤集团认为,加强应急管理、提高救援能力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安全生产工作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要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必须把应急管理全面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一手抓事故预防、一手抓应急管理。

(一)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高水平装备应急救援设施。义煤集团高度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足额配备了应急救援人员,并先后配备了大型惰气发生机、三角形爆炸测定仪、色谱仪、多功能气体分析仪、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设备,达到一级救援水平,为应急救援提供了可靠保证。

(二)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为有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义煤集团制定了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通过开展模拟演练,提高了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了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现抢险救灾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三)在应急救援实战中锻炼队伍,提升能力。义煤集团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多次担任地方抢险救灾的重任,在实战中经受了锻炼和考验。在2007年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支建煤矿“7·29”淹井事故抢险中,义煤集团成建制出动抢险救援队伍,成功救援了69名矿工兄弟,创造了煤矿救援史上的奇迹。在2010年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抢险中,义煤集团再次临危受命,圆满完成了抢险救援任务,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