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提高旅游贴息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继续对全市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扶持政策,为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2008]第5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贴息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范围是: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纳入我市年度旅游实施规划、经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已列入市财政局年度预算项目库管理的重点景区旅游建设项目,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第三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应为新建项目,财政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过去已经享受贴息期满三年的项目,不再受理新的贴息申请。享受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再安排精品建设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筹融资计划,制订下一年度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规划,报市政府核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市政府核准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贷款实施规划,将下一年度需要贴息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年度预算项目库。
第六条 财政贴息以当年列入财政预算的贴息资金计划和当年需贴息总额为依据,确定当年贴息比例。财政贴息市、县两级按5︰5比例分担。
第七条 贴息年限从2008年起执行,连续执行三年。
第八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市级当年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规划;
(二)纳入市级年度预算项目库管理;
(三)按批准或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项目;
(四)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
第九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应填报“石家庄市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和银行贷款使用情况报告;
(三)经办银行出具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付息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向同级旅游局、财政局申报,两局审核汇总填制“石家庄市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财政贴息汇总表”,由当地财政局会同旅游局联合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一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报告由验收成员签字。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办理贴息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按规定冲减相应的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对当年竣工验收的旅游重点贴息项目,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享受贴息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单位除追回贴息资金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2003〕176号)同时废止。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5〕12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工作,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听证会,是指陇南市人民政府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或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以会议形式听取居民、法人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议的程序。
第三条 政府在作出以下决策时,根据需要,举行重大决策听证会: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规划中涉及较多公众利益的事项;
2、城镇改建拆迁、公益设施建设;
3、关系社会保障或社会稳定的事项;
4、议定物价和收费项目;
5、城乡交通管理;
6、公务员、教师招考等涉及劳动人事的有关事项;
7、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行政事务。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听证会由市政府办或政府办委托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法人和群众为提起部门。
第五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组织部门指定。主持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听证会有关知识;
2、熟悉听证会程序;
3、掌握听证项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
4、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结构,并负责组织邀请听证代表。听证会代表一般由利害关系人代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参加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利害关系人代表占到会代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在听证会举行前10天内,向社会公开听证项目、主要内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公民和新闻单位经听证组织部门准许可以旁听和采访。
第八条 本市制定的,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原则上都进行听证,由提起部门向听证组织部门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申请听证的项目名称;
2、决策的主要内容;
3、决策的主要依据;
4、决策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
5、听证组织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听证组织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申请单位限期补充;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的主要事项及程序;
3、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
4、听证经费预算。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听证组织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代表发出邀请函,说明听证的时间、地点、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听证会应在市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在收到邀请函后,应广泛收集所代表的群众或组织的意见,并亲自参加听证会。
第十二条 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须设置专职书记员,其主要职责是如实、完整地笔录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问题及发表的意见,并送请听证会代表审核签字;对代表提交的书面意见,书记员必须接收,并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参加重大决策听证会的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提起部门的基本情况和听证重大决策的有关资料;
2、要求提起部门回答有关问题;
3、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制定重大决策的意见;
4、对制定或者调整重大决策的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5、重大决策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参加重大决策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
2、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3、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4、重大决策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要遵守如下纪律:
1、听证人员要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
2、发言和提问、有关陈述、申辩和质询的顺序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
4、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重大决策听证会的内容、介绍提起部门和参加听证代表以及听证会会场纪律;
2、重大决策提起部门介绍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3、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陈述支持或者反对的理由;
4、决策提起部门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适当说明和解释;
5、听证组织部门负责人作总结性发言;
6、听证代表对听证会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
7、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代表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听证代表如有补充意见或建议,可在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在举行听证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纪要送达各听证代表,并报市人民政府。
听证代表对听证纪要有异议的,可向听证组织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决策提起部门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进行平等对待、全面研究,尽快吸收合理化建议,调整决策方案。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提起部门除听取听证代表意见外,还应按规定程序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提起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决策,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方案时应同时提交听证会纪要及相关材料,并须阐明采纳或不采纳听证代表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听证所需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听证代表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重大决策听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组织部门或决策提起部门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