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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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政发〔2008〕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5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分工,一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桂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九、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主席助理,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十一、主席出国访问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

  十二、各委员会、厅、外事办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厅和外事办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审计厅在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加强经济调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强化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七、增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完善绩效考评机制,突出量化考核作用,落实绩效考评奖惩,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事办主任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律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至四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主席确定;会议文件由主席批印。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主席请假。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主席报告。

  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四十九、各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

  五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人员任免事项,由主席签署。

  五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发或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

  五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致函国务院各部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人签发。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主席、秘书长离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主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桂外出,应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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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组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文化厅(局)、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教育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多年以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文化、教育、民政及老龄等部门积极兴办各类老年大学,努力探索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地提高了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全国老工委发[1999]4号)规定,今后文化部将“全面负责全国老年非学历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老年大学的工作”。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文化、教育、民政部门及老龄工作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老年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紧迫性。遵循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律,以“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为目标,推动老年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巩固老年教育事业取得的成果。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和借鉴各单位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老年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进一步加强领导,科学指导,逐步规划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级文化部门要抓紧时间对现有的老年大学、老年学校进行摸底调查,做好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的登记备案工作。各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

各级文化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的作用,依托省、市、县群艺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等群众文化设施,多渠道、多层次地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积极兴办新的老年大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县县有老年大学”的目标,并逐步向社区、村镇延伸。培育和树立一批条件较好、质量较高、制度较全、颇具规模的规范化老年大学示范校。

三、各单位兴办的老年大学、老年学校,不改变现有的行政隶属关系,不改变现有的经费来源渠道,不改变现有的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改变现有的科学的办学模式。各办学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现有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的数量和质量,扩大办学规模。加强与各级文化部门的沟通,加强研究,在办学形式和内容上大胆探索,使现有的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向更高水平发展。

四、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兴办老年教育事业,逐步拓宽社会化办学的路子。继续倡导联合办学,民主办学。争取使全国现有的和新办的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基本做到有领导、有经费、有阵地、有队伍、有效益,在本世纪前10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教育事业体系。

老年教育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支持。各级文化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组织、教育、民政、老龄部门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同心协力,齐抓共建,积极开创老年教育事业的新局面,促进老年教育事业的全面繁荣。

中组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