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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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8月18日)


  “八六三计划”是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一项中长期、全局性的重大战略计划。“八六三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单列专项拨款予以保证。根据《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实施意见(试行)》和《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建立经费管理责任制,实行审批经费一支笔。国家科委(以下简称科委)“八六三计划”工作组组长、专家委员会(组)首席专家(组长)、专题(课题)组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政策和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负责各级经费的审批,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必要时可指定有关人员按照预算代为审批。依托单位有关领导和财务部门应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尊重“八六三计划”各级负责人的经费审批权。


 二、课题、专题、主题项目和领域的依托单位均应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合格的财会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八六三计划”经费。


 三、“八六三计划”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四、经费开支范围
  (一)、项目经费:系指用于项目(包括主题项目、专题项目和课题项目,下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的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公务费、修缮费、国际合作等其他费用以及科研管理费等。
  1、设备购置费系指项目必需的外购设备费用(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样品样机等)。
  2、业务费包括:
  (1)设计论证费:指调研、方案论证、咨询、设计、资料等费用;
  (2)材料费:指构成项目实体直接使用的材料费用(包括元件材料、试剂、配套设备部件等);
  (3)燃料及动力费:指耗用的电力、燃料、蒸汽、油料及排污等费用;
  (4)外协费:指外部加工和属加工性质的劳务协作等费用;
  (5)专用工装费:指木模、胎夹具、专用量具等费用;
  (6)出国费:指短期出国人员调研、谈判、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所需的旅费、会议费、资料费、食宿费、零杂费及其他费用;
  (7)设备维修费:指“八六三计划”经费所购置的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8)其他业务费用。
  3、公务费系指直接用于项目的差旅费、会议费等。
  4、修缮费系指实验室改装费等。实验室改装系指根据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不得将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列入。
  5、其他费用中包括国际合作费和专家活动费等。
  6、科研管理费分课题科研管理费和专题、主题科研管理费。
  (1)课题科研管理费系指承担课题人员的人员经费、使用承担任务单位办公室、实验场所和原有仪器设备补偿费以及其他应分摊的管理经费(如取暖、水电、使用汽车及辅助人员费用等)。
  课题科研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年度拨款二十万元以内(含二十万元)的课题,科研管理费一般提取10%,年度拨款数每增加十万元,其增加部分的科研管理费提取比例递减1%,(但每个课题的科研管理费按直接参加课题的人员计算,年人均数不应低于3500元,亦不得高于4500元)并要按照科委认可的该单位事业费的核减比例计取。
  (2)专题、主题项目科研管理费系指聘用专家组成员的人员经费和经专家组(委员会)批准的专题(主题)管理人员的人员经费以及专题组、专家组活动经费。
  聘用专家组成员的经费标准一般为每年每人7000元,其他管理人员的经费标准一般为高级职称7000元、中级职称5500元、初级职称4000元。经费全部自给的单位,按上述标准提取;经费部分自给的单位,以上述标准为基数,并按所在单位核减事业费的比例提取,拨给所在单位。兼职人员还应按其兼职工作量所占的比例折算。
  专题组、专家组活动经费分别由专题组、专家组掌握,其使用范围与计划管理费基本相同。
  (二)、计划管理费:系指专家委员会以上(含专家委员会)各级单位开展调研、论证、咨询、评审、招标、协调、情报、外事等工作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所需的费用,以及聘用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人员经费。
  聘用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人员经费,一般按每年每人7000元的标准,并按所在单位核减事业费的比例提取,拨给所在单位。
  (三)、计划调整费:系指不可预测的项目机动经费,由国家科委掌握。
  (四)、除上述三项经费开支范围外,特殊情况所需的经费(如外调专家住房费等),需逐级上报,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商财政部审定。
  实施“八六三计划”应充分利用现将科研设备和条件,一般不另起炉灶,不铺新摊子。


 五、经费的预决算和财务季度报表
  (一)、“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实行经费预决算制度。预决算按照课题组、专题组、主题项目专家组、领域专家委员会和科委逐级编报审批。课题项目经费预决算需逐级上报至科委,专题、主题项目和领域的预决算(并加附按表一所列内容汇总的经费预决算)只需报至上一级。
  (二)、经费的预算
  1.下达经费预算控制数科委根据中长期发展计划、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和本年度任务,分配年度经费控制数,再由各级依次分配下达。
  2.编报预算程序:
  (1)课题经费预算,由课题组依据合同、协议或委托任务书编报(表一、表三、表四,各一式五份)。
  (2)专题经费预算,由专题组依据课题经费预算和专题科研管理费编报(表一至表五,各一式一份)。
  (3)主题项目经费预算,由专家组依据专题经费预算、主题项目科研管理费编报(表一至表五,各一式一份)。
  (4)领域经费预算,由专家委员会依据主题项目经费预算和专家委员会所需的计划管理费编报(表一至表五,各一式一份)。
  (5)科委经费预算,依据五个领域的经费预算、计划调整费及科委“八六三计划”工作组所需的计划管理费编报(表一至表五,各一式一份)。
  3.各级编报的预算经费均不得超出下达的经费控制数。各级编报预算的间隔时间均不得超过十天。审批下达的间隔时间,在接到上一级审批后,亦不得超过十天。
  4.预算应附有编报依据等文字说明。
  (三)、经费的决算
  1.决算的编报审批程序与预算的编报审批程序相同,课题项目经费决算报表(表一、表三、表六、表七)一式五份,专题、主题项目和领域经费决算报表(表一至表三、表五至表七)一式一份。
  2.上报决算时应附有财务分析说明。
  3.上报决算的时间:课题组、专题组、专家组、专家委员会、科委应分别于年度终了后50天、60天、70天、80天、90天之内报出。
  4.审批决算的时间:均在接到上一级审批后10天之内向下批复。
  (四)、财务季度报表(表六、表七,一式一份)逐级填报至主题专家组,再由专家组汇总后分别报领域和科委。


 六、经费的下达和调整
  领域和主题项目经费按预算分季度拨款。专题和课题经费按合同、协议或委托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进度拨款。对提前完成阶段任务的专题和课题,可提前拨给下一阶段经费;对未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须经上一级批准调整计划,修改合同、协议或委托任务书后,才能继续拨款。
  领域之间的经费一般不互相调剂,年度经费如有必要调整时,需经科委审批。在同一个领域内的年度经费调整,跨主题项目的,由专家委员会审批;跨专题项目的,由专家组审批;跨课题项目的,由专题组审批,报专家组备案。
  一万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和50平米(含50平米)以内的实验室改装的经费,在预算额度内进行调整时,由专家组批准,报专家委员会备案;五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50平米以上的实验室改装,由主题项目专家组审核,报领域专家委员会批准。
  项目因故终止,立即回收所余经费;对已购置物资,由专家委员会(组)负责清查处理,所获经费上交科委,用于“八六三计划”调整,物资设备由科委负责调配。


 七、经费的结余
  “八六三计划”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冲抵下年度预算拨款。
  已完成的课题结余经费,应在课题任务完成后两月内连同课题决算表一同上交专题组,用于专题计划调整;已完成的专题结余经费,应在专题完成后一个月内连同专题决算表逐级上交到科委,作为“八六三计划”调整费。


 八、非贸易外汇管理
  (一)计划编报审批
  根据财政部有关非贸易外汇集中控制,实行统一申请用汇,统一结算的要求和科委下达的非贸易外汇控制数,逐级编审上报国际合作、专家活动和出国的非贸易外汇使用计划(表八至表十一),报科委审批。
  (二)非贸易外汇的主要开支范围
  1.国际合作费,包括试验费、资料及在国外的办公费、国外劳务费及其他费用。
  (1)试验费包括试验用材料、燃料、试剂费,软件、小型样品、关键零部件购置费,少量合作投资(实验室、厂房)费,设备补偿费及其他研究经费;
  (2)资料及在国外的办公费包括图书资料费,在国外期间办公、水电、邮电、设备维修保养及办公家具等所需费用;
  (3)国外劳务费系指在国外聘用人员所需工资、生活补助及其他劳务费用;
  (4)其他费用系指执行项目计划的出国人员的生活费等费用。
  国际合作费不含进口材料及设备费,不含购物谈判的出国费。
  2.专家活动费
  (1)国外学者、专家来华的旅差、报酬费以及家属补助费;
  (2)中国学者、专家到国外讲学,或派人出国进修、培训、实习的补助费用。
  3、出国费
  系指临时出国调研、考察、谈判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国外伙食费、国外住宿费、国外公杂费、国际旅费及其他费用(如会议费、资料费等)。
  (三)开支标准开支标准参照下列文件执行
  1.接待国外来华专家的费用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办发(1984)77号〕办理。
  2.临时出国人员按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87)财外字第600号〕办理。
  3.出国进修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制定的《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85)财文字第259号〕办理。
  4.关于出国培训、实习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关于出国实习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84)财外字583号〕办理。
  5.关于出国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在国家未制定统一标准前暂按临时出国人员开支标准办理。
  (四)、非贸易外汇使用,统一由科技领导小组向财政部进行结算。


 九、对损失的审核权限
  五万元以下的报专家组审理核销;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报专家委员会审理核销;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的,报科委审理核销;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须报经科委审查后,报科技领导小组审理核销。对主观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并给予适当处理。


 十、固定资产管理
  凡用“八六三计划”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归科委。科委可根据八六一计划的需要统筹调配和处理。各级机构对所有固定资产要单独建帐,认真维护和妥善管理。
  凡属限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物资要从严审查,购置计划要报科委和“控办”审批。


 十一、“八六三计划”经费开户
  科委、各领域办公室和主题项目依托单位,应在银行开立“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的“经费存款”专户;承担“八六三计划”任务的专题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项目依托单位,其拨款可并入依托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但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建立会计档案。如依托单位在银行没有“经费存款”账户,则需要开立“经费存款”账户。


 十二、财务监督
  各专家委员会(组)、专题(课题)负责人以及有关财务人员,都必须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管理,及时填报财务报表,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做好“事先预测、事中检查、事后分析”,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财政、审计、银行、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各依托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十三、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科委。
附件:
  表一:八六三计划课题项目经费预(决)算表(略)
  表二:八六三计划经费预(决)算汇总表(略)
  表三:八六三计划设备计划(购置)表(略)
  表四:八六三计划材料计划表(略)
  表五:八六三计划活动费和计划管理费预(决)算表(略)
  表六:八六三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及应收、应付明细表(略)
  表七:八六三计划资金活动情况表(略)
  表八:八六三计划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表(略)
  表九:八六三计划非贸易外汇支出专家活动费计划明细表(略)
  表十:八六三计划非贸易外汇支出专家活动费计划明细表(略)
  表十一:八六三计划非贸易外汇支出出国费计划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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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994年7月13日,化工部

各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对部级质检中心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质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为化工行业服务,我们组织制、修订了《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等三个文件,并经第一次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检中心是化学工业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三条 质检中心根据专业分工,原则上设立在化工科研院(所),由化学工业部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择优确定。
第四条 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机关是化学工业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部门指定的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
2、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承担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新产品投产的鉴定检验、质量认证产品的检验、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及其它委托检验。
3、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4、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水平,进行检测技术的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合理。
第八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行业和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为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化学工业部确定的质检中心筹建单位,须向化学工业部提出审查认可申请,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组织评审组按《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审查,经化学工业部批准认可后颁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和印章),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之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被检单位或其它单位对质检中心的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化学工业部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质检中心每年向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对质检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管理水平高,按时完成任务,在质检工作中勇于开拓,为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作出了贡献、社会效益显著的质检中心,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事,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管理混乱,制度不能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认可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质检中心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件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是审查认可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质检中心应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有较先进的产品检验手段,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手册》能胜任质检中心所承担的任务,符合ISO/IEC指南25-1990《校准和检验试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质检中心应是专职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一般为科研院(所)的二级机构。
第四条 质检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院(所)的行政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其中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
第七条 质检中心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质量手册
第八条 质检中心应建立《质量手册》,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公正性声明
2、目录
3、批准页
4、前言
5、质量方针
6、组织机构与职责
7、人员构成与岗位责任
8、仪器设备情况
9、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标准目录
10、主要检验工作程序
11、质量保证体系图
12、管理制度
13、质量手册的管理
14、主要文件格式
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并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3、产品检验的抽样制度
4、检验样品收发、保管和处理制度
5、产品的检验、复检和质量判定制度
6、原始记录填写、保管和检查制度
7、现场监督检验制度
8、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9、检验用药品、器材和标准物质、危险品的领用及管理制度
10、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制度
11、被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制度
12、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校准、量值溯源制度
13、检验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4、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条 质检中心应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有关标准的需要。
1、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达100%。
2、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以及其它附件。
3、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由指定的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均按规定的校准周期由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
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明显的标志。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或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和比对。
第十二条 未定型专用检验仪器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合要求精度,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第五章 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1、周围环境的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2、检验室的通风、光线、照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的技术要求,并有必要的监控设施。
3、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4、配备必要的、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工作间,如设立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物理测试室、天平室、加热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储存室、办公室等工作场所,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检验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四条 质检中心的“三废”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章 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为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必须做好检验工作。
1、根据任务编制检验计划并按时完成。
2、应制定能够有效运行的检验工作程序。
3、标准资料齐全,严格按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报告要求格式统一,编号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判定准确,幅面整洁,字迹工整。
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2、受检单位名称;
3、检验报告的题目;
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呈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6、检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检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
9、必要时,检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
10、对检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
11、负有技术责任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质检中心的印章;
12、检验报告的发送日期。
第十七条 原始记录、抽样记录和留存的检验报告一并存档,按规定保存一段时间。
第十八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XXXX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审查认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工作,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并参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查认可质检中心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六个方面,详见附录1《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和评审,适用于对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为审查认可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初审报送材料;
(二)制定审查认可计划;
(三)组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四)审查《评审报告》(见附录3);
(五)承办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程 序
第六条 申请
质检中心按《评审表》自查通过后,经筹建单位批准,向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各一份):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见附录2)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质量手册》
第七条 资料初审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通知质检中心。
第八条 组建评审组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选聘具有管理和专业检验经验的专家4 ̄5人组成评审组,并派员担任组长。评审组一般分为两个小组,第一小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和质量手册的评审;第二小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工作的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组组长指定。
评审组成员必须熟悉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现场评审
(一)评审组召开预备会
(二)召开现场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是:
1、评审组组长宣讲审查认可的目的、步骤、方法、要求及评审组的分工;
2、质检中心主任汇报质检中心基本情况和自查情况。
(三)评审组查质质检中心各部门。
(四)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评审表》所列各项,采取座谈、笔试、抽查、比对试验等多种方式逐条进行审查。
(五)评审组与质检中心领导就评审情况交换意见。
(六)评审组综合评审情况,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七)召开评审组及质检中心全体成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主要议程是:
1、宣读评审组评审结论和意见;
2、质检中心主任对评审组评审结论和意见表态。
第十条 审批发证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合格者由化学工业部发给《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复审合格后发给《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复审仍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复查
《认可证书》期满前半年,质检中心应向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见附录4)。审查认可管理机构视情况,按本细则进行全项目或部分项目抽查,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到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撤销授权,收回《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法
(一)组织机构:根据机构建制批文,“组织机构图”审查机构设置和运行。
(二)人员素质:查阅人员任命文件、资格证书、人员培训计划和考核记录;并通过笔试、座谈、实际操作,评审人员素质。
(三)仪器设备:查看标志、证明、规程、档案、台帐及通过比对试验,评审仪器设备及其性能和分辨力是否符合产品检验要求。
(四)环境条件:采取现场检测、周围环境调查及查看有关证明文件等办法进行审查。
(五)质量手册:查阅质量手册,并通过座谈会、个别提问、跟踪检查进行评审。
(六)检验工作:根据检验计划,查看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按照工作程序,查看检验工作的运行情况;通过比对试验,考核操作水平;通过抽查,评审检验报告编写质量等。
第十三条 评审原则
按照《评审表》逐项评审,在对应的结论栏目中,通过者记为“A”;基本通过者记为“B”;不通过者记为“C”,并同时记下有关情况和需要改进的意见。
评审的最终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满足下述条件者为“合格”:
1、“A”项数超过总项数的80%。
2、无“C”项。
(二)余下情况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评审组对质检中心评审所做的结论性意见。其内容包括:
(一)评审组的评审结论和意见;
(二)评审组成员签字;
(三)附件;
《评审表》和《人员素质考核表》、《仪器设备审查表》、《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有关的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附录
1、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表
2、化学工来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申请书
3、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评审报告
4、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复查申请书
5、检验报告
二、附表
1、在职人员一览表
2、仪器设备一览表
3、人员素质考核表
4、仪器设备审查表
5、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

附录、附表:
附录1: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1 │组织机构 │ │ │ ┃
┠──┼────────┼────────────┼───┼──────┨
┃⒈1│相对独立的建制 │有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
┃⒈2│工作场地 │有专用的办公、检验场地并│ │ ┃
┃ ※ │ │相对集中。 │ │ ┃
┠──┼────────┼────────────┼───┼──────┨
┃⒈3│业务独立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 │ ┃
┃ │ │动;财务有独立账号或者单│ │ ┃
┃ │ │独核算。 │ │ ┃
┠──┼────────┼────────────┼───┼──────┨
┃⒈4│机构设置与运行 │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 │ ┃
┃ │ │明确、运行有效。 │ │ ┃
┃ │ │与质量手册“组织机构图”│ │ ┃
┃ │ │一致 │ │ ┃
┠──┼────────┼────────────┼───┼──────┨
┃⒈5│业务管理机构 │具有负责检验业务的计划、│ │ ┃
┃ ※ │ │高度、综合、协调工作的部│ │ ┃
┃ │ │门。 │ │ ┃
┠──┼────────┼────────────┼───┼──────┨
┃⒈6│质量保证机构 │负责质量体系检查,即检验│ │ ┃
┃ │ │工作过程检查与检验报告质│ │ ┃
┃ ※ │ │量审核; │ │ ┃
┃ │ │负责质量手册的管理。 │ │ ┃
┠──┼────────┼────────────┼───┼──────┨
┃2 │人员素质 │ │ │ ┃
┠──┼────────┼────────────┼───┼──────┨
┃⒉1│领导人员经正 │副主任以上领导有相应任命│ │ ┃
┃ │式任命 │文件。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⒉2│技术人员配备率 │技术人员一般不低于全中心│ │ ┃
┃ │ │人员的70%;工程师以上│ │ ┃
┃ │ │职称人数不低于全中心人员│ │ ┃
┃ ※ │ │的30%;与质量手册“在│ │ ┃
┃ │ │职人员一览表”一致。 │ │ ┃
┠──┼────────┼────────────┼───┼──────┨
┃⒉3│中心主任和副主任│中心主任由所在单位行政领│ │ ┃
┃ │ │导兼任。 │ │ ┃
┃ │ │副主任应具备下述条件: │ │ ┃
┃ │ │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 ┃
┃ │ │熟悉中心检验业务;具有组│ │ ┃
┃ │ │织管理能力;掌握有关法律│ │ ┃
┃ │ │法规知识。 │ │ ┃
┠──┼────────┼────────────┼───┼──────┨
┃⒉4│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 ┃
┃ ※ │ │精通中心检验业务;熟悉监│ │ ┃
┃ │ │督检验管理;掌握有关法律│ │ ┃
┃ │ │法规知识 │ │ ┃
┃──┼────────┼────────────┼───┼──────┃
┃⒉5│质量保证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 ┃
┃ │ │熟悉本中心检验业务及其管│ │ ┃
┃ ※ │ │管;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 │ ┃
┃ │ │识。 │ │ ┃
┠──┼────────┼────────────┼───┼──────┨
┃⒉6│检验组组长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 ┃
┃ │ │精通本专业检验业务;熟悉│ │ ┃
┃ │ │监督检验管理;了解有关法│ │ ┃
┃ │ │律、法规 │ │ ┃
┠──┼────────┼────────────┼───┼──────┨
┃⒉7│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或│ │ ┃
┃ │ │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应有专│ │ ┃
┃ │ │业知识和标准、计量、质量│ │ ┃
┃ │ │及有关法规知识的考核档案│ │ ┃
┃ │ │应有上岗操作证书。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⒉8│人员培训 │有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实│ │ ┃
┃ │ │施情况的记录 │ │ ┃
┠──┼────────┼────────────┼───┼──────┨
┃3 │仪器设备 │ │ │ ┃
┠──┼────────┼────────────┼───┼──────┨
┃⒊1│在用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准│ │ ┃
┃ ※ │ │确度、分辨力等满足承检产│ │ ┃
┃ │ │品技术标准的要求,完好率│ │ ┃
┃ │ │100%。与质量手册“仪│ │ ┃
┃ │ │器设备一览表”一致 │ │ ┃
┠──┼────────┼────────────┼───┼──────┨
┃⒊2│仪器设备配备 │仪器设备配备率应满足承检│ │ ┃
┃ ※ │ │产品的要求,关键项目仪器│ │ ┃
┃ │ │必须自备。 │ │ ┃
┠──┼────────┼────────────┼───┼──────┨
┃⒊3│未经定型的专用检│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 │ ┃
┃ │验仪器设备 │合要求精度,并规定校准方│ │ ┃
┃ ※ │ │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 │ ┃
┠──┼────────┼────────────┼───┼──────┨
┃⒊4│仪器设备的检定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 │ ┃
┃ ※ │验和比对 │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 │ ┃
┃ │ │有明显标志。无计量检定规│ │ ┃
┃ │ │程的仪器设备,有自行编制│ │ ┃
┃ │ │的校验或检验方法并进行定│ │ ┃
┃ │ │期校验和对比。 │ │ ┃
┠──┼────────┼────────────┼───┼──────┨
┃⒊5│仪器设备的操作规│内容包括:检验准备、操作│ │ ┃
┃ │程 │程序、维修保养。 │ │ ┃
┠──┼────────┼────────────┼───┼──────┨
┃⒊6│仪器设备的档案 │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操│ │ ┃
┃ │ │作规程、自检规程,检定、│ │ ┃
┃ │ │使用、安装、维修和调试记│ │ ┃
┃ │ │录等。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⒊7│耐久或寿命试验设│应有备用电源和水源。 │ │ ┃
┃ │备 │ │ │ ┃
┠──┼────────┼────────────┼───┼──────┨
┃⒊8│最高计量标准器 │有量传任务的质检中心,其│ │ ┃
┃ │ │最高计量标准器应有合格证│ │ ┃
┃ │ │书;开展的计量检定工作应│ │ ┃
┃ │ │有检定系统图,并能溯源到│ │ ┃
┃ │ │国家基准。 │ │ ┃
┠──┼────────┼────────────┼───┼──────┨
┃4 │环境条件 │ │ │ ┃
┠──┼────────┼────────────┼───┼──────┨
┃⒋1│技术条件 │检验室的通风、光线、照明│ │ ┃
┃ │ │、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 │ ┃
┃ ※ │ │的技术要求,并有必要的监│ │ ┃
┃ │ │控设施。 │ │ ┃
┠──┼────────┼────────────┼───┼──────┨
┃⒋2│污染和干扰因素的│检验室内外环境的污染因素│ │ ┃
┃ │控制 │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 │ ┃
┃ │ │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 │ ┃
┃ │ │验精度。 │ │ ┃
┠──┼────────┼────────────┼───┼──────┨
┃⒋3│检验室内的布局 │检验室内布局合理,便于安│ │ ┃
┃ │ │全操作。 │ │ ┃
┃ │ │仪器设备、管道、电气线路│ │ ┃
┃ │ │布局合理;有通风、排气、│ │ ┃
┃ │ │消防等设施;有标准物质、│ │ ┃
┃ │ │药品、危险品的防护或隔离│ │ ┃
┃ │ │措施。 │ │ ┃
┠──┼────────┼────────────┼───┼──────┨
┃⒋4│环境卫生 │检验室内清洁整齐。内容包│ │ ┃
┃ │ │括:场地清洁;仪器设备清│ │ ┃
┃ │ │洁;工作台面清洁;物品摆│ │ ┃
┃ │ │放有序;没有与检验无关的│ │ ┃
┃ │ │物品。 │ │ ┃
┃ │ │中心所在环境整洁并注意绿│ │ ┃
┃ │ │化。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⒌1│内容完整、合理 │质量手册是表征质量体系的│ │ ┃
┃ │ │主要文件,应系统协调并切│ │ ┃
┃ │ │实可行。 │ │ ┃
┃ │ │必备内容: │ │ ┃
┃ │ │A.公正性声明 │ │ ┃
┃ │ │B.目录 │ │ ┃
┃ │ │C.批准页 │ │ ┃
┃ │ │D.前言 │ │ ┃
┃ │ │E.质量方针 │ │ ┃
┃ │ │F.组织机构及职责 │ │ ┃
┃ │ │G.人员构成及岗位责任 │ │ ┃
┃ │ │ (见附表1) │ │ ┃
┃ │ │H.仪器设备情况 │ │ ┃
┃ │ │ (见附表2) │ │ ┃
┃ │ │I.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 │ │ ┃
┃ │ │ (见附表5)标准目录 │ │ ┃
┃ │ │J.主要检验工作程序 │ │ ┃
┃ │ │K.质量保证体系图 │ │ ┃
┃ │ │L.管理制度 │ │ ┃
┃ │ │M.质量手册的管理 │ │ ┃
┃ │ │N.主要文件格式 │ │ ┃
┠──┼────────┼────────────┼───┼──────┨
┃⒌2│宣 贯 │工作人员均应了解手册的内│ │ ┃
┃ │ │容,熟悉与本岗位有关部分│ │ ┃
┠──┼────────┼────────────┼───┼──────┨
┃⒌3│执 行 │重点考核岗位责任落实与制│ │ ┃
┃ │ │度的执行情况。 │ │ ┃
┃ │ │质量保证机构对手册实施情│ │ ┃
┃ │ │况应有检查记录。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⒌4│修 订 │手册中应有修订页。修订程│ │ ┃
┃ │ │序与质量手册规定一致。 │ │ ┃
┠──┼────────┼────────────┼───┼──────┨
┃6 │检验工作 │ │ │ ┃
┠──┼────────┼────────────┼───┼──────┨
┃⒍1│检验计划 │有计划及编制计划的依据。│ │ ┃
┃ │ │指令性计划全部完成。 │ │ ┃
┠──┼────────┼────────────┼───┼──────┨
┃⒍2│检验工作程序 │运行有效。 │ │ ┃
┃ │ │与质量手册给出的“主要检│ │ ┃
┃ ※ │ │验工作程序”一致。 │ │ ┃
┠──┼────────┼────────────┼───┼──────┨
┃⒍3│抽样及样品管理 │应有抽(封)样用具和样品│ │ ┃
┃ │ │存放仓库。有专(兼)职人│ │ ┃
┃ │ │员管理样品,无混散、流失│ │ ┃
┃ │ │或损坏。 │ │ ┃
┠──┼────────┼────────────┼───┼──────┨
┃⒍4│检验操作 │各检验岗位操作人员操作熟│ │ ┃
┃ │ │练、规范。 │ │ ┃
┃ │ │比对试验(人员比对、仪器│ │ ┃
┃ ※ │ │设备比对)所测数据差值,│ │ ┃
┃ │ │应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 │ ┃
┠──┼────────┼────────────┼───┼──────┨
┃⒍5│检验标准 │有满足承检产品现行的产品│ │ ┃
┃ │ │标准。 │ │ ┃
┠──┼────────┼────────────┼───┼──────┨
┃⒍6│非标准的检验方法│内容完整。 │ │ ┃
┃ │ │有审批规定。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5 │质量手册 │ │ │ ┃
┠──┼────────┼────────────┼───┼──────┨
┃⒍7│检验报告 │报告的格式统一,(见附录│ │ ┃
┃ │ │5)编写规范,内容完整,│ │ ┃
┃ ※ │ │数据、判定准确,幅面整齐│ │ ┃
┃ │ │字迹工整。 │ │ ┃
┠──┼────────┼────────────┼───┼──────┨
┃⒍8│检验报告的补充或│补充或更正已发出的检验报│ │ ┃
┃ │更改 │告,应有《对编号XXX检│ │ ┃
┃ │ │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 │ ┃
┃ │ │的技术文件 │ │ ┃
┠──┼────────┼────────────┼───┼──────┨
┃⒍9│检验报告存档 │原始记录、抽样记录等有关│ │ ┃
┃ │ │资料与留存的检验报告一并│ │ ┃
┃ │ │存档备查,保存期一般为三│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录2: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申请书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
经过认真准备,我单位筹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基本达《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现申请审查认可,并报《质量手册》和《自查情况报告》各一份,请审查。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录3: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评审报告
质检中心名称:______________
所 在 单 位:______________
评 审 日 期:______________
批 准 日 期:______________
┏━━━━━━━━━┯━━━━━━━━━━━━━━━━━━━━━━━━━┓
┃ 质检中心名称 │ ┃
┠─────────┼─────────────────────────┨
┃ 地 址 │ ┃
┠─────────┼──────┬───┬───┬────┬─────┨
┃ 电 话 │ │电 报│ │邮政编码│ ┃
┠─────────┼──────┴───┴───┴────┴─────┨
┃ 所 在 单 位 │ ┃
┠─────────┼─────────────────────────┨
┃ 归 口 部 门 │ ┃
┠─┬───────┼──────────────┬──────────┨
┃人│总 人 数 │ │占 总 人 数 百 分 率┃
┃ ├───────┼──────────────┼──────────┨
┃员│技术人员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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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



第 20 号

  《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郑为文
二○○七年二月八日

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城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巢湖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不断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规划和旧城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会同教育、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划定黄线予以保护。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同步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36个班规模的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24个班规模的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1平方米;
  (三)每0.5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在城市改造时应给予统筹解决。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已规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行使管理职能。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并严格按照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实施。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将经审定的控制性详规图纸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防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在符合布局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属义务教育的,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给政府举办。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居巢区人民政府编制确定年度学校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年度督查制度。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中小学校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
  (一)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对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经过验收合格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根据管理权限,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要严格控制,并创造条件逐步改正。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纠正。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纠正。

  第二十二条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