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库怒江河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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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库怒江河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库怒江河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怒政发〔1999〕2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六库怒江河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六库怒江河道管理办法(试行)
建好管好六库江堤,坚决制止乱批乱建乱占怒江泄洪区,保江堤工程发挥应有的防洪作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六库建设总体规划和六库怒江河道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六库怒江河道管理的范围是:江东老窝河口至小沙坝村、江西赖茂河口至马掌河口怒江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护堤地。
第二条 六库江堤一期工程的堤防护堤地为:江东长1723米的老堤宽度是已形成的实际宽度和面积;小沙坝1050米的新建江堤的宽度为8米;江西向阳桥头沿新建江堤往北39米的江堤宽为14米,州石油公司至州医院535米新建江堤的宽度为8米,州医院至内卫支队1015米的新建江堤的宽度为15米。
第三条 防洪费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每年财政安排一定的江堤工程维护费,用于六库防洪地段及江堤工程的维护、维修、绿化及环境卫生。
第四条 六库怒江河道的建设、管理和执法机关为怒江州水电局六库江堤管理所。江堤管理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加强河道管理。
第五条 驻六库地区各单位及个人都有爱堤护堤、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 依据六库建设总体规划,六库怒江沿岸的防洪设施、护堤护岸林及江堤绿化,由怒江州水电局六库江堤管理所统一规划和管理。在怒江六库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经江堤管理所批准;经批准面向江堤开设的铺面必须按规定向江堤管理所交纳江堤维护卫生费。
第七条 在六库怒江两岸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护堤地内修建任何设施和从事生产经营、开采沙石等,必须报经六库江堤管理所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管理费,所收费用于江堤工程的维护。
对原占用河道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经批准暂缓拆除的建筑物按实际占用河道面积每年每平方米收20元的河道占用费,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六库怒江河道管理办法》等的宣传和检查。
第八条 在六库怒江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护堤地内,禁止爆破、开沟、开荒种地、放养牲畜、建盖畜圈,弃置矿渣、煤炭、泥土、垃圾、锯木灰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堤顶防洪通道,禁止车辆行驶和停放。
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禁止盗窃、破坏、侵占、毁坏、拆除堤防、护堤护岸林、防洪通道、防汛屋、堤防里程桩、防洪界桩、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防洪工程、管护设施、防汛器材和物资。
违反本条规定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在六库怒江河道管理范围,严禁在城市防洪标准20年一遇防洪水位810.18米以下新建任何建筑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除责令其限期拆除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者承担,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六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遵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六库江堤管理所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怒江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怒江州水电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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