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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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58 号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9年1月7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经商务部同意废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4个规章和60个规范性文件。
  一、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
  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
  3、《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21号)
  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5、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广发干字〔1983〕0784号)
  6、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提高退休费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广发干字〔1988〕0954号)
  7、关于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规划领导的通知(广地综字〔1992〕6号)
  8、关于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地发综字〔1992〕6号)
  9、关于做好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传输网技术规划的通知(广发地字〔1992〕238号)
  10、关于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职改办字〔1994〕001号)
  11、关于办理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广人干字〔1995〕364号)
  12、印发《关于加强我部中青年干部交流的意见》的通知(广党发人字〔1996〕15号)
  13、关于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行规定(广人劳字〔1996〕305号)
  1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402号)
  15、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00号)
  16、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8〕799号)
  17、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
  18、关于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
  19、关于2001年电视台可申请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来源范围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1号)
  20、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纪字〔2000〕685号)
  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9号)
  22、关于在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中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确保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71号)
  23、关于开展第二期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65号)
  24、关于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425号)
  25、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97号)
  26、关于切实贯彻广电总局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168号)
  27、关于检查总局17号令执行情况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2号)
  28、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76号)
  29、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243号)
  3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号)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特大城市有线电视光缆传输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877号)
  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工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311号)
  3、部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广人办字〔1994〕108号)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广人机字〔1994〕365号)
  5、关于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082号)
  6、关于因私出境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广人办字〔1995〕085号)
  7、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06号)
  两个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和《广电部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
  8、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暂行)》的通知(广技维字〔1995〕245号)
  9、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广发人字〔1995〕663号)
  10、广电部关于召开全国性业务会议的若干规定(广发纪字〔1995〕763号)
  1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6〕351号)
  12、关于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7〕49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
  14、关于职工年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广人劳字〔1997〕125号)
  15、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传真电报〔1998〕324号)
  16、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53号)
  17、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总局通告〔1999〕1号)
  18、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
  19、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通知(广人劳字〔1999〕302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
  21、关于印发《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
  22、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号)
  24、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
  25、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
  26、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无字〔2000〕246号)
  27、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责任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774号)
  28、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
  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981号)
  30、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
  31、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2号)
  32、关于对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题材规划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505号)
  3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8号)
  3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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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派遣实施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派遣实施办法



嘉政办发[2000]21号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9]186号《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派遣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精神,本着会计统一派遣工作谨慎稳妥、积极推进的原则,经研究决定,2000年1月起对我市所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统一派遣。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统一派遣的内容和方式
  会计统一派遣是指对我市所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单位性质和会计工作的具体特点分别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或直接派遣。
  (一)集中核算的方式,即由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集中会计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统一核算,各行政事业单位设报帐员一名(报帐员人选可由单位原出纳岗位人员担任),实行定额备用金管理制度,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各单位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和业务量的大小分别核定备用金定额,报帐员定期报帐。
  (二)直接派遣的方式,即由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委任会计人员派驻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二、统一派遣的实施步骤和范围
  会计统一派遣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方法进行,具体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2000年2月起对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市级部门和单位(含秀城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具体单位名单另发)。
  第二步,2000年3月底前对部分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市级部门和单位(含秀城区)完成会计直接派遣工作(具体单位名单附后)。
  第三步,2000年6月,结合我市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统一派遣。
  三、统一派遣的会计管理服务机构
  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市财政局组建会计统一派遣工作的会计管理服务机构,即“嘉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该机构为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市财政局,暂定编制20名(不包括直接派遣的会计人员),人员从财政局现有人员中调整和先从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现有会计人员中调配,经费由财政预算全额拨付。市财政局负责对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会计统一派遣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统一派遣的对象、条件和来源
  统一派遣的对象:上述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含出纳)。
  统一派遣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法》,热爱会计工作;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
  (四)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四年以上;
  (五)持有《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男性在50周岁以下,女性在45周岁以下。
  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的来源:从现有行政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在编会计人员中选拔,今后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五、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的管理
  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由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人事档案、工资、福利、奖金、考核、奖惩及业务学习等。
  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的人事、工资,从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入选的会计人员保持现有身份不变,编制由市人事局相应划转至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向社会公开招聘入选的会计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待遇与核算单位脱钩,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同时市财政局相应核减核算单位的人员经费拨款。对不符合条件未能入选参加统一派遣的会计人员由其原工作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市财政局、人事局结合机构改革相应核减该单位的人员编制和经费。
  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并逐步健全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计统一派遣的运作程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为核算单位服务。
  六、会计集中核算的有关规定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行政单位的职责和权限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统一派遣工作中应遵循会计主体不变的原则,因此实行集中核算后,行政单位仍对本单位开展的各项财务活动负责,具体包括: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工作计划,提出收支概算,报送年度预算;
  3、按国家规定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收入管理,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4、加强单位行政资金的支出管理和控制,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
  5、加强行政单位的各项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集中核算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集中核算会计人员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2、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3、编制和执行单位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及时分析单位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4、接受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领导,服从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的统一工作安排,做好对核算单位的服务工作;
  5、加强与核算单位的工作联系,按规定向核算单位定期报送有关会计资料。
  集中核算会计人员的权限:
  1、有权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2、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核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
  3、有权依法组织、检查核算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及其他财务会计工作;
  4、有权监督和指导核算单位所属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限。
  (三)会计集中核算的具体工作要求
  1、市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领导,进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组织市级各行政单位及有关人员学习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消除顾虑,积极配合,确保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2、市级各行政单位应尽快完成本单位1999年度的会计档案的整理归集工作,并做好1999年度会计档案移交工作。1998年以前的会计档案仍由原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3、市级各行政单位现有在职在编会计人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并由单位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人事局抽调人员根据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考核和认定。同时各行政单位将报帐员人选名单报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
  4、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与市级各行政单位应按《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各项手续。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集中核算会计人员进行统一调配,及时安排到岗,实施会计集中核算。
  七、会计直接派遣的有关规定另行下发。
  八、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评残工作制度化建设,我部根据国务院授权,特制定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原内务部制定的评残条件即行废止。《革命伤残军
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颂发后,现有革命伤残军人确需调整伤残等级的,可作为日常工作处理,不实行集中统一检评。

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 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 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 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 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 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 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 功能完全丧失;
2. 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 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 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 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 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 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 双目失明;
9. 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 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 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 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 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 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 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 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 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 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 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制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 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 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 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 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 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 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 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 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 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 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 肝肺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 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 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 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 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 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 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 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 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 颌骨损伤,牙齿脱离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 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 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 且不能矫正;
8. 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 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 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 一侧肾摘除;
11. 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 一期矽肺;
13.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 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 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 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言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 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 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 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 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 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 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 脾脏摘除;
9. 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极:
1. 语言不清;
2. 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 ;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 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 且不能矫正;
4. 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 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 一侧睾丸摘除;
7. 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1989年4月15日公布)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 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遣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 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 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 脑、脊髋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或智力严重障碍;
2. 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 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 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 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 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 胃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 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 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 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 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 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 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 早期矸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 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 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 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 +)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00/立方毫米以下,血小板在5万立方毫米以下;
9. 糖尿病:空腹血糖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 +)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 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 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 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198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