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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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


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加快形成中央企业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按照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资委决定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选择科技创新能力较强、业绩成长性较好、具有示范性的企业;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采取岗位分红权或者项目收益分红方式,充分调动科技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将激励力度与业绩持续增长挂钩,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把分红权激励与转变经营机制结合起来,加快推进企业内部改革。

  二、基本条件

  (一)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

  (二)试点企业应当制订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具有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

  (三)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均在2%(含)以上,且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10%。

  三、试点的激励方式

  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

  (一)岗位分红权激励。

  1.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可以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相应确定激励总额和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2.岗位分红权主要适用于岗位序列清晰、岗位职责明确、业绩考核规范的大中型企业(含中央企业所属的科研事业单位)。

  3.岗位分红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人才结构,参与岗位分红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4.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人员,应为企业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者其他方式产生的岗位任职人员。

  5.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不低于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批准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和已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6.实施分红权激励期间,企业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试点前3年平均增长水平。

  7.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得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二)项目收益分红激励。

  1.企业通过自行投资、合作转化、作价入股、成果转让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2.鼓励试点企业自行投资或者吸收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

  3.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应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4.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5.企业以内部独立核算或者成立全资、控股子公司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或者子公司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产业化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分红提取比例与产业化项目净收益增长水平挂钩。

  对于中央企业自行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净收益为该产业化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对于中央企业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实施转化的,项目净收益为企业取得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其中科技成果未作价入股的,要按照非国有股权比例扣除相应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6.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向企业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的,其激励方式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基本要求。

  1.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中央企业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

  2.试点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岗位分红权激励或者项目收益分红激励中任何一种激励方式。企业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激励。

  3.试点企业必须建立对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办法。

  四、激励方案的制订与审批

  (一)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应制定激励方案,激励方案由中央企业负责组织,试点企业具体拟订,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激励方案的制订。

  (二)激励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试点企业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企业未来5年及长期技术创新规划,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符合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等。其中,拟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应在以下方面予以说明:各年度拟激励总额占当年企业税后净利润的比例,激励岗位的职责和确定依据,岗位对应的股份数量或者股权比例,拟激励对象名单及当前薪酬、预计分红、模拟测算结果等;拟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应在以下方面予以说明:产业化项目及项目收益情况,激励提取比例,个人贡献及所获激励水平,模拟测算结果等。

  (三)试点企业拟订激励方案,应当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激励方案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通过,申报材料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后报送国资委,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设有股东(大)会的试点企业应当将经国资委批准后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审议过程中,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国资委批准文件发表意见。

  向国资委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激励方案、试点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办法、国资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履行批准程序后,试点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抄送财政部、科技部。

  五、激励方案的考核与管理

  (一)激励方案有效期为3年。试点企业实施中当年业绩指标其中一项未能达到有关要求的,将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施分红权激励需重新申报。激励对象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取消该激励对象当年分红权。

  (二)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试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试点企业申报的年度工资总额方案中需对分红权激励项目、额度单独列示。

  六、试点工作的组织

  国资委拟组织有关中央企业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先期进行分红权激励试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适时探索其他激励方式。

  国资委成立由企业改革局、企业分配局等单位组成的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改革局),负责推进有关工作。试点企业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推荐。试点期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每年须向国资委报送上年度激励方案执行情况。

  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结合企业实际,选好试点企业,科学制订方案,积极推进落实。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推动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使中央企业逐步走上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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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

本市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不实行市级统筹,其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及基金收支缺口弥补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失业保险费征缴,统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统一上解比例和调剂补助,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失业保险工作。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稽核、检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以及按规定审核拨付失业保险基金及其他支出。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五条 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市及以上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在区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由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2010年7月1日以前,已在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关系维持现状,今后根据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需要或新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条 参保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第七条 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根据所辖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缴费情况,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本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经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市本级本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并在区县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区县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汇总后按季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第九条 全市参保缴费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分别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一)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各单位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审核、发放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在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各单位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审核、发放由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三)市、区县各参保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成批量裁减人员,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20人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该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按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关系将职工裁员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依法向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办法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实行分级审核、分别拨付。

(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享受市属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和市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季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享受区县属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和区县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季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资金支出,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基金结余情况提出初步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



第十三条 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统筹,部分调剂。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上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弥补市、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第十四条 自2010年7月1日起,市本级和各区县暂按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5%(含上交省级调剂金8%)的比例提取上解市级统筹基金。市政府可以根据市级统筹基金实际状况,调整市级统筹基金的上缴比例。

各区县原则上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市级统筹基金上缴到市级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前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暂全额留存原参保地,按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弥补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支出等。

第十六条 市本级、区县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补助: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符合《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政策规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

(三)按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符合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补助条件的缺口资金,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市、区县负担比例:

(一)市本级、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在当年发生缺口时,由市级统筹基金和省级调剂金补助70%,动用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解决30%。

(二)市本级、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在当年发生缺口且本级历年结余已出现赤字时,由市级统筹基金和省级调剂金补助70%、同级政府补助解决30%。

(三)市本级、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当年发生缺口,且历年结余失业保险基金和市级统筹基金已不敷使用,并已通过省级调剂等有关渠道和政策进行弥补,仍有缺口需要由政府弥补时,市本级全部由市政府承担资金缺口弥补责任;区县则按照市和区县共同承担的原则,由市和相应区县政府分别按20%和80%承担资金缺口弥补责任。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调剂补助条件,各区县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的,市级统筹基金不予调剂补助,其缺口资金按照原有渠道由本级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申请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的程序。

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发生缺口的,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发生缺口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在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拨付。



第五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不定期的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指导。

每年至少对外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市本级和各区县,纳入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财政要切实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不得因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而降低原有保障水平。

建立完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市级统筹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要按照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要求,结合“金保工程”项目建设,建立统筹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的失业保险数据库,实现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全市联网,并逐步向街道、社区和参保单位延伸。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规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流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5〕17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八日




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是代表市政府受理群众来话工作的专门机构,受市长委托,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包括网上市长信箱)的日常工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由“一级中心,二级平台,三级网络单位”所构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上下左右互通,协调配合联动,24小时全天候服务。为使市长公开电话受理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倾听民声,洞察社情,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政府工作的第一信号,坚持来话必接,每接必办,每办必果,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工作原则
(一)群众第一原则。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的各项工作,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群众第一的原则,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始终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按职责分工办理群众来电,不得推诿扯皮。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部门(单位)的问题,由市政府领导指定一个单位负责办理或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牵头办理,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求真务实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公正透明,尊重事实,讲求实效。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对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以取得群众理解。
三、工作职责
(一)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对来电或网上市长信箱应由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解决事项的登记、分类、答复、转办、协调、督查、反馈、统计、归档等工作。
2.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的综合分析,适时编发《市长公开电话简报》、《市长公开电话督查专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有关信息。
3.负责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单位(部门)问题的查办和协调处理。
4.负责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和协调处理。
5.负责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受理人民群众咨询、求助和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批评、意见及建议,负责群众反映的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问题的查办。
2.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交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
3.配合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做好影响面大,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查办工作。
4.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5.定期向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总结报告工作情况。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
受理工作是市长公开电话直接与群众、与基层沟通的关键环节,工作质量的高低,事关政府形象。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既对政府负责又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思想观念,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完成工作任务。
1.人工服务。当来话人选择人工服务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详细、准确记录来话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或住址、来话时间等。
(2)分门别类登记来话内容,确定重要程度、保密等级和处理方式。
(3)能当场答复的,工作人员要准确、简明的回复;座席之间能回复的,座席之间可相互转换回复;暂不能回复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属于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即刻网上转办;重要、疑难和复杂的事项,交后台处理。
(4)后台座席工作人员要根据来话内容的重要、疑难和复杂程度,制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交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阅办。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根据重要、疑难和复杂程度做出处理决定或呈报市政府领导批办。
(5)受理来话要文明礼貌,严禁粗话、脏话,如遇纠缠不休的来话者,可用语音提示功能委婉地结束通话。
(6)涉及举报类内容的,在要求报实名的同时,还要承诺给予保密。在向承办单位批转时,要隐去来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凡重要、紧急的事项,要立即制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快速呈报。
2.自动语音服务。当来话人选择语音服务时,CTI通过检测和线路切换,发出语音提示,并根据来话人要求从数据库中提取所需数据,转换成语音播放给来话人。
3.留言服务。当来话人选择留言服务时,系统提示来话人将联系方法、留言内容全部留下,工作人员可点击“听取留言”,将留言内容作相应记录,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来话人反映的事项。
4.传真服务。当来话人选择传真服务时,系统将提示来话人选择传真内容,系统会把来话人需要的传真内容传真到来话人的传真机上。
5.网上服务。对国内外人士发往市长信箱的相关邮件,工作人员要及时筛选并分门别类,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对重要的信息和建议要及时呈报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处理。
(二)办理
1.根据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阅办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认真登记,及时在网上或传真转办。
需2个或2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将《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分别发往所涉及的单位。
需领导协调的事项,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协调落实,不宜转办的,由受理中心备存或自办。
2.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转办和领导批办的事项,3-7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报告要以网上为主。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三)催办、督办
受理人员对转办的事项要及时催办,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2次催办未果或超出办理期限的,交督查人员进行督办。
领导批办事项和受理人员2次催办未果事项,采取电话督办、现场督办、请上来汇报等多种形式督办。督办的情况要专门记录。
同意延期的事项,在延长期内随时督办。
(四)审核报结
承办单位受理事项办结后,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报告至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
收到承办单位的报告后,根据来话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审查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及时报结。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领导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呈报领导审查,根据领导审查意见报结或重新办理。
(五)反馈
1.凡有结果和同意报结的事项,及时向来话人反馈。
2.领导批办的事项,经领导审查同意报结的,迅速向来话人反馈。
3.对群众普遍关心和影响较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回访
对报结并反馈的事项要适时回访,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质量、效率及群众满意率。回访的事项要按规定做好记录。
(七)统计总结
1.呼叫统计。对呼叫总数、总时长、成功次数、失败次数、转接次数等进行统计分析。
2.业务统计。对座席工作人员通话次数、通话时间、工作时间、闲置时间、处理数量等各类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3.工作总结。对某一时间内各类事项的受理数量、查办情况、相关信息和有关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归类、总结,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地域性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有关领导。
(八)归档
对所有文字、音响、视频材料,分门别类,系统整理,立卷归档。
五、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作息规定,不得擅自脱岗。受话时向来话人通报工作编号;用语热情、诚恳、耐心,确保线路畅通。
(二)责任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即谁接到的群众来电,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以便将群众来电落到实处。
(三)通报制度。通过《市长公开电话简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四)例会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二级平台单位的工作例会,每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会议。
(五)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六)考核制度。对市长公开电话的各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总评相结合的办法,对工作达标、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年度考核情况,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总成绩,一并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