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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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民厅〔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现将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此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不得挪作他用。2011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生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不得超比例录取。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博士研究生直接入校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各招生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二、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各招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报考考生的政审工作。
  三、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的原则。招生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行通知。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生考生采取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报名方式,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教育部单独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录取工作按照德智体要求全面衡量,硕士研究生依照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数和民族比例顺次录取。对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报考少数民族语言类和理工科类考生给予适当倾斜。博士生录取向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经我部审核后方可录取。
  六、考生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其他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招生单位进一步深入做好宣传、咨询等生源组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民族教育司。
  请各研究生招生单位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硕士生考生、博士生考生、生源省、应届生、往届生等)报我部民族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名额分配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4701.xls
   2.报考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4c02.doc
   3.报考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5003.doc
   4.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5404.doc
   5.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5805.doc
   6.定向协议书(四种格式).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5c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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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洛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洛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是根据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际出台的一部具有很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出台实施本办法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暂行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把《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采取培训班、辅导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暂行办法》的学习宣传。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全文刊播《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宣传报道各地的典型事例、案例,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公安机关要组织公安干警认真学习《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熟知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研究落实执行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提高依法管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要将《暂行办法》印制成宣传册和学习读本,印发到市、县区、乡镇、村四级干部手中,印发到每一位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主和驾驶人员手中,使《暂行办法》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四、要加强对《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督办室要会同监察、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组织对各县区、各部门、各乡镇和基层单位实施《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各地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暂行办法》得到有效实施,促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商洛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驾驶、使用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参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公路、运管)、农业(农机监理)、广电、教育、安监、卫生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行综合治理,确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经费保障制度。
  第六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采取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严密的管理网络系统。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突出交通安全的原则,杜绝特大交通事故,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县区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县区长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相关领导责任。
  乡镇长、分管乡镇长负责本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全面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包村干部、村委会主任负责落实本村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教育驾驶人和村民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是执法主体。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全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实行综合监管,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是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
  公路巡警中队是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的直接管理单位。
  公安派出所参与管理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
  农村警务室协助管理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
  管段(片)民警是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交通(公路)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及时勘查、治理,改建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设立醒目交通标志和警示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第十二条 交通(运管)、农业(农机监理)、广播电视、教育、安监、卫生等部门分别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交通法规宣传和交通事故抢救职能,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车主和驾驶人员,要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细化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强化源头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辖区组织开展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台账,归口管理信息统计上报,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具体管理乡村道路养护维修,及时排除交通事故隐患,落实包村干部监管责任。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记录,落实处理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包村干部、村委会主任要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员台账,掌握本村车辆和驾驶人员底数情况,逐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逐人落实监管责任,实行一车一人一包。督促车主和驾驶人参加检、审、验、登记挂牌,制止、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并将交通安全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保障交通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规范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考试、发证、车辆登记上牌、安全检测、强制报废等程序,对县区车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做好法规授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注册、登记、挂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考试;核发、审验机动车驾驶证;处罚交通违法人,处理交通事故;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等项工作。完善车辆强制报废程序,堵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要落实大队领导包片、包股、包所、包队管理责任制,检查、指导基层管理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公路巡警中队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加强道路巡查,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交通违法人,处理一般交通事故;建立健全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辆、车主和驾驶人台账;掌握辖区道路交通基本情况;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落实交警包段管理的责任。
  公安派出所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掌握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辆和驾驶人情况;排查登记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开展道路巡查;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和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落实民警包片(村)管理的责任。
  农村警务室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检查、制止交通违法行为。
  管段(片)民警要经常做好管辖路段(片)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熟悉和掌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辆、车主和驾驶人情况,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开展道路巡查,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制定和落实管段(片)交通安全计划;经常与乡镇人民政府包村干部、村委会主任交流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集贸会及节庆日活动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道路巡查力度,严肃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等行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活动期间的公众安全。
  第十六条 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客运车站(场)和客运车辆的管理,积极拓展农村客运市场,大力推广使用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增加客运班次,方便群众出行。
  交通(公路)部门根据政府要求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建议,加强对县、乡、村公路的修建养护,及时整治、治理事故多发路段。
  第十七条 农业(农机监理)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安监、卫生部门要建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制订和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事故)的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部门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每学期安排两次以上交通安全法制教育。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以上交通安全大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包村干部、村委会干部每月与车主、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警示谈话,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县区公安局及交警大队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公路巡警中队、公安派出所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公路巡警中队每天坚持道路巡查,确保道路不失控。
  包段(片)民警每月与辖区村委会干部、警务室人员、车主、驾驶人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座谈,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了解运营情况,掌握安全管理重点,做好记录。
第四章 驾驶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必须依法取得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严禁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二十三条 严禁酒后驾驶,严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
  第二十四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后,应及时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登记,并按规定审验。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管)部门要经常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教学、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驾驶申请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培训质量和驾驶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第二十六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员必须参加乡镇政府、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自觉接受检查、监督,签订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书,不得影响或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争做遵纪守法、安全文明的新型公民。
第五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运营、使用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严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无牌证营运行驶。
  第二十九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登记挂牌时,须在车辆两侧喷涂“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违法载人”等安全警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挂牌。
  第三十条 禁止违反规定异地登记挂牌,避免造成车辆失控漏管。
  第三十一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限期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不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地封存,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强制回收解体,并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包租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载客,不得强迫驾驶人违法操作。
第六章 责任规定
  第三十三条 无驾驶证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一年内因酒后驾驶被处罚2次以上的,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处罚款500至2000元,记6分;对载5人以上的,经处罚后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员举办3至5日的安全学习教育班。
  第三十六条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记分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在异地登记挂牌,长期在当地运营,逃避监管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检查车辆,动员当事人办理转籍、过户手续,责令当事人落实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后,因交通不便,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十九条 村委会干部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使所包车辆和驾驶人发生违章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管段(片)民警、乡镇人民政府包村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失控漏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造成事故隐患未酿成事故的,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一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县区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发生二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发生三次死亡2人以下一般事故及一年内发现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5起以上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交警中队、公安派出所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主要领导主动请求辞职。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对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车辆登记挂牌、核发检验合格证,对未经培训学习或经考试不合格的驾驶人员核发驾驶证而造成事故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在分清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基础上,除追究直接肇事人的责任外,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失管、漏管等原因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追究责任,做出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对辖区发生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重、特大交通事故负领导责任,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8〕1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强化学校公共服务职能,放大学校体育设施功能,充分发挥学校体育资源对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积极作用,缓解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要与体育运动场地不足的矛盾,现就我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惠民、利民、便民理念出发,根据我市城区人口密集、体育健身设施较少的实际情况,整体考虑,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浓厚全民健身运动的氛围,不断提高市民的健康素质和生命质量。
  二、开放范围
  (一)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的学校向居民开放晨练时间;节假日为来校学生开放室外体育活动设施。
  (二)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活动场地特别小(小于人均3平方米)的学校以及临近较大型健身活动场所的学校暂不向社会开放。
  (三)常州市区共计开放学校35所,具体学校名称为:
  常州市第二中学、常州市第三中学、常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常州市第五中学、常州市实验中学、常州市朝阳中学、常州市同济中学、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钟楼区广化小学、刘国钧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常州市翠竹中学、常州市第四中学、戚墅堰区潞城小学、戚墅堰区先行小学、常州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常州市清潭中学、常州市花园中学、常州市勤业中学、清潭实验小学一校区、钟楼区白云小学、常州市丽华中学、常州市兰陵中学、常州市第八中学、常州市北环中学、常州市北郊中学(初中部)、常州市市北实验初中、常州市蓝天实验小学、新北区国英小学、新北区泰山小学、新北区三井中心小学、武进区淹城初级中学、武进区鸣凰中心小学、武进区马杭中心小学、武进区古方小学、武进区锦绣小学。
  三、开放时间及对象
  (一)居民晨练
  1.时间:每日上午6:00-7:00(夏季5:30-7:00)。
  2.对象:有行为责任能力且持有“社区居民晨练健身卡”的社区居民。
  (二)节假日学生锻炼活动
  1.时间:每年5月-9月上午6:00-8:00,下午16:00-18:00;每年1月-4月、10月-12月上午6:30-8:30,下午15:00-17:00。
  2.对象:持有有效学生证件的本校在读学生。
  (三)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具体开放时间,但应预先告知社区居民。
  四、开放具体措施
  (一)学校各类室外球场、田径场、固定健身器材、乒乓台等室外体育设施免费开放。学校要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安全检查、卫生消毒等管理制度,确保开放场地体育设施设备完好。要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职责,并在体育设施周边醒目位置设置器材使用方法、安全须知和警示标志,并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维护活动秩序。
  (二)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序有效实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由社区、学校等相关单位组建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开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居民到校晨练实行限量准入制度,由居民个人向社区申请办理,社区为居民进行免费登记,定期审核发放“社区居民晨练健身卡”。严禁传染病患者和无行为责任能力者进入学校晨练。
  (三)遇有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气象灾害天气等情况,学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或者调整开放时间。
  (四)社区居民、学生进入校园内进行体育锻炼,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物,讲究文明,服从管理。因学校教育教学特殊性,到校锻炼的社区居民,不得集会和使用音响设施。
  (五)社区居民、学生应强化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预防和检查工作,在进行体育锻炼时量力而行,不得从事体育管理部门界定的高度危险性体育项目,如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疾病或财产损失等,责任由居民、学生自行承担。因学校以外第三人造成到校参加锻炼的居民和学生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鼓励学校在不影响日常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将游泳池、游泳馆、篮球馆、体育馆、乒乓馆、羽毛球馆、健身房等室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室内体育设施开放可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场地、器材及服务情况等由物价部门核定。
  五、保障条件
  (一)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常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辖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教育、体育、物价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落实经费。根据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每年补贴学校体育设施维护费和管理人员经费。所需资金按管理权限,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三)强化管理。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进行指导,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六、其他事项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金坛市、溧阳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各辖市(区)可依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