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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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

(2002年12月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联合发布)

汇发〔2002〕1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的外汇年检工作,199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经过三年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外汇年检数据真实性提高。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附件),停止使用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外汇收支情况表”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属于企业财务秘密,企业仅向外汇局报送。未经企业许可或法律授权,外汇局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该表反映的各项信息。

三、各地外汇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业务培训,指导企业财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指标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和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年检结束后,各地外汇分局须将参检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汇总上报。

四、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对于编造虚假外汇收支财务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将依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或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HF[2002]124_20050524.doc

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外 汇 收 支 情 况 表


编制单位:××公司 ××年12月31日

组织机构代码: 外汇登记证号码: 单位:美元

资 产
期初数
期末数
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汇货币资金

1.1现金

1.2资本金账户存款

1.3经常项目账户存款

1.4外债账户存款

1.5其他账户存款


二、应收外汇账款

其中:应收境内账款

2.1货物贸易

2.2服务贸易

2.3其他应收款


三、预付外汇账款


四、应收外汇股利

其中:应收境内股利


五、境外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六、境内外汇投资


七、非外汇形式资产

7.1人民币

7.2固定资产

7.3无形资产

7.4资本对价转移

7.5单方面资本转移

7.6其他


八、结购汇差额


九、汇率折算差额


十、其他资产
    十一、应付外汇账款

其中:应付境内账款

11.1货物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融资租赁

11.2服务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11.3其他应付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二、预收外汇账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三、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十四、应付外汇股利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五、境外借款

15.1金融机构借款

15.2关联企业借款

15.3其他借款

15.4发行债券


十六、境内外汇借款

其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借款


十七、应付外汇利息

其中:应付境内利息


十八、实收境外资本

18.1外国直接投资

18.2外国证券投资


十九、实收境内外汇资本


二十、经常项目差额
   
资产合计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附注:1.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 美元,本年减少担保金额 美元,年末余额 美元

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 美元

3.”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 %


填表日期:

编制人: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指标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录,“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在本表中作为负债记录,各项数据涉及填报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实行第一年仅填期末数。

2、“外汇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钞、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外币资金等的合计数。

3、“应收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包括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反映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也记入本项目。

融资租赁在“应付外汇账款-货物贸易”下记录。

4、“应收外汇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境外投资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应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

5、“境外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对境外股权性质的投资,按成本法填列。

6、“境内外汇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境内外汇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回收其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外籍人员工资、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款、减资款、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境内投资等。

8、“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割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或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

9、“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项目:反映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

10、“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项目:反映本企业对外金融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以及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

11、“非外汇形式资产-其它”项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

12、“结购汇差额”项目:反映企业累计结汇发生额减去累计购汇发生额的净差额。结汇是指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购汇是指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3、“汇率折算差额”项目: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损益也计入本科目,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4、“应付外籍人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15、“应付外方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

16、“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债券溢折价发行收入直接计入“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

17、“境内外汇借款”:反映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

1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项目。

19、“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项目:本项目的增加反映外国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利润、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形式投入的外国资本及购买中方股权形成的外国资本,以及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外方溢折价投入的资本也记入本项目,本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外国证券投资”反映企业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国证券投资资本,股票溢折价发行收入也计入本项目。

20、“实收境内外汇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的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也记入本项目。

21、“经常项目差额”项目:反映企业截止12月31日经营活动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经常项目差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单方面经常转移”)-(“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外籍人员工资总额”)。 ①“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项目应根据“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② “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境外投资和外汇投资(包括外汇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反映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对本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汇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利息支出”等账户分析填列;③“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分析填列;④“外籍人员工资总额”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 等账户分析填列;⑤“单方面经常转移”项目借方反映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人对本企业债务的单方面豁免或对企业的外汇现金捐赠,贷方反映本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

22、本表各项目平衡关系如下:[经常项目差额 -(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收外汇股利-应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应付外方股利-应付外汇利息)]+[(境外借款+实收境外资本)-(境外投资+非外汇形式资产)]+[境内外汇借款+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境内外汇投资-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外汇货币资金。

23、“其他资产”项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24、本表填制完毕后,企业须在“编制单位”处盖章,并由编制人、会计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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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的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效能,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包括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第三条 上道路行驶的农用拖拉机的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行驶牌证的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农机的质量监督、经营和使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农业机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的行政管理工作。乡(镇)农机行政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可以授权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

第二章 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 农机设计、生产单位应加强农机产品的质量管理。农机新产品和科研成果,在正式投产前,均须进行试验鉴定。
第六条 农机新产品和科研成果的试验鉴定,须以国家和省标准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机标准和确定的试验方法为依据。国家和省没有鉴定标准和试验方法的,由承担农机试验鉴定的单位提出,报省标准计量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备案后试行。
第七条 承担农机试验鉴定的单位对其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和科研成果,应发给鉴定证书,并及时发布鉴定通报。
第八条 农机新产品和科研成果的试验鉴定申报程序、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标准计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农机质量监督单位,对正式投产和进入流通领域的农机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三章 农机产品的经营
第十条 经营农机产品的单位,在经营主机时,应经营其配件,以保证农机的修理和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销售、供应农机产品的单位,应加强农机产品的质量管理。对没有鉴定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农机产品,不准采购、销售。
第十二条 销售、供应农机产品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乱加费用、哄抬物价。

第四章 农机的使用
第十三条 农机在使用前均须进行登记。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由县(市)农机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由其建立技术档案;其他动力机械由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经登记的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因技术状况不良或操作不便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动力
机械,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在登记之日起十日内进行使用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牌照、行驶证或合格证。
牌照、行驶证、合格证,由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统一式样印制发放。
第十五条 因技术状况不良或操作不便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农用动力机械,在使用中须接受农机管理部门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 严禁继续作业、行驶。
第十六条 修理农机的单位、个人,须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农机修理的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对农机进行修理,确保修理质量。
农机修理收费标准的制定,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农机在田间、场院作业、行驶以及在库棚停放中因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造成的事故,由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操作、驾驶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内燃机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操作证或驾驶证。没有操作证、驾驶证的,严禁操作、驾驶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内燃机。
第十九条 操作员、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农机管理部门的年度审验。不按规定进行审验又无正当理由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操作、驾驶。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标准计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农机质量监督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10%以内的罚款;给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要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农机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直到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第二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农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农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88年3月2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1983年6月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彭 真   乌兰夫   韦国清   彭 冲   赛福鼎
  阿沛·阿旺晋美     许德珩   胡厥文   史 良(女)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朱学范   陈丕显   王任重
  周谷城   耿 飚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