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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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调查发[201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有关重点企业:

  近年来,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商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已覆盖多个省区市和重点行业,初步形成了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四位一体”的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体系,在服务政府决策和产业发展,帮助企业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对外贸易法》,充分发挥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的积极性,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运用科学的分析评价体系进行产业预警分析,及时发现进出口异动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及引发贸易摩擦危险,维护产业安全,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发挥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在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布预警信息,为国内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二是稳步推进,共建共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共同参与建设工作,分享预警信息。三是打好基础,保证公共服务产品可持续性。以国家和地方的公共投入为主,通过产学研结合,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向产业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二、加强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

  (三)丰富和完善产业安全数据源。进一步推进产业安全数据库基础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提高数据的覆盖面,确保直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丰富数据获取渠道,保障数据获取渠道的畅通和稳定。

  (四)扩大产业安全数据库监测企业样本。在保持现有重点监测企业规模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重点监测企业甄别和筛选工作,稳定和扩大监测企业数量,力争将本地区或本行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生产企业纳入监测范围,保证重点联系企业的产业代表性。应依据《统计法》和《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安排专门机构或专人从事此项工作,提升本地区监测企业数据上报率。继续做好本地区和本行业监测样本企业培训和服务工作。

  (五)保证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稳定性。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工作的主管单位出现调整的地方要做好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工作的经费、监测企业和相关资料等的交接工作,保证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对本地区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工作进行评估,每年对本地区数据库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三、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分析和信息服务

  (六)完善共建共享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在各自预警监测范围内,提高预警分析水平和能力,及时发现全国、地方和行业中影响产业安全的问题,形成重点产业、重点产品、重点国别的预警信息监测报告。逐步实现产业安全数据库资源和信息的分级共享。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形成合力,建设网格化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七)建设产业损害预警分析系统。完善数据分析软件,优化产业损害预警模型,实现产业损害预警指数、产品竞争力指数、进口产品冲击影响评价等功能。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的分析模型和分析方法,提高数据分析的深度和广度。

  (八)发挥预警机制作用。重点、敏感产品进出口数量、价格及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的监测情况与分析报告,将根据需求分别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及企业,为政府决策和产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做到预测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可行、预控有效。

  (九)完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产业安全指南网,鼓励地方和行业建设和维护产业安全指南子站。畅通信息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效率和范围。根据产业和企业需求,提供相应服务产品。帮助企业运用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四、加强重点国别预警机制建设

  (十)加强对重点国别的预警监测。通过对主要贸易国别进出口情况分析,结合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确定重点监测国别、产业和产品,列出重点预警清单。根据产业损害预警监测,定期推出国别贸易异常产品清单及对我产业影响分析报告,并建立产业损害预警通报制度。

  (十一)建立和完善国别预警磋商机制。选择重点国别建立分国别预警磋商机制。推动和鼓励产业间对话磋商,加强沟通,增进互信,避免或化解贸易摩擦。

  五、完善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体系

  (十二)完善“四位一体”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商务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有关企业加强协调和沟通,分工合作,完善“四位一体”的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体系。建立统一的产业安全数据库、产业损害预警分析系统、重点国别预警磋商机制等工作。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有关企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与地方和行业共享产业预警信息,对地方和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绩效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三)积极拓展地方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把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列入地方商务重点工作。组织建立本地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健全产业安全数据库直报体系,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完备性。开展重点敏感商品的区域、国别分析,形成预警报告。及时反映本地区产业、贸易、市场监测信息和重要情形变化情况。

  (十四)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性产业损害预警。各行业协会、商会积极组织实施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举办产业损害预警通气会。开展产业安全数据库直报工作,确定和调整本行业监测商品和企业目录。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和维护产业安全重点问题研究。开展重点敏感商品的区域或国别分析研究,撰写预警报告。充实行业预警专家队伍。在政府指导下,组织企业参与国别预警磋商机制。及时反映本行业产业、贸易、市场监测信息和重要情形变化情况。

  (十五)主动开展企业级产业损害预警。各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参加全国、地方和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确定专人负责产业安全数据库直报工作,定期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准确上报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关注市场供求变化,及时反映市场监测预警信息。积极参与国别预警磋商,化解贸易摩擦,实现互利共赢。

  六、建立产业损害预警长效机制

  (十六)建立产业损害预警实施机制。根据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方法和步骤,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人,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拟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七)建立责任落实和创新激励机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定期公布地方、行业绩效考核结果。明确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展目标,落实组织实施部门和责任人。创新激励机制,提高各单位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积极性。商务部每年将对在产业损害预警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通报。

  (十八)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进行产业安全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培养一批熟悉产业、精通贸易救济、研究产业安全业务的律师、会计师、产业专家、贸易专家。在从事外贸业务的人员中逐年选择一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才,定期进行强化培训。

  (十九)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宣传。通过网站、刊物、论坛等多渠道广泛宣传产业安全理念,提高产业对贸易救济措施的认识,增强主动运用国际规则能力,提高维权意识。

  七、保障措施

  (二十)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产业损害预警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研究制订相关细则,出台相应规章制度,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健全组织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应设专门机构负责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产业损害预警协调机制。商务部要在已建立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基础上,建立统一规划、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反应灵敏的全国产业损害预警协调机制。

  (二十二)争取经费保障。商务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专项资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应专项资金,保障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资金投入。行业组织、企业整合产业损害预警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拓宽经费渠道,产学研结合,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

  (二十三)强化技术平台。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设产业损害预警分析平台。通过数据定量分析,建立起有动态分析功能的预警模型。借鉴国外已有做法,开发有中国特色的产业损害预警软件,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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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3]20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9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目前,我区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03年起,在全区城乡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要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对城乡新生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1-3年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使其在取得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各类就业中介机构实现就业。要引导和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范围
  (一)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愿望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二)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三)准备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又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企业富余人员等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
  三、职业培训
  (一)培训机构。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机构,在教育、培训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办学条件评估,由市(地)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二)培训内容。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要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培训的全过程,开展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和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教育。
  (三)培训期限。培训期限依据培养目标和学员的文化基础确定。
  1.熟练工的培训期限为4-12个月;
  2.初级职业技能的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为2年,高中毕业生为1年;
  3.中级职业技能的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为3-4年,高中毕业生为2年;
  4.特殊职业(工种)特殊人员的培训期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在教学上应积极引进“单元制”、“双轨制”、“MES”等方法。
  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组织学生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俭学,并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开展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
  (五)招生入学。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可在春秋两季自主免试招生。
  四、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满的人员,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考核,并结合其思想品德和劳动态度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毕(结)业证书,属技术工种(专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就业服务
  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职业介绍机构要将经过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毕(结)业的人员作为就业服务的对象,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积极推荐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满的人员就业;要加强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机构的配合,指导、帮助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并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工商行政部门应在登记开业等有关方面提供服务。
  六、经费筹措
  (一)经费渠道。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所需资金渠道如下:
  1.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承担准备录用人员的培训费用;
  3.从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列支失业人员培训费;
  4.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适当提取;
  5.各级财政按培训人数及工种(专业)情况从就业培训补助费中予以补贴;
  6.社会捐助。
  (二)收费办法。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员的个人收费,可比照中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收取。父母均下岗、失业的职工子女、城镇特困职工子女和残疾青年,学费减半;其他生活困难者,可缓交或减免学费。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要求组织培训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准备录用人员的全部或部份培训费用。
  从地方就业训练经费、教育附加费中提取的经费和政府补贴,可采取项目招标、培训质量考核或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七、主要措施
  (一)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对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要动员符合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
  (二)组织保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设立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扶持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对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落实生源。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城乡新生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摸底,认真组织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登记报名;及时发布教育、培训信息,使城乡新生劳动力有目的地参加培训。
  (四)疏通升学渠道。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应优先录取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
  (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1.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和经济贸易部门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对象,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自治区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2.对违反就业准入控制,介绍、招收录用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当地又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可允许先招收再培训。
  (六)奖励扶持。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工作比较好的培训机构和实习基地,各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表彰和奖励。

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卫生部、司法部


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司法厅(局):

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认识和评价全国毒品滥用基本
状况,预测毒品滥用趋势,将为政府制定禁毒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2001年1月5日,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1)4号)中
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为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药物滥用蔓延情况,在目前已建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物滥用监
测机构的基础上,2001年在尚未建立监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步建立起药物滥用
监测机构(港、澳、台地区除外) ,以保证我国在“十五”期间建成覆盖全国、有效运转的
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在未来五年内,逐步建立适时动态监测,长期预报和专题调查研究相
结合的药物滥用监测机制,不断提高发现、跟踪和预测的能力,特别是要加强对新型药物
滥用趋势的监测,为禁毒部门正确制定禁毒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公安机关设置的强制戒毒所、司法机关设置的劳教戒毒机
构及卫生部门开设的自愿戒毒机构等所收治人员均应纳入监测范围。各系统各类戒毒机构
应按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的要求,对所有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进行登记,填报《药物
滥用监测调查表》(见附件),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本辖区药物滥用监测机构。

社区和企事业等单位对吸、戒毒人员也应进行药物滥用监测登记并报告本辖区药物滥
用监测机构。

三、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下称监测中心)设在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内,
其主要职责是在业务上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物滥用监测机构的工作;定期收集、
汇总和分析各地药物滥用监测登记报告,按照禁毒工作的要求开展药物滥用流行病学专题
调查,及时将药物滥用情况分析报告国家禁毒委员会;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物滥用监测工
作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药物滥用监测报告书编写工作。

四、各地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中心要求定期报送本辖区药物滥用监测登记表,
定期向当地政府禁毒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辖区药物滥用
情况,作好本地区药物滥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视为禁毒和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落实有关的机构设置。要求
省级监测机构配备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药物滥用监测培训的人员专
职从事这项工作。

各地公安禁毒、监管部门、司法劳教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药物滥用监
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采集数据,及时通报情况。

六、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国药物滥用监测数据的发布,各级药物滥用监测机
构未经国家禁毒委员会或当地禁毒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公开发布药物滥用监测有关数据。


附件: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内部文件 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安 部
卫 生 部 司 法 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