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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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废止)

电力部


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
1997年2月15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的国际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确保采购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国际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电力工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电力工业各单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土建工程、技术和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招标和投标都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符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国际贷款机构规定的国际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方法,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保密的原则,防止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第四条 鼓励并支持国内制造厂商和企业积极参与竞争,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选用国产设备和国内投标商。

第二章 招评标工作程序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在国家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前原则同意招标的项目,并且中外双方已经签署贷款协议或经贷款机构在签署贷款协议前同意提前招标,才能开展对外招标工作。
第六条 成立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国际招评标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大型电力项目成立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接受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的领导。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初评报告,协调和解决评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其指导下,对招评标工作实行全过程领导。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采购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项目的主管部门、国内主要投(融)资方,以及设计主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主管项目领导组成。
第八条 招标工作由采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采购单位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竞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九条 采购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由项目的国内主要投(融)资方或实施机构、设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所聘请的技术、商务、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机构由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十条 招标文件经电力设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电力工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贷款机构批准。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招标文件的初审和转报工作,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须进口的配额、特定和登记产品的有关进口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由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内容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或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合同审批和进口手续后,才能正式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签订后才能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三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按贷款机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其他金融组织和政府贷款项目参考上述范本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对设备制造商的业绩要求既要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又要结合我国机械制造业的现有水平。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设计院(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初步设计、预设计)原则及电力工业和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技术性能指标编制尽量与国产成熟设备性能相结合。
招标文件应严谨、准确,文字要简洁;英文译本必须经具有副译审以上职称的人员严格校对、把关,中英文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经国家有关部门和贷款机构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章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招标权和签约权,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国际采购经验,接受采购单位委托,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招标的具体活动;
(二)要求采购单位和投标人提供招、投标的有关资料;
(三)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或后审;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三)维护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受采购单位委托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六)协助采购单位做好招标采购的全面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提供涉及招标采购机密的有关情况;
(七)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厂商提供与招标机密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生违纪事件者,给予警告、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 评标及授予合同
第二十条 评标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贷款机构的采购导则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保密的原则,对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开标前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评标管理办法。该办法应明确规定评标办法、工作程序和时间表,经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二条 评标应在开标后十日内进行。评标工作组对各投标商的投标书就技术和商务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其质量、性能、价格、交货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和投标商资信情况等因素,提出初评意见供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评审。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决定,评标工作组对进入短名单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详评,推荐首选中标商和备选中标商,经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评审后报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
由招标代理机构将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评标报告送国家评标委员会评审、批准。
国家评标委员会批准评标报告后,由招标代理机构送贷款机构审查,确定中标厂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凭贷款机构的批准函向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单位一起与中标厂商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五条 合同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不得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技术、设备、土建和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并报送贷款机构审查批准后,合同生效。

第六章 招评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招评标工作应严格遵照《关于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在招标、评标及采购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招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参与招评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标人暗示、索取、收受回扣和好处费。
第二十九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条 在评标期间,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到投标人公司、工厂等处参观考察。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参与招评标工作的人员,凡发生违纪事件者,由当事人的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通过执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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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败诉节点提示(一)

李迎春律师

劳动合同法网www.ldht.org

【提要】本文从用人单位法律适用实务操作角度出发,结合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多年经验,探寻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用人单位最容易败诉的节点并给予提示,尽量以简练的几句话进行剖析并提供解决方案,给用人单位在适用劳动合同法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订立劳动合同未遵循合同订立基本原则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合同内容不合法或显失公平,或者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可能会被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还将面临赔偿损失的风险。

【李迎春律师建议】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以避免败诉风险。


二、规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瑕疵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败诉节点二、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李迎春律师建议】一、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二、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三、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生“欺诈”的败诉风险。

【李迎春律师建议】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或劳动合同中进行设计。


四、强令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败诉节点二、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败诉节点三、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一般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

【李迎春律师建议】严格执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避免有以上违法行为。为避免员工不当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风险,可向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



五、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不订立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的败诉风险提示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9月15日,交通部

部属各单位,双重领导港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将按照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企业“三个条例”和补充通知的精神,全面实行厂长负责制,并同时实行厂长任期终结审计制。现将部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意见,请及时告部审计局。

附: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结合交通企业推行厂长负责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的对象只限于正职厂长(经理、局长、主任,下同)。凡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在厂长任期终结或中间离任时,均须由主管部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离任或连任手续。对未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厂长离任时,为了分清前后任经济责任,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或厂长要求审计时,也可依照本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条 厂长任期终结或中间离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进行审计。部属一级企业厂长,由部审计局负责审计,部属二级企业厂长,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计,并抄报部审计局。
以地方为主双重领导的港口和地方交通企业的分级审计权限,按当地国家审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为给终结审计积累资料和帮助厂长经营决策,还应做好厂长任期内的年度审计。任期年度审计,部属一级企业,委托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人员)代部审计局进行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报送部审计局和本企业厂长,部属二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自定。

审 计 程 序
第五条 厂长任期终结,按本规定第三条由上级干部管理部门提前两个月正式通知审计部门(中间离任也应提前尽早通知),由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小组,按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就地审计。
第六条 被审计厂长和单位要事先做好准备,向审计小组提供下列资料:
1.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任期目标责任书;
2.厂长述职报告;
3.任期内的任期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各专项审计报告和附件;
4.任期内的财务、统计资料(包括报表、帐簿、凭证等);
5.任期内的重大决策、方案、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
6.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查表;
7.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审计终了,审计小组要写出《审计评议报告》,依照国家法规,对厂长任期内的业绩和规定审计的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分清责任,特别要分清是前任责任还是现任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改革中的失误还是钻改革的空子。
第八条 《审计评议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厂长和单位的意见,并书面报告派出审计小组的审计部门。
第九条 审计部门要对《审计评议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时要充分考虑被审计厂长和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审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写出《审计评议结论》,概括指出厂长任期内的工作成绩,主要问题和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处理建议。
第十条 《审计评议结论》和审定后的《审计评议报告》送交干部管理部门,并将《审计评议报告》抄送被审计厂长和单位。

审 计 内 容
第十一条 任期终结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任期内经济责任总目标的实现情况;
2.盈亏的计算是否属实,上缴的税费是否足额、及时,税后留利的各项基金是否按规定分配;
3.各种财务收支、外汇收支和成本计算是否合规合法;
4.财产、物资是否完整真实,有无损失浪费;
5.各种专用基金、特种基金来源是否正当,是否按规定使用;
6.债权、债务、待处理帐户是否真实,有无遗留经济纠分问题。
第十二条 任期年度审计的主要内容,与第十一条规定基本相同。每年可选择重点并结合审查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年度财务决算和专项审计,写出审计评议报告。

附 则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管理和院、所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实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