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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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修改为“元旦、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国庆节(10月1日)和国家重大庆祝活动期间,经市人民
政府决定,允许在规定的区域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并由市公安机关以公告形式发布。”



199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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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14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是改革干部任用制度的一项内容,对于促进乡镇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逐步做到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搞好基层政权和党的组织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巩固和完善乡镇干部制度改革的成果,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现将《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情况研究执行。

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乡镇干部要逐步从农村优秀人才中选拔聘用的指示精神和近几年的实践经验,现将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乡镇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章程规定,一律由选举产生。依法选举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二、补充乡镇一般干部,在行政编制定员内,实行聘用制。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被选举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随之改为选任。
三、选任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农村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选任制干部不受此限制),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乡镇领导人员,应具有组织管理等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四、聘用乡镇干部,必须坚持“公开招考,择优聘用”的原则。招考聘用人员,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聘用指标,由县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应聘人员进行统一的文化考试。在此基础上,由各用人单位从考试合格的人员中初选聘用对象,并对其政治表现、工作能力、身体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并将合格人选、考核结果及使用意见上报审批。拟聘用人员属于党群系统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属于行政和其他系统的,由县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聘用的人员,由乡镇张榜公布名单,并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应有的权力、义务、职责及聘用期限等事项。
五、选任或聘用的人员,在任期和聘期内,享有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力,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尽职尽责地搞好本职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选任、聘用人员加强考核。选任人员在任期内,如因失职、渎职、或犯严重错误失去任职条件的,可依法免职。聘用人员不能履行合同或协议,可以解聘;因上学、参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允许辞职、辞聘。聘用人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工作需要,本人称职,经严格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但不得沿用过去的办法转为国家固定干部。聘用期满不再续聘或中途解聘的,仍回原工作或生产岗位。选任的领导人员任期内免职的或届满落选的,返回原工作或生产岗位,也可根据编制和本人条件聘用为一般干部。
六、选任或聘用人员在任期或聘期内,执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其职务工资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7〕1号文件)办理,并同国家机关其他干部一样,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工资;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保险福利待遇,因公致残,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工伤待遇。
七、选任人员任期届满落选和受聘人员聘用期满解聘,对从农村选举或聘用的人员,可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六年以下的(含六年)每满一年除发给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外,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额的生活补助费;七年以上的,从第七年起,每满一年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对于任期内被免职回原生产岗位的或中途解聘人员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八、乡镇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九、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教政法厅〔2004〕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经部党组同意,决定将教育部行政许可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教育部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的职责

  负责我部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工作,制定我部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配套制度,研究决定处理与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其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由法制办牵头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二、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 周济  党组书记、部长

  副组长:张保庆 党组副书记、副部长

      章新胜 党组成员、副部长

      田淑兰 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

  成员: 郑树山 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兼办公厅主任

      李卫红 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

      吴德刚 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

      牟阳春 发展规划司司长

      杨周复 财务司司长

      姜沛民 基础教育司司长

      张尧学 高等教育司司长

      林蕙青 高校学生司司长

      曹国兴 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

      刘金平 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局长

      孙霄兵 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孙霄兵兼任,副主任由办公厅副主任高聚慧、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一室主任钟燕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