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奖考评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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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奖考评奖惩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奖考评奖惩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更好地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的若干决定》(穗字[1994]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评办法
凡与市政府签订城管目标责任状的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均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考评,采取上、下半年各考评一次的办法,按考评结果得出达标或不达标:
(一)凡当年上、下半年两次考评均达标的,给予奖励。
(二)当年两次考评结果如一次达标、一次不达标的(不分上半年或下半年,下同)不奖不罚。但如两次考评得分相加平均分达不到达标的最低分数线的,予以处罚。
(三)上、下半年均不达标的予以处罚。
(四)连续两年考评都不达标的,予以重罚。
二、奖惩办法
(一)当年上、下半年两次考评均达标的,按责任轻重程序给予不同的奖励。市属八区、市环卫局、公安局、工商局等11个单位中有达标的,各奖励5万元;其他达标单位各奖励2万元。并在新闻传媒上公布表扬。
(二)对连续两年考评均达标的签状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给予如下奖励:任职不满1年的,给予相当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任职满1年以上的,给予相当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奖金。
(三)当年上、下半年两次均不达标,或1次达标1次不达标,但两次考评得分相加平均仍达不到达标的最低分数线的,如属市属八区、市环卫局、公安局、工商局等11个签状单位的,处罚1万元;属其他签状单位的,处罚5千元。并可在新闻传媒批评曝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
得评为先进个人。
(四)连续两年考评均不达标的,除给予上述经济处罚外,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级晋职的资格。该单位不得评为年度综合奖,并在新闻传媒上批评曝光。
三、监督执行
对城管目标责任状的检查考评,由市城管办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每年初,市城管办要将上一年度检查考评的结果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并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政府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责任状达标奖励的奖金,由市财政局划出专项经费,按奖励的数额计发。被处罚的单位,应在第一季度内将受罚的款项划给市财政局,作为全市城管专项资金。
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奖罚决定,由市城管办提出意见,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对街、镇及区属部门的考评奖惩办法,可参考本规定由各区制定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四、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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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10〕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标志。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 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现场制作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对监督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和录像。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第十一条 不同现场的监督检查应制作不同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人、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笔录应当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人。
  第十四条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移送或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试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试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充分体现互惠、公平、合理、择优选择的原则,促使粤港澳公路运输业更趋向于良性循环,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实行有偿使用,采用公开竞投的办法。具体工作由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口岸办、公安厅、交通厅组织实施,公证部门参与鉴证。
第三条 凡在港澳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均有申请参加竞投的资格。竞投者可采取独资或与内地单位合作方式参加竞投。
第四条 试行有偿使用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目前暂限于新增部分,已批准运营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待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向公开竞投过渡。以后,对原批准的直通货运车辆采取公开竞投时,凡经营效益好,遵纪守法的企业,如原合作双方要求继续经营,可按竞投时的平均
价给原经营者继续经营;凡经营不正常的企业,收回车辆指标,由省统一公开招标。

第二章 指标使用权竞投
第五条 有偿使用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数量,每个年度要有指标限额,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公开竞投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每年分一批或几批进行。公开招标的车辆指标使用权底价,由竞投主持人在招标开始时公布。
第七条 参加竞投的企业,需先到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填报《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竞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商业登记证明书及竞投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运输企业经营资金的银行证明(即资信证明)或贷款担保书;
三、外方或中方单位经营二年以上运输业的证明文件。
经审查后,取得资格者,按照每批车辆竞投指标数量,缴交按金,即发给竞投资格通知书和应价牌。
第八条 参加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竞投者,必须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若企业法人代表不能参加时,可出具委托证书委托他人参加。
第九条 在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竞投中,中标的企业,将发给《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中标书》。中标者应在14天内到指定银行付清所有车辆指标使用费,逾期不付者,收回车辆指标,按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条 竞投者中标后,凭《粤港澳直通车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中标书》及项目有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报批、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及车辆入境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中标企业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将所有车辆投入营运,逾期不办理入境的车辆指标,将予扣减。对连续拖欠国家税款达二个季度以上者,企业法人代表或司机走私者,将视其情节,分别作出注销公司或扣减车辆指标处理。凡被扣减的车辆指标,辆指标使用费不予
退还,指标收回。
第十二条 竞投的车辆指标,独资或合作经营期限为三年,营运范围为全省各地。经营期满后,如经营情况正常,原经营者要求继续经营的,可按当时车辆指标竞投的平均价由原经营者经营,如无意继续经营的,将收回车辆指标,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中标的企业在二年内不转让经营权,需转让经营权的企业,应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在公开竞投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欺骗手段的,将无偿收回车辆指标。
第十五条 举报违反本试行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属实的,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竞投所得收益,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山区交通、通信设施建设;口岸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交通、交警部门设施的添置和更新。



199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