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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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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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0年9月30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

榆林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帖息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政办发〔2004〕74号


榆林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帖息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榆林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榆林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规范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效率,根据中、省有关财政资金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全市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资金的利息补贴。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计划审编、申报审核、资金管理实行部门分工协作制度。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和流动资金贷款。其贷款必须在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否则不予贴息。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按照“重点突出,扶优扶强,产业兼顾,县区平衡”原则,重点扶持全市确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个别发展前景看好的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的成长型企业;扶持围绕牧草、羊子、红枣和马铃薯等主导产业种植、养殖、加工和流通的企业;扶持与广大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新型订单农业企业。
第六条 扶持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应达到6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加工、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2、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

第三章 下达和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农业局、乡镇企业局根据企业上年度投资规模及经营状况确定拟扶持企业名单,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确定当年贴息规模。由农业局、财政局、乡镇企业局联合逐级分解下达。年终,企业根据当年银行贷款情况,填报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并写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农业、乡镇企业局审定,然后将审定结果联合上报市级相关部门,经市农业局、财政局、乡镇企业局联合审定后,由市“财政支农专户”逐级下达,封闭运行管理。
第八条 申报扶持的龙头企业需附报的材料
1、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2、银行贷款凭证及付息凭证复印件;
3、龙头企业申请报告;
4、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5、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有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还应附报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可行性报告;
8、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力情况证明。

第四章 规模和期限

第九条 对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企业贷款贴息采取“总额控制、按率贴息”的办法。即:贴息资金总规模由年初预算指标控制,不得突破。贴息资金利率暂定为2‰,根据财政政策的调整以及银行利率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条 贴息期限只对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贷款实行贴息,按月计算,最高期限为1年。贴息年度中间发生的贷款按照贷款发生日据实计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根据农业、乡企三部门联合下达的贴息资金文件,通过预算将贴息资金划入支农专户,并由支农专户拨付到县区。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及时、足额兑付到扶持企业,不得滞留、挪用。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全部实行报帐制管理办法,可以采取财政直接报帐制或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柜报帐等办法。具体的报帐制办法由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对本年度未分配完的计划贴息资金,将留在财政用于下一年度的贴息。
第十五条 扶持企业要定期向财政、农业、乡镇企业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收回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