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06:15   浏览:8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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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已废止)

国家旅游局


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

1990年3月1日,国家旅游局

一、旅行团全包价计算范围包括服务首站至服务终站间的综合服务费、房费、城市间交通费、超公里费、游江游湖费、特殊游览点门票,风味餐差、代订餐房、代订房、餐手续费,不可预见费,文娱费、专业活动费、游旅保险费等。出境机、车、船票(广九线车船出境票除外,中转费及出境机场费一般不应在包价内。)旅行社在对外销售半包价,小包价时,也必须明确定包价计算范围。
二、旅游天数的计算办法
1.全程旅华天数,入出境时间按首尾合算一天半计价。
2.旅行团的日程如属跨年度的,则接不同旅游价格年度的收费标准分别计算;如属跨季节的团,应按所在季节天数分别计算;如一天跨两个城市,而且两地的综合服务费标准不同,则各按半天计算。简化计算方法是均按价格标准较高的年度、季节、城市计价。
3.为降低直观价格,增加价格的灵活性,旅行团在华期间允许有自选项目,对自选项目可以不包在综合服务费内,由客人另付,如客人要求全天自由活动(即不供餐不活动),综合服务费应按天数、相应等级30%收取。
三、关于取消费的规定
1.入境15天以前取消旅行的,不收取消费。
2.入境前8—15天取消旅行,按包价5%计收取消费。
3.入境2—7天取消旅行,按包价30%计收取消费。
4.入境前24小时以内取消旅行,按包价50%计收取消费;同时入境当天综合服务费,房费不退。
5.旅行团入境后,个别客人自行退团,费用一律不退。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中途终止旅游的,经双方认可的特殊原因退团者,可退旅行费用剩余部分。
四、十人以上旅游团应派全陪,如客人不需要派全陪的旅游团,不分等级、地区、类别一律按每人天减收10元计价。九人以下的旅游团不派全陪,如客人要求派全陪,至少每团每天应加收250元。
五、“一地游”旅行团的对外销售价,除全陪费用可按每人天减收10元外,其它费用未经批准,不得给予优惠和折扣。
六、关于价格形式。除组团综合包价外,国家鼓励采取半包价、小包价等销售形式,但每个城市的半包价、小包价标准应该基本统一,具体标准由旅行社制订,经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批准,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备案。
七、长江三峡团的岸上费用统一按三类地区标准十人以上等计价,船票费和船上综合服务费另外计算。首尾按半天计算综合服务费。
八、凡经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批准的由旅行社代理人、新闻记者及政府官员,邀请来华考察的,其费用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证明,由接约单位与有关部门用人民币结算。
九、旅行团的客人要求变更在中国境内的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饭店等级、餐食标准,所增费用由旅游者负责,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中国国内的旅行社被迫改变旅行团的旅行日程,旅行线路和在华停留天数,其费用差额由组团社负责,多退少补,然后和接待社结算。
十、旅行团的费用按照“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采取一团一清的结帐办法。外国旅行社应按照中国政府规定的结算货币和旅游年度保值固定汇率结算。
十一、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从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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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的通知

教育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的通知

教发[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建设厅(建委)、发改委(计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建委、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建设局、发改委,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有力、有序、有效地推动汶川地震灾后学校重建,把学校建设成为最安全、最牢固、最让群众放心的建筑,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进程,研究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的规划、建设,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转发所属各级教育、建设、发改部门,督促执行。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在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moe.edu.cn下载。

  特此通知。

教育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2]132号
2002年11月14日


市直各委、办、局:
《晋城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国家和公务员个人合理分担医疗费用;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市级机关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证公务员原合理享受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党群机关,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决定。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直全额预算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按季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中央和省驻晋以及其它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随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医疗补助的筹集标准,根据原市级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根据我市目前财政承受能力和近五年基本医疗执行情况,2002年市级的筹资标准暂按市直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筹集。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5万元以内的补助80%,个人自付2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补助85%,个人自付15%;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的补助90%,个人自付10%;15万元以上部分补助
95%,个人自付5%。
(二)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从补充医疗3%中,划出1%用于补充个人帐户。补助标准按年龄段由医保中心掌握执行。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公务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管理,市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列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确保收支平衡。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市医保中心的考核与监督;市财政局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制度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财政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医疗补助可参照执行。所需医疗资金仍按原来资金渠道筹措,由单位按规定向医保中心缴纳。并按本办法实施补助。
七、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生育保险渠道解决,但未入生育保险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公负伤治疗的医疗费,由公务员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由责任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不得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助费用支付,应由事故责任结构调整的区域经济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结构凋整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并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
2、负责对国家、省、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人承担。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希望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月—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