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劳动报酬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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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劳动报酬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劳动报酬问题的批复

1964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办秘字第13号、116号关于被判处劳役的人犯在交社、队执行期间生活费用如何解决的请示已收阅。根据你们报告的情况,我们认为,你省有些地区的人民法院,在1962年以前,对一些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重婚、破坏婚姻家庭、打架斗殴、偷盗等轻微犯罪分子,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是不适当的,应当采用各种教育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应判处劳役。但是,过去既然对不应判处劳役的而判了劳役并交社、队执行,现在一般可不再变动。对于这类轻微的犯罪分子,在把他们交给社、队执行劳役期间,主要是由社、队对他们加强教育,提高他们的觉悟,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应在劳动报酬问题上给予惩罚,因此,对他们在交社、队执行劳役期间的劳动报酬仍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他们的劳动付给报酬。这种作法,只要向群众讲清楚道理,群众是会同意的。
今后,关于劳役适用的范围问题,请你们转告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我院1962年9月13日法研字第63号给你院的复函执行。对判处劳役,应该只限于对法律、法令有规定的罪行适用,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要适用;也不要再行采用“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等办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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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发布)


  为加强基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展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和发展乡镇法律服务所,特作如下规定:


  一、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并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


  二、乡镇法律服务所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市、区)司法局指导,由司法助理员(司法办公室)管理。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
  1.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民事诉讼、非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应聘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法律顾问;
  2.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事项;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4.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5.协助司法助理员调解疑难民间纠纷,指导、管理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及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五、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可以由司法助理员兼任,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人。组成人员可以聘用,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司法局考核。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人员统称“乡镇法律工作者”。乡镇法律工作者如符合律师条件可以依法取得律师资格。
  乡镇法律工作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法律服务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且具有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


  六、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方便人民群众,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七、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业务,应统一受理,进行登记,建立案卷。办理完毕,要分类归档,按照规定统计上报。


  八、县(市、区)司法局应组织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帮助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业务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乡镇法律工作者的培训,把培训工作纳入计划。


  九、乡镇法律服务所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收费”的原则。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免。具体收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制定。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经费,可以实行全额管理、差额由乡、镇人民政府补助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收统支的办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自收自支。


  十、乡镇法律服务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监督。


  十一、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1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1年6月29日)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雷铣、罗辑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徐同昌、李凡民、路安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三、任命雷铣、陈为典、林有海、郝银飞(女)、于斌、李树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