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4:51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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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1992年12月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文

一、计算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
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一)材料费(低值易耗品)
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材料费=消耗材料+低值易耗品分摊费用。
(二)水、电、燃料费
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三)检验用房维修费
对检验工作用房的修缮、维护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四)仪器设备折旧费
原值大于500元,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的仪器设备),但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原值-残值
年折旧费=-----------
使用年限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仪器设备维修费
对检验用仪器设备的维护、校准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六)管理费
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按上述五项之和的10%计入。

二、计算公式
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
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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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决定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科技、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对科技重大事项的协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我国科技、教育水平,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发展,决定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讨论、审计科技和教育重要任务及项目;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及部门与地方之间涉及科技或教育的重大事项。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朱■基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李岚清 国务院副总理
成 员:曾培炎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陈至立 教育部部长
朱丽兰 科学技术部部长
刘积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项怀诚 财政部部长
陈耀邦 农业部部长
路甬祥 中国科学院院长
宋 健 中国工程院院长
徐荣凯 国务院副秘书长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小组日常的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具体工作由秘书三局承办。办公室主任由徐荣凯同志兼任。另设一位专职副主任(副部长级)。



199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1997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此前发生的适用类推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再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我院报送类推案件。
二、1997年9月30日以前已经报送但在10月1日前尚未核准的类推案件,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一律不得定罪判刑;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适用修订后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