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3:27:22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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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有效地纠正我省少数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临时出国团、组的组团和人员审批原则
1、派遣临时出国团、组必须贯彻“少、小、精”的原则。要按照出访任务明确、有实质性的内容和人员懂行的要求组织团、组。
2、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或非主管该项业务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借故参加临时出国团、组出访;凡由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任务,领导干部虽分管该项业务,一般也不得随团出访。
3、同一任务省内已派团、组或人员出访、考察的,不得重复组织团、组或派人员出国。
同一地区、同一部门或单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要负责人不得同一团、组出访。

对列入国家暂停进口的设备、国内已引进有类似的设备和只进口单机设备的项目,不得出国考察。
4、由各市、地、州派遣出国团、组或人员的请示报告,组织团、组或派遣人员的单位应同当地外事部门会签后上报。
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给其驻川单位的出国任务批件,人员派出单位须抄告当地外事部门;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出国的团、组或人员其行政和党的关系在市、地、州的,由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归口审批办理部门将出国任务批件抄送出国人员所在地外事部门。
5、各级党委授权的出国人员政治审查部门和政审批准机关,要按照中办发 (82)26号和川组发 (84)27号文件精神,对拟派出国的人员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克服对出国人员只重业务条件而忽视政治表现的倾向。
6、审批部门或归口审批办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持原则,一律不予批准。对已经批准出国,但在出发前发现不合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坚决予以纠正。属个别人的问题,个别纠正;问题较多的,则调案重批。
7、派遣出国团、组,要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出访时间。专业性小组一般不超三人;综合性考察组一般不超过五人;友好访部团、组一般不超过六人。只出访一个国家一般不超过十天;出访两个国家一般不超过十四天;出访国家超过两个的,一般不超过二十天;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

8、各部门、各单位拟派出的出国人员,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前,一般不得向被派者本人透露,也不得提前办理制装等有关出国事项,更不得由本人催办审批手续。
9、出国人员应由单位选派,经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个人不得承诺外方的邀请,也不得暗示外方邀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同外方商定出访事宜。
引进单位不得以外方是否承诺出国访问、考察作为选择“窗口公司”的条件。同外方签订各类合同,如需列入由对方付费出国访问、考察或培训人员的条款时,事先应征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出国团、组或人员的审批机关同意。
二、关于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管理问题
1、负有选派出国人员任务的单位,在人员出国前,要集中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外事纪律教育。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外事部门,要主动为出访人员讲解出国注意事项。跨地区、跨部门组成的临时出国团、组,由组织团、组的单位负责落实教育任务。对出国进行
短期技术考察、从事讲学活动、接受培训或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应由派出单位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干部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逐个谈话,鼓励他们努力完成任务,模范地执行外事纪律,为国争光。
2、临时出国团、组的团、组长,要加强团、组人员的管理工作。如遇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有三个以上党员的临时出国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负责团、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完成出国任务。
3、临时出国的团、组或人员抵达目的地后,须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汇报出访任务、邀请单位和日程安排等,自觉接受领导和管理。
4、临时出国的团、组或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所规定的出访任务、国家 (地区)、时间和路线进行活动。出发前,对出访或考察项目的分布地点、完成培训任务的具体计划以及出访路线、时差、车次或航班等情况,应作调查研究。以选择最佳路线,做出合理安排,减少失? 蟆? 临时出国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顺访国家或地区。凡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改变回国路线的,应事先向国内主管部门请示,转报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因突发的特殊原因来不及向国内请示的,要征得我驻外使领馆或派驻机构同意,并出具有效证明。
临时出国人员往返路途、经停国家或地区所需时间,均计算在批准的总天数内。

5、凡赴港、澳地区或出国往返须经港、澳出入境者,应按报批程序经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征得港、澳工委同意,并由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前往。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预先买好途经港、澳的机票;也不得在国外通过外商或港、澳商人办理前往港、澳地区的签证。
6、临时出国人员不得利用出国之机,背着组织同外国人和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以下简称“四种人”)拉关系,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
7、临时出国人员出入境时,应严格执行海关有关规定,对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和外汇,要如实申报,不得隐匿作假。超过免税物品品种和限量者,应按规定纳税。
8、护照为临时出国人员重要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为保存,不得损毁、涂改;也不准转借他人凭照去购买物品。从持照人进入入境口岸算起,在三十天内须将护照交回颁发机关。
9、临时出国团、组回国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并对出国人员在出访考察中的表现作出鉴定。总结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报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个人鉴定由团、组长签字后分送出国人员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其中表现特别好的或违反外事纪律的,要抄报省外事工作
领导小组。属地区性的团、组,总结报告应抄送市、地、州外事部门。不按要求报送总结、鉴定材料或对出国人员违反外事纪律未进行处理的单位,不再审批其新的出国计划。
三、关于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安全保密问题
1、临时出国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有关文件、资料、盖有公章的信件、工作证和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时,应严格执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可通过外交部信使传递或申办临时信使证,指定专人将信使袋带往我驻外使领馆拆封、保管。严禁自行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国。
临时出国人员不得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外出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及出入公共场所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2、凡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提交的学术论文,不应涉及国家机密,关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必须涉及机密内容的 (如重大发明、科研项目等需要显示我科技水平和成就的),应作技术处理。应对方要求而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 (包括对外报价资料)、重要谈判讲话内容、发言提纲
等,也不能涉及国家机密。出国访问考察所得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情报,只能作为内部交流,不得公开发表,资料的来源不得对外泄露;国外已经公开发表的,不受此限。
3、临时出国人员在对外活动中,不得把内部秘密向外国人、华侨等“四种人”泄露,也不可将尚未公开的事项随便讲出。如对外活动需研究重要对策,应选择在保密的地方进行。
4、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在国外 (境外)发回的内部函件和密电,必须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机构办理。禁止在对方的邮电部门办理。来往电报严禁密电、明电混用。用电话、电传联络或向亲友发回私人信件,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也不得涉及第三国的机密。
5、临时出国人员不准出入色情娱乐场所和赌博场所,不准看淫秽录相和淫秽电影,不准购买或携带黄色书刊和黄色录相、录音带。
6、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在境外期间需要个人行动时,必须向团、组长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得到批准后方能外出。外出时要随身携带护照等证件,以备检查。未经我驻外使领馆或我驻港澳机构同意,不得离团单独在外留宿。由于语言障碍和地理环境不熟,团、组人员尤其是文艺、体
育团、组人员及初次出国人员外出时,最好两人以上同行。
7、临时出国人员要随时提高警惕,如遇不怀好意的人进行策反、挑拨、拉拢、威胁、利诱时,应进行有理、有节的斗争,并在事后及时告诉团、组领导向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机构报告。发现其他可疑情况或意外事件,亦应及时报告。
四、关于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财经制度问题
1、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应本着“双增双节”、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定,精打细算,自觉节约外汇开支,不要讲排场、摆阔气。
2、凡申请组派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单位,出国经费必须落实 (包括外汇额度、用汇指标和配套人民币),并写出正式申请报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逐级报批。
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的出国用汇,均由非贸易外汇开支,不得使用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及其他现汇。如党、政机关干部确需随同企、事业单位组派的团、组出国活动时,其出国费用在该干部所在单位的党、政干部出国用汇中列支,企、事业单位不得为其承担费用 (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 3、在国外或港、澳地区从事劳务输出、承包项目、推销产品,举办各类展览、展销,进行文艺演出、体育表演等所获得的收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用或购买未列入计划内的物品;不准以任何形式套汇购买任何用品。携带出国备用的外汇,未动用部分回国后全部交还。
4、参加科技性国际学术会议人数较少 (如一、二人)的出国人员,其食宿由召开学术会议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统一安排的,可按会议统一安排的食宿标准掌握,按实报销。
5、短期出国讲学 (在国外工作不满一学年)的教师,出国期间国内工资照发;国外费用按月包干发给教师本人使用。包干费用标准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6)教外综字0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聘方所付工资及各种补贴均作为教师的工资收入计算。
6、出国实习人员 (除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外,所有各部门的其他各类实习人员,培训人员,研修人员,以及参加各种训练班、讲习班的人员等,统称为出国实习人员),其费用由我方支付的,时间超过两个月者,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预算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包干;其国外时间在两? 鲈乱阅谡撸缰葱谢锸撤寻砂旆ㄈ酚欣咽保砂戳偈背龉嗽被锸撤言に惚曜颊莆眨当ㄊ迪F浞延糜啥苑礁旱#⒁韵纸鸹蛑毙问教峁┪曳阶约赫莆帐褂谜撸喟瓷鲜鲈蛑葱小=谟嗖糠钟θ可辖皇⊥饣愎芾砭郑坏门沧魉谩H魏瘟偈背龉嗽保坏眯魑饣锸车
氖称烦龉? 7、临时出国人员的服装补助费、国外零用费、旅费,按财政部、外交部 (84)财外字第6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出国人员的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按财政部、外交部 (87)财外字第600号 (川财行 (87)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临时出国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 (系指市内交通费、必要的小费和公用的邮电费等项开支)要在预算标准内掌握开支,不得按预算标准包干 (包括按天数或按餐数包干)发给个人或者全额报销。各项费用不得相互挪用,单项不得超支。

临时出国人员凡在我驻外机构食宿者,按其有关收费标准开支,按实报销;由飞机上提供膳食或者房费中包含餐费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
临时出国人员个人洗衣、理发、抽烟及个人其他费用均不得在公杂费中列支。住宿费回扣、公款存款利息收入,应全部上交省外汇管理局。
临时出国人员境内往返期间,可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报销途中和住勤补助费,不得报销用餐费。
临时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要有团、组负责人或派遣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或明细帐目,凭单据报销;对不能取得单据的,须凭支出证明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用途及金额,并应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对支出数额较大的还应由团
、组长或派遣单位领导签字。
由对方负担一切费用的,我方人员不得将国内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透露给接待单位,更不准暗示对方节省费用为自己购买物品。
由对方资助而将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发给出国人员自已掌握,所发标准超过财政部规定的,超过部分应上缴;有结余的,回国后一律上交省外汇管理局。
8、临时出国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多报、重报出国费用,更不得向外方索取假发票回国报销。
9、国外接待部门、国际组织或个人赠发给出国人员的零用费、节假日补助费、途中补助费、旅游参观费、书报文化费、劳务收入和其他一切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全部上缴,不得挪作他用。如果系亲友 (不含在涉外活动中结识的外国朋友和华侨等“四种人”)赠送的外汇,入? 呈庇ο蚝9厣瓯?(出国团、组人员在入境前还应向团、组领导报告),回单位后经有关领导审查并出具证明,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
10、严禁出国人员索汇、套汇、私下买卖外汇。
11、属出国人员个人所有的外汇,须及时调回国内 (境内),不得存放国外 (境外)。
12、临时出国团、组在外期间一般不举行答谢宴会。如情况特殊需要举行时,出国前应编造经费预算,报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13、临时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将所用经费单据交组织团、组的单位或派遣单位财务部门审查盖章,十五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核销,三十日内向财务部门结清帐务。
五、关于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收赠礼品问题
1、出国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或个人索要礼品;不得暗示或以托对方代购物品为名变相索取礼品。
未经许可,出国人员不得接受外国人、华侨等“四种人”委托带进或带出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们带进和带出物品。出国人员携带馈赠国外或港、澳地区亲友的物品,应严格执行海关的有关规定。
2、出国人员在对方赠礼而难以谢绝时,可以收下,但一般不回赠礼品,或酌情回赠少量有意义的纪念品。如确有必要向访问国或地区的接待人员、服务人员赠送礼品时,其费用按国发 (1984)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掌握。
3、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收到对方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应专人登记,妥为保管。回国后,赠送给单位的礼品一律交公;赠送给个人的礼品,按国内价格单价超过十五元的,由组织团、组的单位或派遣单位上交主管部门 (省级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上交省府办公厅;党群部门上? 皇∥旃鞯乜刹握照庖辉虬炖恚坏ゼ墼谑逶韵碌男±衿罚拧⒆槌せ蚺汕驳ノ簧蠖ê螅纱砀鋈恕6杂ι辖坏睦衿罚乇鹗歉呒断哑罚淳鞴懿棵磐猓ノ徊坏米孕辛粲煤痛怼? 4、临时出国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华侨等“四种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劝募。严禁借“捐献”之名套汇逃税,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六、关于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奖惩问题
1、出国管理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和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搞好。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出国或干挠正常的出国审批、管理工作;不得对坚持原则揭发其错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者,
无论涉及到谁,都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对在出国问题上能坚持原则,敢于揭发某些错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上级应予支持、鼓励,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2、各级出国人员审批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因领导机关把关不严而出现严重问题者,要追究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审批、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要从严查处。
3、财政 (财务)、外汇管理部门对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及各项开支标准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出国人员因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而违反规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一律不予核销,其超支部分折成人民币从出国人员的工资中分期扣还。套取外汇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严肃? 怼T诠馑玫牟徽笔杖胗θ可辖弧K椒帧⑴灿糜ι辖坏耐饣愎郝蛩饺宋锲返模锲啡客私唬煌私晃锲酚欣训模垂谑谐〖鄹翊砀救耍凰何锲酚没阒校群ι辖徊糠郑趾鋈怂胁糠郑ㄖ噶阌梅选⒆杂赏饣悖┑模私皇痹蚪鋈怂胁糠职垂彝饣闩萍壅鄢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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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临时出国人员如违反外事纪律,做出有失国格、人格,有损民族尊严的事,或盗窃、出卖党和国家机密,特别是为一已私利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若中央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




198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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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滁州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容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城市中心区(95平方公里)范围内夜景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亮化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夜景亮化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亮化要求组织编制。

第六条 市房产、公安、工商、建设、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

琅琊区、南谯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协同配合辖区内夜景亮化工作。

第七条 城市夜景亮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设置夜景亮化设施。

第九条 下列地区或者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

(一)城市主要道路、桥梁、车站、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市中心城区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三)城市风景旅游区的道路、建(构)筑物;

(四)按照城市夜景亮化规划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其他范围。

第十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置:

(一)规划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新建项目,其夜景亮化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报请批准时,应征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列入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的已建或者在建建(构)筑物,其业主应当按照下达的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要求设置夜景亮化设施。一栋建筑有多个业主的,由其物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大会负责组织实施。已建亮化设施不符合夜景亮化规划要求的方案,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向设置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帮助完善设计方案。

(三)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亮化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和养护成本。

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夜景亮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健康,文字使用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三)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光相干扰,并避免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商业经营单位的门面招牌,应当配置灯光或发光二级管(LED)灯箱、霓虹灯,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十三条 城市户外广告必须配置亮化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计、制作应当符合城市夜景亮化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承担夜景亮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核准的设计资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六条 夜景亮化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 夜景亮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亮化设施的完整、安全、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夜景亮化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残缺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损坏的设施,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对陈旧不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景观的夜景亮化设施,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亮化设计可按重大节日、一般节假日、平时等分级设计,提倡节能环保照明。

第十九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按照以下规定启闭:

  (一)常年启闭时间:

春、秋季亮灯时间为18:30-21:30,夏季为19:30-22:30,冬季为18:00-21:00。

  (二)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启闭时间:

  1. 元旦、“五一”劳动节的启闭时间是:在法定节日前1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开启并延长 1 小时关闭。

2. 春节、“十一”国庆节的启闭时间是:在法定节日前1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开启并延长 2 小时关闭。

3. 凡遇有重大活动需启用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按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城市夜景亮化中心控制系统,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对城市夜景亮化启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的城市夜景亮化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民生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惠民,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

  为加强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更好地发挥科技进步对民生改善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重要意义
  民生科技是涉及民生改善的科学技术,是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发发展重大需求,开展的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民生事业加快进步,为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国在提高医疗健康水平,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民生科技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们加快培育和发展了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绿色建筑等民生科技产业,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民生科技已成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抓手。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国的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公共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培育了新业态,开发了新市场,创造了新经济增长点,增加了新就业。民生科技已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十二五”我国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整体生活水平和消费需求提升,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等对民生科技工作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公众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改善、防灾减灾等重大民生需求将日益紧迫,加快发展民生科技已成为“十二五”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明确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思路
  “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要把握好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发展为民,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需求牵引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要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深入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着力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着力开展民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示范,着力加强民生科技队伍建设和市场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工作重点:
  一是提高健康水平。加快医疗健康科技发展,突破重点疾病防治技术,发展现代医学、药物创制技术,提高疾病防治水平,培育和发展生物医药产业。
  二是促进公共安全。大力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生产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保障水平。加强核心技术突破、技术系统集成和重大装备研发,全面提升我国公共安全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是提升环境质量。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清洁能源、资源高效勘探与开发利用、清洁生产等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应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
  四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针对突发性灾害天气、农林病虫害、突发重大事故和灾难等,开发重大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技术和应急救灾重大装备,加强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全面提高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实施一批重大民生科技工程,着力解决重大民生难点热点问题
  1. 实施全民健康科技工程。加强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研究,建设完善的临床医学和转化医学等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提高疾病防治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研制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残障人群康复和生活用具研制并实现产业化,培育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要调动多方力量,普及健康知识,促进适用健康技术和产品在广大农村和社区的示范推广。要加强体育科技研究开发,建立强身健体科技公共服务网络。
  2. 实施公共安全科技工程。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科技创新体系,依靠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检测、预警、溯源、控制等技术支撑和保障。加强安全生产技术、重大突发事故应急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开发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技术装备。加强对非传统安全的研究,提高我国风险与危机管理水平。
  3. 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工程。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体系,支撑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呼吸清新空气。大力开发饮用水净化技术、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保障居民城镇饮用洁净水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综合科技示范,消除垃圾污染。推广节能和绿色建筑,加强村镇低成本自助建造技术开发,倡导绿色低碳消费,促进绿色社区建设。开展城镇绿化、园林建设、水环境整治与湿地保护等,建设宜居生态环境。
  4. 实施防灾减灾科技工程。加快发展台风、洪涝、干旱等极端天气灾害的精细化预警预报技术,建立灾害预报预警体系,提高防范气象灾害的能力。加快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预测监测和应急技术创新,增强抵御重大地质灾害的能力。加快发展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加快防灾减灾技术装备产业化。建立完善的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网络,提高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管理能力。研究开发灾后恢复重建技术。研究开发全球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技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四、加强民生科技发展能力建设
  1. 加强民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重大人才计划实施,把吸引海外人才,培养在健康、环境、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领域领军人才作为重要任务。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民生科技重大需求和任务的牵引拉动,锻炼和培养民生科技队伍。支持和吸引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向民生科技领域集聚,鼓励和支持民生科技的创新创业。
  2. 强化民生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在全民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等民生科技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强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家工作室等在民生科技领域的布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民生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 加强民生科技产业化基地和园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发展民生科技产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要率先开展民生科技综合示范,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国家科技进步先进县(市)要积极探索发展民生科技的新模式、新机制。
  4. 加强民生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服务民生科技。鼓励技术交易、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创业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专业化机构服务民生科技产业,开展民生科技信息咨询和专业培训。公益类研发机构要深入基层、民众和特殊群体,了解民生需求,开展科技服务。
  五、营造加快民生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
  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重要任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积极进取,努力创造条件,保障民生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民生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生科技,把发展民生科技作为中心任务之一,加强对民生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把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作为重要任务,真抓实干。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在人员和机构支撑方面要给予支持。要把加快发展民生科技作为部际会商和省部会商的重要主题,凝炼目标、明确任务、共同推进。
  要切实加大对民生科技的投入。积极贯彻落实公共财政政策,加大对民生领域的科技投入。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对民生科技研究开发的支持,逐步提高资源配置份额。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要进一步加强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促进产业化。加大对民生科技应用示范、用户工程、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采购首台(套)民生科技产品的补偿机制。积极引导各种社会资源和民间力量支持民生科技事业。积极鼓励各种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及民间资本支持民生科技产业。把发展民生科技相关产业作为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重要支持方向。制定更加积极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支持社会福利型企业的发展和民生科技产品的开发。
  要积极推进民生科技国际合作。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把民生科技作为重要领域,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深化气候变化、能源环保、粮食安全、重大疾病防控等全球性问题的国际科技合作。注重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业“走出去、请进来”,加强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推动先进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为重点,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援助与合作。
  要加强民生科技的科普宣传和社会服务。通过各类媒体,开展远程人员培训、科普宣传、成果推广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升社会对民生科技认知水平。大力开展民生科普、民生科技帮扶、救助活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科技的实惠与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