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85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中心)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建设方式。
第三条 由市建设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等用房,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以及市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园林、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
市建设局负责对市建设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具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评审。
市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条 代建方式分为“阶段管理”和“全程管理”两种。
(一)“阶段管理”是指由市建设中心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委托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建设、验收至移交等工作。适用范围为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项目。
(二)“全程管理”是指由市建设中心从项目受理函后开始,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适用范围为市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市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园林及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除上述两项外,确需市建设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由使用单位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在项目受理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代建方式。
第七条 市建设中心代建的项目须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协议》,明确代建管理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实行“阶段管理”方式的使用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功能和使用要求,办理项目立项和筹措建设资金;
(二)负责项目的规划、土地、环评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报批手续;
(三)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等相关建设条件和政策的协调处理;
(四)参与项目建设中设计、设备(材料)变更,专用(专业)设备采购、竣工验收,接收竣工资料;与市建设中心共同做好项目财务核算和竣工决算;与相关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实行“阶段管理”方式的,市建设中心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指导使用单位做好项目报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环评等前期工作;
(二)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项目设计招标,协助做好初步设计(概算),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负责委托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及时送市评审中心评审;
(三)负责项目的勘察、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等招标和采购;
(四)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造价、工期、质量、安全方面的控制和经济责任;
(五)严格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建设中设计、设备(材料)变更,工程联系单的审核和报批;
(六)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做好工程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七)做好项目财务核算和竣工决算,协助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等工作;
(八)做好与使用单位的资产移交工作;
(九)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办理保修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 实行“全程管理”方式的,市建设中心履行第八条中(二)、(三)、(四)项职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筹措的建设资金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及时划入“市财政集中支付专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衢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建设中心签订的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市建设中心应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拨付联系单送市评审中心评审,市评审中心应在10日内提出评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日内核准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建设中心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严格控制各类管理性质的开支。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的监管。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因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相关费用的,应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开设基本建设专户(专账),实行专人负责、专账核算。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基建专户。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并在市财政局的监督下注销基建专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14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
为了营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加快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提供人才智力保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类事业、企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农村乡土人才。主要选拔在科研、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生产及科技推广等领域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科研组织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起先导作用的人员。
(二)学术理论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掌握本学科和相关专业的区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提供学术观点新颖的能反映本人学术水平,有一定深度,并经过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技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著作。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
工作在教学、科研、医疗、工业、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造诣深、技术精,有一定实践经验、创新能力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以下一项工作,并提供有一定见解的技术报告。
1、完成(主持)过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新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开发、推广工作。
2、完成(主持)过一项以上对本市相应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在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其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创新意识或新颖性。
3、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科技和经济管理中,有创造性或新颖性。在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新产品设计以及开发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
4、在我区、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资源开发、重大建设项目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可行性报告,得到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
(四)业绩与成果
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成果奖励的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在科研、推广、工程项目设计等方面,近5年内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以荣誉证书为准)。
3、在教育方面,国家或自治区特等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获省部级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者。
4、在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者。
5、在医疗卫生岗位上,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外、区内外先进水平,有良好的医德、医技,特别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有独到的医术、见解,在区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者。
三、选拔原则、办法和程序
选拔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选拔,宁缺勿滥”的原则,择优推荐选拔。学科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不得低于80%,实行滚动式发展。具体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公开推荐。
(二)组织审核。各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在基层单位推荐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选,已确定的人选,要按规定填写《学科带头人人选申报表》(一式三份),及本人学历证、资格证、年度考核表、获奖证件、业绩材料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将退还),报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将推荐人选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
(三)考察评审。根据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和要求,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申报情况及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人选进行考察、再选,提出建议名单,交同行专家评审。
(四)公示审定。经同行专家评审后,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的人选,向社会公示。
(五)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政府颁发学科带头人证书。
四、考核与管理
(一)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不定期对入选学科带头人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确保择优汰劣,并把考核结果与人选的评价和使用挂起钩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并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经考核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2、丧失或违背入选学科带头人的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职业道德者;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而入选学科带头人的。
五、表彰奖励
凡入选学科带头人的人员,对做出较大贡献者,可作为推荐享受自治区“313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及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后备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