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审核、调整和实施,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方案。
第四条 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是审计机关为了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对部门、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等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而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当一个审计项目涉及单位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量大时,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审计目标,可以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若干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六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七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负责审计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编制,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执行。
第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目标;
(四)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十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
(三)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八)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如果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认为需要对审计工作方案进行调整的,需报经原制定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必要时可以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提出调整建议,一般事项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归入制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将审计实施方案及其编制、调整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 审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法发〔1996〕338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穗编字[2005]118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5年5月31日
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批复》(粤机编办[2005]95号),成立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正局级,挂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服务、处理地方金融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划入的职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负责编制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管理地方金融机构,引导和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协同有关部门防范和化解广州地区金融风险,推进广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市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
(三)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支持和配合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驻穗机构的联系,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四)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广州金融安全区建设。
(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
(六)研究拟定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跟踪监测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工作和购并、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负责产权交易工作中有关金融政策的指导和协调。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办设4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加拄政策法规处牌子)
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制订机关内部综合性规章制度;负责会议、文秘、督办、信访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编报,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综合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宏观形势、年度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汇总、编制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研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业服务的意见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地方金融机构执行的情况;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金融处
负责对城市和农村地区除证券期货类外的地方金融相关工作。配合和协助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驻粤机构对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地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追收资产和不良贷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推进城乡信用体系建设。
(三)资本市场处
研究提出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承办企业上市前的改制、上市协调等有关工作;协助中国证监会驻粤机构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监管;协调、组织防范化解和处置上市公司风险;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以及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交易等,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债券、项目债券的审核、发行工作;负责产权交易工作中有关金融政策的指导和协调。
(四)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处
负责监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计、稽核地方金融机构负债情况,考核地方金融机构资产经营和风险状况;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地方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金融办的后勤、党务、纪检监察、人事管理等委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二)市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其业务由市金融办相关处承担。
(四)市政府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并由相关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