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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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1992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中央银行对金融性公司的监督,促进金融性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金融性公司派驻员(以下简称派驻员)是中国人民银行派驻金融性公司的监督人员,其职责是依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法规和制度,对派驻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三条 派驻员的任务是:
一、督促派驻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金融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派驻单位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三、定期向派出行报告派驻单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计划以及经营管理的情况;
四、定期向派出行报告派驻单位在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及时反映派驻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对所管辖的金融性公司派出派驻员的人数,应根据派驻单位资产总额和人员数量而定。
第五条 派驻员的权限:
一、参加派驻单位的决策性会议,但不参与决策;
二、随时询问和监督派驻单位的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有权查阅其有关的文件、帐表、资料,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
三、对派驻单位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及各项金融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在派驻单位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又不听从纠正意见时,可建议派出行暂时中止该公司业务。
第六条 派驻员应由具备金融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高政策水平的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七条 派驻员的任期为二年,一般不得连任。派驻员的任免人选由派出行稽核部门提出建议后,再由同级行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由派出行稽核部门归口管理。
第八条 派驻员的日常行政关系及生活福利由派出行管理,其工资福利待遇均由派出行发给。
第九条 派驻单位要为派驻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应自觉接受派驻员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派驻员正常行使职权。对拒绝监督或阻挠派驻员工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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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http://www.sda.gov.cn/gsyjs10236/gsyjs10236.rar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二章 第一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十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一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三)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四)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五)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七)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八)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九)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十)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第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五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十六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六)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十八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十九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二十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二十一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二十二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二十三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五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三章 第二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七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三)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六)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八)凉菜间面积≥5㎡。
(九)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二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四)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五)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六)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七)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二十九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三十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四)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五)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三十一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三十二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第三十三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三十四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三十五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三十六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四章 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三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三十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五)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六)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七)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第四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四)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五)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四十一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三)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四十二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十三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第四十四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四十五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四十六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四十七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章 第四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四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四十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第五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四)天花板不渗水,无脱落、破损。
第五十一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五十二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五十三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第五十四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第五十五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五十六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五十七条 备餐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六章 第五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五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五十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应分开设置。
(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五)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
(六)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七)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六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墙角、柱角、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三)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四)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六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四)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第六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六十三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六十四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六十五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六十六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四)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六十七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六十八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六十九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七十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七十一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七十三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七十四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七十五条 检验室要求
(一)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并配备相应检验设备。
(二)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制定的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再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简政放权,逐步做到政企职责分开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认真履行政部门的八项职能,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和宏观控制调节能力,学会运用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管理企业。各级行政和半行政性公司,要按照国发〖1985〗10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
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精神,实行政企分开,抓紧转轨变型,把应该赋予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力交给企业。各级行政领导机关都要做到,对企业应有的权力不设卡、不截留,以利于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二、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大中型企业都要逐步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在任期内,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整体发展规划,在产品产量、质量、利润、资金效益、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福利事业诸方面制订出明确的目标和分年实施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厂长任期期满,以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经群众同意可以连选连任,还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不同企业可以从不同情况出发,划小核算单位,给分厂或车间适当下放人事任免、职工奖惩、劳动调配、资金使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分厂或车间可以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计盈亏,使企业内部做到层层有权力,层层负责任,层层包效益,层层不吃“大锅饭”。
企业内部要逐步完善以承包为主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定额和计量、测试手段,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充分挖掘内部潜力。
四、切实保证企业干部管理权和劳动用工权
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即冀政〖1984〗59号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几项规定》(即冀政〖1984〗61号文件),保证企业应有的干部管理权和劳动用工权,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大
中型企业的厂长一般由上级任命,有的也可以经上级批准采用选举或招聘办法产生;副厂长由厂长提名,厂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批准。企业的中层干部由厂长任命或民主选举。
企业招收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要逐步做到先培训后招工,优行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和经过培训的待业青年。企业可以自行规定招工条件,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向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有权决定调配、奖惩职工。
五、挖掘资金潜力,支持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
继续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即冀政〖1985〗10号文件)和省政府批准的冀经综(1984)113号文件《河北省技术改造工作奖惩暂行办法》。银行要积极为企业筹集资金,千方百计解决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代款的重点是轻纺、能源
、交通、原材料和其它需要改造的企业,对生产出口创汇产品、优势产品和龙头产品项目,也要优先给予扶持。
对于市场需要,但因销售上受季节影响而使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的产品,除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企业解决维持正常生产问题外,银行要从资金上给予帮助。
六、管好用活企业自有资金企业留成的五项基金,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使用。企业对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可以统筹安排,互相调剂,使用于技术进步和发展生产上。这五项基金企业若暂时不用,可按国家规定,在企业之间互相拆借
,或按自愿互利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企业外投资。
对新投产企业和由于扩大生产能力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其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银行积极统筹解决。
七、实行优质优价
对被评为国家、部和省级的优质产品,视市场供求情况,可以实行价格上浮。属省以上价格管理权限的,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优质加价办法执行。属省管和国务院各部授权省管价格的,经企业申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基价格上浮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加价具体办法按冀经经(
1985)132号文执行。属省以下价格管理权限的,按价权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优质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质价不符时,要及时作出处理。
八、试行能源、原材料节约奖
试行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范围,即国发〖1985〗111号文件中规定的二十种和我省增加的硫酸、电石两种,共二十二种。如另有一些能源、原材料对企业成本影响较大,企业可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经委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节约奖。
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冀经综(1984)113号文件规定执行。节约奖的奖金摊入成本,不交纳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九、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能源、资源
对企业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气、废水生产 回收的各种产品,以及用自筹资金综合开发利用能源、资源生产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准自销的产品外,企业可以自销。企业利用“三废”进行生产、回收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资金不足时,在贷款上可单独立项,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
,税前还贷。对微利和增产国家急需原材料和综合利用项目,可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凡企业本身受益不大而社会效益显著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对实现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集体的个人,视其取得效益的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这部分奖金的列支,视同能源、原材料节约奖。
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发展多种产品,进行多种经营。可以进行产品的延伸和服务的延伸,也可以组织多余劳力发展第三产业。
企业的工具、机修车间及车队、仓库、医院、俱乐部等服务部门向社会开放,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银行在开户和贷款上给予支持。
管理基础好、各项定额健全的企业,在保证完成正常生产和维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多余劳力承担依靠企业外部力量承包的内部工程或劳务项目。企业因此而减少的开支,扣除成本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一定比例给有关职工提取奖金。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这部分奖金不交纳
奖金税。
十一、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
企业之间发展横向联系,应坚持“平等互利,自愿结合”的原则,有关部门不得干涉。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可以统筹规划企业发展方向,制定同行业产品的统一规格和技术标准,并为企业提供市场、技术信息、培训人才等方面的服务。
逐步扩大增殖税的范围。联合企业向所在地市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后的利润,仍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分配。
十二、关于指令性计划
省下达指令性计划,要给企业留百分之十的余地,即使是短线产品,也要留有余地。制订指令性计划指标,要与产、供、销计划综合平衡,配套下达,切实保证计划内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和运输条件。对企业的计划内物资应逐步实行定点直供办法,任何单位不得克扣。企业为了完成国
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需要议价购进一部分原材料、能源时,多支出的费用先由企业内部消化,仍有困难的,按物价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可适当提高。除国家和省计委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各地市、各厅局不得层层加码。不属于指令性计划的紧缺产品,不
得随意纳入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和调拔。
十三、减免调节税
对于经济效益好、对国家贡献大、调节税率高、而又急需技术改造的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免调节税。今年四月,省政府已对部分企业的调节税进行了调整。将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省经委和财政厅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四、坚决纠正和严格禁止向企业乱摊派
必须重申,向企业乱摊派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扩大计划外基建投资规模,助长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要认真贯彻执行冀发〖1985〗40号文件《关于坚决纠正和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精神,严格禁止和立即改正向企业
乱摊派的错误做法,减轻企业负担,以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



198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