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09:23:20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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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施行细则》第八、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品,须凭所在县、市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办理。委托方属于工业企业的,产品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方属于非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收回后,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按同类产
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工商统一税税率)
凡委托方未提供证明的,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工商统一税。
二、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
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作为销售自制产品纳税。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式样)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式样)
编号:
-------------------------------------
| 省(市) 市(县) 公司(厂) |
|-----------------------------------|
| 我市(县) 公司(厂)委托你公司(厂)加工 产品,根据 国税 |
|函发[1990]871号文的规定,对该公司(厂)在履行合同期间免予代 |
|收代缴委托加工产品的工商统一税。 |
| 特此证明 |
| 本证明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
| (县、市税务局印章) |
| 年 月 日 |
-------------------------------------
第一联:存根
第二联:由委托方交受托方
第三联:委托方留存



199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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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如提出撤回罢免要求,应当自提出罢免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回的理由。受理机关收到撤回罢免要求后,如坚持提出罢免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五十人的,罢免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三十人的,不再将罢免要求交原选区选民进行表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现将《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实行《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89)新出技印字第019号文规定的北京地区书刊印刷厂纸张加放率调整办法。(89)新出技印字第019号文中未予规定加放率的印刷品种暂不纳入奖励范围,待经有关部门核定纸张消耗定额后再执行《
试行办法》。
2、实行《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印刷损耗的油污废纸、废书页、废封面纸等要与印刷装订过程中裁下来的纸边、纸头、下脚料等严格区分加强管理。出售纸边、纸头、下脚料等的收入应按财政部规定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不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3、书刊印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纸张低于消耗定额标准的视为节约的纸张。纸张节约量以企业为单位计算考核,节约量应扣除生产各环节超过加放标准耗用的纸张数量及其他各种原因浪费的纸张数量。
4、实行《试行办法》的企业,节约奖按年度计算考核,季度可按累计应提节约奖的60%预提,年终结算,少提部分予以补提。如企业实际用纸量超过纸张消耗定额的,除扣回已预提的纸张节约奖外,对超定额消耗纸张增加的成本支出,按同等的奖励比例计算罚款额,罚款额由企业
工资基金中列支,并相应冲减企业产品成本。
5、凡符合实行纸张节约奖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内报经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并报财政主管分局同意后方可执行此办法。今年可于文到后一个月内按以上程序报批。
6、实行《试行办法》的企业,均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企业内部具体的纸张耗用考核办法和奖罚办法,并报经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财政主管分局批准后实行。
7、实行本《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不再执行财工制字第279号和(87)财工管字第423号文关于国营工交企业纸张原材料节约奖励试行办法。
8、实行此办法的企业按照附发的审批表格式报同级财政分局进行审批,审批表一式四份(市财政分局审批后留一份,报市财政局一份,退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企业各一份)。主管部门年终要对节约奖执行情况加以汇总说明并随年度决算一并报送。
9、区、县书刊印刷企业是否执行纸张节约奖办法,由区、县财政局审批。
10、本《试行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199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