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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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11日,建设部

为了大力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推进和发展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根据建设部1995年的工作部署,拟在今年三季度组织“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考评验收。现将《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考评验收具体事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地组织好《标准》的学习,配合我部做好“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的考评验收工作。
一、新《标准》是在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物业管理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以我部1994年颁发的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为依据,参考1990年我部颁发的《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经过广泛征求各地意见,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制定的。新《标准》颁发后,1990年颁发的《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停止执行。
二、本《标准》总分值为100分,按各条款分解。在考评验收中,对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的部分,扣除相应分值,经全国平衡后,确定“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分数线。
三、小区实施专业化管理达一年以上,并获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优秀管理小区的,方可申报“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各地接通知后,应尽快组织部署参评小区的申报工作,按新《标准》在二季度内完成申报小区的预评预验工作,于6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考评的小区名单及《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报我部。
四、为拓宽物业管理领域,各地可参考《标准》,对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住宅区、公寓、别墅、综合楼、工业厂房、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物业管理进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考评验收,对达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优秀管理的,可报我部参加全国考评验收,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五、1992年获得“全国文明住宅小区”、“全国模范文明住宅小区”称号的,可继续保留原有称号,或按新《标准》复查达标后,授予新的称号。
六、1995年“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的考评验收工作结束后,争创“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活动,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组织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七、“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复验与申报工作同步进行,对经复验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取消“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称号。
八、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在北京的小区,参评申报工作,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会同北京市主管部门进行预评预验后报我部。
九、经建设部按《标准》考评验收成绩优秀的小区,建设部授予“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称号,颁发标记牌和奖状,并予通报表扬。建议各地政府对小区管理单位及人员给予奖励。
十、“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的考评验收工作在建设部的领导下,由部房地产业司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
一、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城市开展创建优秀管理住宅小区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办法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三、本《标准》所称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是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小区或小区内的组团。
四、本《标准》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五、本《标准》适用于评选全国优秀管理小区。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优秀管理小区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标准制定。
六、小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严格按照国家验收标准验收,具有完整的验收资料、图纸、档案及交接手续。
七、小区实行专业化的管理,由专业的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房屋管理公司、房管处、房管所或其他管理单位)对小区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并有固定的管理经营场所。1994年4月份以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新建小区,必须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统一实施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八、小区管理单位为企业的,要有企业发展规划,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案。不是企业的,要有转换经营机制,向企业过渡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九、小区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1994年4月份以后交付使用的新建小区,必须按照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管委会。
十、小区管委会与小区管理单位责、权、利关系明确。
十一、小区管理单位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或与上级主管部门签定的小区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小区实施管理经营与有偿服务。
十二、小区管理单位制定出争创全国优秀管理小区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十三、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了住户公约或业主公约及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办法及工作岗位考核标准。
十四、小区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
十五、小区管理人员要有明显标志,整体素质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经过房地产管理及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拓精神。
十六、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
4.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现象;
5.封闭阳台的,要统一有序。阳台(包括平台和外廊)的使用不碍观瞻。装饰房屋的,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安全;
6.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7.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
8.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户居住档案,住户所在栋号、门号、房号清晰,随时可查。
十七、设备管理:
1.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
2.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善;
3.每日的设备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4.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
5.居民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俱全;
6.消防系统设备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7.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十八、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设施齐全,工作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通畅;
5.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十九、绿化管理:
1.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及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新建小区,公共绿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旧区改造的小区,公共绿地人均不低于0.5平方米。
3.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二十、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备;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小区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4.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二十一、治安、保卫管理:
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2.小区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
3.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4.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5.小区内无重大火灾、刑事和交通事故。
二十二、社区文化:
1.小区订有居民精神文明建设公约,居民能自觉遵守住宅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2.小区居民邻里团结互助,文明居住,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
3.小区内有娱乐场所和设施,管理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社区文体活动;
4.管理单位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各项工作;
5.小区居民支持和配合管理单位的工作,对管理单位的评议,满意率达95%以上。
二十三、管理单位经济效益:
1.为居民开展多项便民有偿服务;
2.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3.建立财务管理公开、监督制度;
4.有较强的发展后劲及以业养业的发展计划及经济指标。
二十四、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住宅区、公寓、别墅、综合楼、工业厂房、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创优考评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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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

(2004年9月24日)

深府〔2004〕158号

  《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已经市政府三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率,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划。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海洋功能划分和管理,适用本区划。
  本市范围内的海洋包括本市陆地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全部管辖海域。具体范围为:东部北起与惠州交界的白沙湾,向南到沙头角办事处的管辖海域;西部北起与东莞交界的东宝河口民主村,向南到深圳河口的管辖海域,以及管辖海岛的周围海域。
  第三条 本市海洋功能区划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涉海行业用海;
  (三)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四)注重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海洋局是全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调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区划履行有关海洋功能区划及管理职责。
  市规划、建设、交通、旅游、环境保护、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市海洋局履行海洋功能区划及管理职责。

第二章 2005年至2010年区划目标

  第五条 逐步调整不符合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实现海域开发利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 基本满足全市规划中各涉海行业计划用海的需求,划定海洋功能区134个,用海总面积50487.0ha。
  第七条 近岸海域水质分别达到国家第四类——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近岸海域以外水质达到国家第二类——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深圳湾达到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大鹏湾、大亚湾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工业废水必须治理达标后排放入海。排入海域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010年前特区达到90%,全市为80%。
  第八条 重点治理和监控白沙湾、大鹏澳、南澳渔港、盐田港区、沙头角海域、深圳湾、妈湾港区、东宝河口等海域环境质量。

第三章 海洋功能分区

  第九条 根据国家《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的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我市海洋功能区划分为港口航运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工程用海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等8个一级类、22个二级类,全市共划出134个海洋功能区,用海总面积50487.0ha(见附图3—1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示意图)。
  第十条 港口航运区划定30个功能区,用海面积共24728.2ha,占用海总面积的48.98%。具体划分如下:
  (一)港口区9个,包括盐田港区、蛇口——大铲湾港区、蛇口东角头港区、秤头角港口和电厂用海区、下洞——沙鱼涌港区、宝安工业港区、大亚湾核电站专用港区、大铲海关港区和机场油码头区,用海面积共8902.2ha;
  (二)航道4条,包括深圳港的西部航道、下洞航道、三门航道、核电站航道,用海面积共4515.5ha;
  (三)锚地区17个,包括西部液货锚地、西部货船锚地、西部小型船锚地、东角头油轮锚地、黄田1号——3号锚地③、大屿山1号——2号锚地②、孖洲西锚地、大铲锚地、东部2号——5号锚地④、大亚湾1号——2号锚地②,用海面积共11310.5ha。
  第十一条 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划定24个功能区,用海面积共7663.8ha,占用海总面积的15.18%。具体划分如下:
  (一)渔港7个,包括宝安、蛇口、盐田、南澳、坝光、东山、沙鱼涌等渔港,用海面积共205.9ha;
  (二)养殖区8个,包括沙井、内伶仃岛北湾和东湾、内伶仃岛南湾、南澳、鹅公湾、岭澳、螺汗角、东山等养殖区,用海面积共1561.1ha;
  (三)增殖区4个,包括矾石、大鹏半岛西南、大鹏半岛东部、虎头门等增殖区,用海面积共5052.7ha;
  (四)人工鱼礁区4个,包括东冲——西冲、鹅公湾、背仔角、杨梅坑等人工鱼礁区,以及建设人工鱼礁管理中心用海区,用海面积共844.1ha。
  第十二条 旅游区划定18个功能区,用海面积共2011.5ha,占用海总面积的3.98%。具体划分如下:
  (一)风景旅游区6个,包括前海城市景观旅游区、海上世界旅游用海区、滨海大道城市景观旅游区、宝安海上田园风光旅游区、明斯克航母世界用海区、沙头角城市景观旅游区,用海面积共888.7ha;
  (二)度假旅游区9个,包括溪涌、迭福、下沙、南澳、西冲、东冲、桔钓沙、大梅沙——小梅沙、大鹏金海湾等度假旅游区,用海面积共1008.4ha;
  (三)游艇停泊区3个,包括蛇口、大梅沙、桔钓沙等游艇停泊区,用海面积共114.4ha。
  第十三条 海水资源利用区划定5个功能区,即大亚湾核电取水区、岭澳核电站取水区、大铲电厂取水区、妈湾电厂取水区、东部电厂取水区,用海面积共34.5ha。
  第十四条 工程用海区划定26个功能区,用海面积共4120.2ha,占用海总面积的8.16%。具体划分如下:
  (一)海底管线3条,包括妈湾海底排污管线区、深港海底电缆管线区、大铲——妈湾海底管线区,用海面积共157.1ha;
  (二)围海造地区16个,包括沙井、宝安、机场、前海、新安、妈湾北、妈湾南、妈湾中、大铲湾、大铲电厂、孖洲港区、后海、盐田东、盐田中、盐田圩镇、盐田西等填海区,用海面积共3465.1ha;
  (三)海岸防护工程区2个,包括机场、福永——沙井防风暴潮区,用海面积共90.3ha;
  (四)跨海桥梁区1个,包括西部通道跨海大桥,用海面积10.3ha;
  (五)生物护岸工程区3个,包括沙井红树林区、福永红树林区、西乡红树林区,用海面积共293.3ha;
  (六)其它工程用海区1个,包括西部通道建设区,用海面积104.1ha。
  第十五条 海洋保护区划定2个功能区,用海面积共1473.6ha,占用海总面积的2.92%。具体划分如下:
  (一)海洋和海岸自然生态保护区1个,即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用海面积271.1ha。
  (二)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1个,即内伶仃岛猕猴自然保护区用海,用海面积1202.5ha。
  第十六条 特殊利用区划定11个功能区,用海面积共5805.2ha,占用海总面积的11.50%。具体划分如下:
  (一)科学研究试验区2个,包括深圳东部海洋生物高新科技产业区、中科院大亚湾海洋生物综合实验室,用海面积共221.6ha(中科院实验室使用整个大亚湾,用海面积没计入);
  (二)排污区9个,包括东宝河口、西乡、妈湾、蛇口——赤湾、深圳河口、盐田——沙头角、乌坭涌、南澳、核电站等排污区,用海面积共5583.6ha。
  第十七条 保留区划定18个功能区,包括福永海域、机场西海域、机场南海域、西乡海域、沙井海域、深圳湾、揹仔角海域、大澳——水头沙海域、吓缸沙海域、鹏城东海域、洋筹角海域、鹿咀海域、上洞海域、土洋角海域、官湖角海域、沙头海域、大鹏半岛南海域、白沙湾等保留区,用海面积共4650.0ha。
  大鹏湾航道、西部港区引航和东部1号锚地、大鹏湾幼鱼保护区、伶仃洋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崖13——1管线区、深珠光缆管线区、珠江口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大亚湾水产资源自然保护区等9个功能区因与邻近广州、惠州、中山、珠海等市管辖海域尚未确定,暂不确定具体用海面积。
  内伶仃岛海岛周围海域的功能划入全市用海总面积。
  第十八条 根据自然地理单元完整、优势资源突出、主导功能明确稳定的原则,将深圳市海域划分5个综合功能区:
  (一)白沙湾——鹏城核电、保留综合功能区;
  (二)大鹏——南澳旅游、渔业综合功能区;
  (三)秤头角——沙头角港口、旅游综合功能区;
  (四)深圳湾——大铲湾港口、保护综合功能区;
  (五)坪洲——东宝河口工程、渔业综合功能区。

第四章 实施措施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凡使用海域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估,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审批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条 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等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者发现所使用海域有异常,应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海域环境:
  (一)整治深圳湾和沙头角海域,确保海水水质在2010年前达到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二)实行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
  (三)督促实施船舶油污水集中处理;
  (四)严格控制海水养殖规模,确保不超过海域养殖容量;
  (五)根据珠江口综合整治规划的要求,开展本市海域专项整治。
  第二十四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海洋功能区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坚决取缔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活动。
  海洋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检测,对造成破坏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五条 海洋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发布海洋功能区划公报,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舆论监督,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共同监督实施本区划。
  第二十六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实行海域动态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完善海域生态系统的监视、监测、预报、预警、应急系统,定期发布海域环境质量公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以下附件与本区划具有同等效力:
  (一)深圳市海洋功能区登记表;
  (二)深圳市海岸线示意图;
  (三)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示意图。
  第二十九条 我市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本区划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海洋功能区登记表  



  一

级类
二级类
范围
地理座标
面积

( ha)
使用现状
管理要求
备注

东经
北纬

1










1.1 港




1.1.1
宝安工业港区
北起福永镇的四兴涌,南至虾山涌的西海堤外侧海域
东至 113 ° 46 ′ 24 ″

西至 113 ° 45 ′ 38 ″
南至 22 ° 40 ′ 02 ″

北至 22 ° 41 ′ 03 ″
87.4
西海堤外侧部分鱼塭养殖
控制港区围填海范围;三类海水标准。


1.1.2
深圳国际机场油码头区
新围外侧向海延伸 1.6km
东至 113 ° 48 ′ 25 ″

西至 113 ° 47 ′ 56 ″
南至 22 ° 36 ′ 22 ″

北至 22 ° 36 ′ 43 ″
25.9
已建成栈桥式码头
码头左右两侧各 100m 为用海区,防止漏油污染;三类海水标准。


1.1.3
蛇口至大铲湾港区
位于蛇口到大铲湾之间海域
东至 113 ° 55 ′ 24 ″

西至 113 ° 47 ′ 31 ″
南至 22 ° 25 ′ 44 ″

北至 22 ° 34 ′ 21 ″
7264.5
大部分现为港区
东角头下—南头关界港池内执行四类海水标准,东角头下—南头关界港池外执行三类海水标准。


1.1.4
大铲海关港区
位于大铲岛北部海域
113 ° 50 ′ 29 ″
22 ° 31 ′ 04 ″
12.3
现为港区
加强管理,防止码头区污染,严控围填海。


1.1.5
蛇口东角头港区
包括客运码头、

东角头货运码头
东至 113 ° 57 ′ 03 ″

西至 113 ° 55 ′ 49 ″
南至 22 ° 28 ′ 03 ″

北至 22 ° 29 ′ 07 ″
226.6
现为港区
东角头下—南头关界港池内执行四类海水标准,东角头下—南头关界港池外执行三类海水标准。


1.1.6
盐田港区
位于沙头角保税区至正角嘴海域
东至 114 ° 18 ′ 30 ″

西至 114 ° 14 ′ 16 ″
南至 22 ° 33 ′ 10 ″

北至 22 ° 35 ′ 18 ″
809.2
部分现为港区
邻接深圳市主要海滨旅游区和 海水养殖区,必须严格控制港口污染物的倾倒和排放,确保达到三类海水标准。


1.1.7
下洞至沙鱼涌港区
位于大鹏湾北部海域
东至 114 ° 24 ′ 11 ″

西至 114 ° 22 ′ 29 ″
南至 22 ° 35 ′ 50 ″

北至 22 ° 36 ′ 54 ″
355.1
大部分现为港区
属危险品码头,防止漏油污染海洋;达到三类海水标准。
栈桥式码头

1.1.8
秤头角港口、电厂用海区
位于大鹏湾东岸秤头角附近海域
东至 114 ° 26 ′ 17 ″

西至 114 ° 25 ′ 52 ″
南至 22 ° 34 ′ 01 ″

北至 22 ° 34 ′ 48 ″
88.6
正在规划建设
天然气登陆码头,加强管理,防止漏油、爆炸、失火和港区污染,切实加强安全防卫工作保证相邻滨海旅游区的安全;达到三类海水标准。


1.1.9
大亚湾核电站专用港区
位于大亚湾内大鹏澳北岸海域
东至 114 ° 32 ′ 44 ″

西至 114 ° 32 ′ 23 ″
南至 22 ° 35 ′ 16 ″

北至 22 ° 35 ′ 38 ″
32.6
现为港区
核电站建设专用港;达到四类海水标准。




级类
二级类
范围
地理座标
面积

( ha)
使用现状
管理要求
备注

东经
北纬

1










1.2






1.2.1
深圳港西部航道
位于伶仃洋东槽南段至铜鼓水道


2595.3
部分现为航道
航道浚深物按规定倾倒。
包括蛇口航道、赤湾航道、大 铲水道、矾石水道、公沙水道。

1.2.2
下洞港区航道
南起平洲西面 1.7 海里处,北至下洞码头南面


345.9
现为航道
不兼他用,保持航道顺畅。


1.2.3
三门航道
从大鹏角至海柴湾


813.1
现为航道
保持航道顺畅


1.2.4
核电站航道
从海柴湾至核电站港区


761.2
现为航道
按核电站要求使用。


1.3 锚




1.3.1
液货船待泊锚地
位于孖洲南面,妈湾港区对开海域
113 ° 50 ′ 40 ″

113 ° 50 ′ 40 ″

113 ° 51 ′ 40 ″

113 ° 51 ′ 26 ″
22 ° 29 ′ 22 ″

22 ° 28 ′ 24 ″

22 ° 28 ′ 24 ″

22 ° 29 ′ 22 ″
309.3
现为锚地
保持锚地正常使用。


1.3.2
货船待泊锚地
位于赤湾港区对开海域
113 ° 50 ′ 40 ″

113 ° 50 ′ 40 ″

113 ° 52 ′ 38 ″

113 ° 52 ′ 38 ″

113 ° 51 ′ 55 ″
22 ° 28 ′ 24 ″

22 ° 26 ′ 24 ″

22 ° 26 ′ 24 ″

22 ° 27 ′ 00 ″

22 ° 28 ′ 24 ″
1085.8
现为锚地
保持锚地正常使用。


1.3.3
小型船舶待泊锚地
位于深圳湾内,蛇口港区对开海域
113 ° 54 ′ 00 ″

113 ° 56 ′ 00 ″

113 ° 56 ′ 00 ″

113 ° 54 ′ 00 ″
22 ° 26 ′ 47 ″

22 ° 27 ′ 53 ″

22 ° 28 ′ 34 ″

22 ° 27 ′ 28 ″
433.8
现为锚地
控制深圳湾填海以保持和稳定锚地水深, 保持锚地正常使用 。


1.3.4
东角头油轮待泊、检疫锚地
位于蛇口油库码头对开海域
113 ° 56 ′ 01 ″

113 ° 56 ′ 50 ″

113 ° 56 ′ 59 ″

113 ° 56 ′ 14 ″
22 ° 27 ′ 55 ″

22 ° 28 ′ 22 ″

22 ° 28 ′ 46 ″

22 ° 28 ′ 28 ″
98.3
现为锚地
随着港口功能改变,改为其他船舶的锚地,保持锚地正常使用。


1.3.5
黄田 1 号锚地
位于细丫岛北面
113 ° 49 ′ 20 ″

113 ° 48 ′ 43 ″

113 ° 48 ′ 43 ″

113 ° 49 ′ 20 ″
22 ° 33 ′ 19 ″

22 ° 33 ′ 19 ″

22 ° 34 ′ 00 ″

22 ° 34 ′ 00 ″
133.7
现为锚地
属浅滩淤积区,只适宜 3000 吨以下船舶停泊。


  一

级类
二级类
范 围
地理座标
面积

( ha)
使用现状
管理要求
备注

东经
北纬

1










1.3 锚




1.3.6
黄田 2 号锚地
位于福永港区对开海域
113 ° 46 ′ 36 ″

113 ° 46 ′ 06 ″

113 ° 46 ′ 32 ″

113 ° 47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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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行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用锅炉普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农牧渔业部 等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行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用锅炉普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局



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兴起和发展,我国农村中使用锅炉的数量不断增长,同时安全使用方面也出现不少问题。据了解,农村中使用的锅炉有的是由城市报废后流入的,有的是用户自行加工或由非锅炉定点企业生产的,潜伏着严重的事故隐患,加上使用管理不善等原因
,造成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不断发生锅炉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今年五月十九日,广东省梅县地区一个体经营的腐竹厂使用的锅炉发生爆炸,死亡三人,伤三人,直接经济损失三万余元。七月二十七日,山东博兴县一个乡镇企业从一无证街道生产厂购进的锅炉,在
试烧中发生爆炸,死亡五人,伤十三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多万元。为了减少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锅炉事故,促进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顺利发展,请各地争取年底前,最迟明年一季度末,按照附表所列的各项内容对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用锅炉数量,并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在
用锅炉采取紧急措施。具体意见如下:
一、由省、地、县三级劳动局、乡镇企业局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这次锅炉普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对参加普查的人员要进行短期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讲解锅炉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安全技术基本知识。建议先由地市级领导小组负责举办县级劳动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干部和县级乡镇企业局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干部培训班,然后再由县级领导小组举办各乡工业公司专职或兼职
的安全生产干部以及企业抽调准备参加锅炉普查的人员培训班。
三、为加快普查进度,县级培训班结束后,即以一乡或几乡联合组成普查组进行普查。普查结束后,由普查组集中将《锅炉普查登记表》交县级领导小组,县级领导小组汇总后报送地市级领导小组。地市级领导小组对普查结果作总结后报送省级领导小组,最后由省级领导小组将普查情
况汇总后分别报送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对普查中发现的危及安全的锅炉(如:结构严重不合理,缺乏安全附件等),应立即停下来,并由地(县)级锅炉检验所尽快组织力量做进一步检验,对其中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锅炉,由劳动部门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新的锅炉,请省级
劳动部门商请制造部门安排生产。
五、普查所需费用,先由县级劳动局垫付,工作结束后根据普查工作实际费用支出,向被查单位收取。
六、请地方劳动部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联系,互通情况,搞好这次安全普查工作。
七、普查组应有严格纪律,严禁在普查中搞吃请受礼和其他不正之风。
望接到本通知后,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具体实施计划,并请省级劳动部门将工作安排情况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农牧渔业部乡镇企业局。



198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