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40:36   浏览:8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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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年10月,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在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时造成了5.54亿美元巨额亏损(以下简称中航油事件),反映了衍生产品交易存在巨大风险。为认真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健康地发展衍生产品业务,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严格落实《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各项规定,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现再次就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提示如下:

一、严格执行授权和止损制度。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在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严重违反内控程序,授权和止损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巨额亏损。各行应引以为戒,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必须严格执行既定的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管理制度,任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产品业务都应得到董事会的批准,或得到由董事会指定的高级管理层的同意。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出现账面浮亏时,要严格执行既定的止损制度。

二、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

(一)各行董事会应定期对现行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机构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一致。

(二)各行负责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与负责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

(三)各行从事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风险计量、监测或控制人员可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状况。

(四)各行要书面明确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的权限以及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有明确的惩处制度。

(五)各行要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要求尽快完善各项内部制度。

(六)各行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资产分析测算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得将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衍生产品交易盈利简单挂钩,避免其过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风险。

(七)各行应对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带薪休假制度。

三、提高风险监测能力。对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缺乏足够的监测能力是积聚风险隐患的重要原因,各行要大力吸引和留住风险识别、计量方面的人才,健全前、中、后台自动连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按照“逐日盯市”原则对衍生产品敞口头寸进行市值重估,并建立衍生产品市值重估准备金。对在流动性不强的市场(如柜台交易市场)上创造和交易的衍生产品,更要对市值重估的频率和质量进行检查。

随着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各行要高度重视正确使用、评估和修正定量的风险模型,尤其在进行非标准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时,要对定量风险模型所使用的市场参数深入研究和验证,保证其正确性,不简单套用国外金融市场或境外交易对手提供的模型及参数。

总行及授权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分行,在衍生产品交易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必须自动连结,分行不得有游离于总行监控之外的衍生产品头寸。

四、加强检查,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各行内审部门要定期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损失继续扩大,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获准开办和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银行近期要对照上述要求进行深入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于2005年4月30日前上报直接监管的监管机构。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自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各银监局要积极了解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品种和敞口情况,对日常监管和各行自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于未获批准擅自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银监局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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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0年12月中旬至2011年1月,组织开展2010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和浏阳三个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对9个省(区)的180家生产企业和270家批发经营企业(抽检计划见附件)进行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以下简称总局委托抽检)。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要认真制定抽检工作计划,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抽调精干力量,切实做好抽检工作,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总局委托抽检任务,2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报送抽检工作总结和检测结果报告。

二、在本次总局委托抽检工作中,有关抽检品种数量、抽样方法、检测程序、检测结果判定、复检备用样本提取和封存,以及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受理和复检等方面的要求,仍按上一年度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三、要将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和购销合同签订情况纳入本次总局委托抽检检查内容。发现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流向登记的,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在批发经营企业抽检时,要将该批次产品的流向登记记录及购买合同复印件作为检测报告附件;企业不能提供任何该批次产品合法来源书面证明的,视为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对在生产和经营企业中发现的含氯酸钾产品和非法产品,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没收并处以罚款,并由检测机构将有关情况记入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

四、接受总局委托抽检地区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积极组织相关安全监管部门配合检测机构开展抽检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抽检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认真做好2010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并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年度抽检工作以及对违规企业处罚情况的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2010年度总局委托抽检计划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1215/117704/files_founder_181719579/2061530984.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营口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5]17号)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做好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我市城镇企业和职工(含“三资”、股份制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市(县)、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各市(县)、区失业保险业务工作接受市失业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

市政府成立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实行监督指导和宏观调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所缴基金存入市失业保险机构在各市(县)、区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标准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失业职工未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办理有关失业保险手续的,失业保险机构可视为该失业职工放弃享受失业保险权利,同时取消失业救济待遇。
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不论连续工作时间长短,均按基数的110%计发失业救济金。
失业职工享受失业救济期满因病暂不能就业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失业保险机构可按当地社会救济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失业职工救济期满因病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失业保险机构可报销不超过三个月50%的医疗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因企业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时,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保险机构可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是:连续工作时间淇一年的,按当地在职职工困难救济标准发给一个月救济金,超过一年的每增加一年,加发一个月救济金。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缴费年限。《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应随其档案妥善保管,待其达到退休条件时,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各市(县)、区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计划,由市统一下达,基金收支的年度予、决算,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条例》规定比例担取的“三项费用”,在使用时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其它非专项基金列支范围的开支。
用于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实行有偿使用,借用单位须出据担保,签定合同,履行公证,合同期内偿还的,按月收取0.5%资金占用费,逾期不还的,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各级失业保险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市失业保险机构按业务要求和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条例》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条例》和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营口市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营政发[199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