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8:05:22   浏览:9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0年2月6日,国家劳动总局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经过全国工资处长会议讨论研究,会后又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希研究执行。
一、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对不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调整其偏低工资标准时,如果有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259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有困难时,也可以按以下办法执行。即:
根据国发〔1979〕259号文件第(二)(三)两项所规定的调整偏低工资标准范围,按照调整偏低工资标准范围内这部分职工人数的标准工资总额和提高百分之二点八三的幅度,计算出应增加的工资金额,加上按照国发〔1979〕259号文件中第(四)项规定的应补齐工资标准需要增加的工资金额,然后扣除应冲销的粮(煤)价补贴金额,为实际增加的工资总额,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包干使用。但在调整偏低工资标准时,可以将上述实际增加的工资总额,加上冲销掉的粮(煤)价补贴的金额,合并使用。同时应按《具体规定》中第(六)项规定的精神,确定冲销职工的粮(煤)价补贴金额。
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具体安排调整工资标准时,应本着减少矛盾、增强团结、改善工资关系和照顾到同高类工资区之间的工资关系等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不一定都按百分之二点八三的幅度调整,但按一个省、市、自治区或一个部门计算,不能超过国家批准包干使用的实际增长工资总额。
二、国营农场中实行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制度的职工,可按《具体规定》第(二)、(三)、(四)项规定,计算出应增加的工资总额,用来提高这些职工的工分分值,但同时还应按《具体规定》第(六)项的规定,确定这些职工应冲销的粮(煤)价补贴金额。实行工资制的职工仍按照《具体规定》和本处理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增加工资。
三、在现行三四类工资区中,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职工,不论何种原因,已经分别执行或保留了四类或五类及五类以上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这次三四类工资区提高到四五类工资区时,本人原工资不动。
不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职工调动工作的,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是否增加工资以及如何增加工资,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具体规定》和现行有关职工调动工作工资待遇的规定,本着减少矛盾的精神,自行研究处理。
四、现行三四类工资区中,不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职工,实行非八级工资标准的(如实行企业简化工资标准的人员等),可按一九七一年确定的“相似”一级工工资标准,确定其是否属于这次调整偏低工资标准的范围。
五、按照《具体规定》调整了工资区类别或者调整了偏低工资标准的单位中,有的职工确实从来未定过工资等级而只有工资额的,可以比照本单位工资额相近的同类人员调整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或增加金额)相应增加工资。
六、现行三四类工资区中,各单位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凡是与本单位固定职工实行同一工资标准的,按固定职工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执行;凡是与固定职工执行不同工资标准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固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的原则自行安排。
七、按照《具体规定》调整偏低工资标准的尾数,均以“角”为单位,“角”以后的“分”,四舍五入。原享受粮(煤)价补贴的职工,其金额大于这次提高工资区类别所增加的工资额四分之一的,只冲销到“角”,“角”以后的尾数不冲。
八、提高工资标准的职工,有保留工资的,应先冲销粮(煤)价补贴,再冲销保留工资。
九、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调整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应报经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同意,然后下达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要求,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的善后工作,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1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做好善后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清理工作的政策和标准,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前一阶段的清理结果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同时,区别情况、妥善做好各类项目的善后工作。部门核查工作结束后,国家发改委将进行抽查。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12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相关项目的核查和善后工作,对核查和善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4〕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从今年5月开始,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停缓建了一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信贷政策等规定的建设项目。为了实现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预期目标,当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继续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的善后工作。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善后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清理项目工作既是为了遏止投资的过快增长,更是一次实实在在的结构调整。目前,宏观调控处在关键阶段,要继续保持宏观调控的力度,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遏制部分行业低水平盲目投资,决不可掉以轻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清理及善后工作视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机遇,通过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善后工作,努力控制投资规模,不断优化投资结构,防止投资增速的反弹,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准确把握做好善后工作的原则
  一要从严掌握清理工作的政策和标准,抓紧对清理结果进行核查,务必严肃认真,不走过场,在巩固前一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膨胀,防止出现反复;二要对清理的项目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三要充分利用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切实做到有保有压;四是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优胜劣汰。
  三、 全面严格对清理结果进行核查
  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力量,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前一阶段的清理结果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一要从严掌握清理标准,对清理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的项目,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二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从严把握市场准入标准。对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于布局不合理、产业结构没有改善、环境容量矛盾大、配套条件不落实的项目,要限期整改,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坚决停止建设。三要对已清理的项目加强跟踪检查,认真落实有关处理意见。在各地方、各部门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进行抽查。对没有严格按照清理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和进行整改的地方和部门,一经发现,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四、 区别情况、妥善做好各类项目的善后工作
  (一) 停止建设的在建项目。对停建项目,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以及土地、环保、银行等部门。停建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停止设备采购,停止土地征用。停建单位要会同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对全部工程(包括已安装及已使用的设备)认真进行清理。对已经基本建成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筑物,凡能利用的应尽量利用,并做好维护工作。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停建项目的土地、合同、就业等问题,防止发生纠纷。对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要抓紧做好贷款保全和回收工作。
  (二) 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在建项目。要抓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组织有关方面,认真进行整改,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时限,并将有关整改要求通知建设单位,以及银行、土地、环保等部门。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抓紧补办土地征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银行信贷、建设程序等各项手续。对因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而暂停建设的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补办有关手续。对补办有关手续后符合要求、条件具备的项目,各地方、各部门要及时通知项目复工建设。
  (三) 取消立项的拟建项目。对取消立项的拟建项目,各地方、各部门要予以公告,并废止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批复。涉及银行贷款的项目,有关银行要撤消贷款承诺。
  (四) 符合要求的项目。对清理中符合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扎扎实实地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合理安排建设进度。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有堵有疏、分类指导”的原则,继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主要包括:一是有利于缓解煤电油运紧张状况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二是符合“五个”统筹要求、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西部大开发、改善社会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的项目;三是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先进、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有利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四是科学和高技术项目;五是有利于资源节约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项目及环境保护项目;六是其他急需建设的重大公共设施项目。
  五、 减少损失、保护好各方面的积极性
  要协调处理好善后工作出现的问题,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方法得当。在善后工作中,要尽可能减少国家、企业、投资者等各方面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要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要注意维护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引导他们把资金投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要高度重视停缓建项目施工人员的安置工作,依法保护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方、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处理好项目停缓建后可能带来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工程和工资拖欠问题。
  各地方、各部门要以此次宏观调控为契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总结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经验,巩固成果,防止投资增速反弹,密切监测投资运行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解决投资运行的深层次矛盾,探索投资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驾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1992年)

中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9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和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五人(妇产科医生二名、麻醉师一名、以及译员、厨师)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中国医疗队自抵达佛得角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佛得角共和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普拉亚市阿戈斯蒂尼奥·内图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佛方提供。中方根据中国医生的使用习惯提供适量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普拉亚港口,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运至普拉亚港后,由佛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提取手续,并从港口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住地,所需费用由佛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佛得角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生活用车(包括燃油和维修),以及中方所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费用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水、电、卫生设施、家具、炊具、卧具、电风扇和冰箱)和工作用交通工具(包括燃油和维修)由佛方免费提供。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得角工作期间,佛方应根据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在医务人员的配备、医疗设备、药品、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免除对他们的任何直接捐税,以保证医疗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工作期间,如发生死亡或伤残,佛方应办理一切善后事宜,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佛方为每个队员承担人身和残疾保险(投保金额为6,821,000.00埃斯库多,合100,000.00美元)。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佛方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佛得角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工资休假,如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国一并补休。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两年期满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佛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在普拉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宓世衡          鲁依·阿尔贝托·菲格
    (签字)           雷多·苏亚雷斯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