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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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0]24号

各区、县(市)人市政府,市直有单位:

《常德市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常德市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城区大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是指德山、河伏山、花山、白鹤山最高山脊环状内的武陵区中心城区及河伏、护城、南坪、东江、丹洲、东郊、芦山等乡镇,鼎城区武陵镇、白鹤山乡及武陵监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德山开发区。

第三条 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的主要目标是防治煤烟型污染、粉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有效遏制城区酸雨危害,使城区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内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督管理。计划、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城区大气环境保护圈内的煤烟型污染、粉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产业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立项、批地、办理工商登记、发放有关证照等手续。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

第六条 严禁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厂(点),已建成的必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关闭或转产。

第七条 严禁新建1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1蒸吨以下和1蒸吨以上但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燃煤锅炉,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关停,强制淘汰燃煤窑炉。

第八条 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型煤、清洗煤等清洁燃料。饮食服务业应使用管理燃气或其他清洁燃料,并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 严禁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息气体的物质,确需焚烧的,经环保部门批准,采取处理措施后方可进行。

建筑施工熔化沥青,应采取密闭方式或者使用带有处理装置的加热设备。

第十条 2000年5月31日后运输垃圾、渣土以及其他能够散发粉尘物质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全部密闭装置,减轻粉尘、垃圾扬尘污染危害。

第十一条 严格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强化对在用车的排放性能检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环保部门必须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对初资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发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对抽检的车辆,其排气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其进行维修保养和治理。

严禁手扶拖拉机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段内进入城区进驶。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关、停。

第十四条 2000年12月31日后,因操作不当致使烟尘超标排放的锅炉,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司炉工操作资格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加强倍征收排污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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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席位费标准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席位费标准的批复
1999年5月30日,国家计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申请收取交易席位费的报告》(汇发〔1999〕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为北京地区参与外汇交易和人民币同业拆借的会员单位提供交易场所、办理资金清算及咨询业务等,可向会员单位收取席位费。席位费的标准为每个会员单位每年2.5万元。
二、席位费收入专项用于为会员单位提供席位,进行业务培训、召开会员代表会议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抚顺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抚顺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代市长 彭益民
                          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
         抚顺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8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第四条 财政、计划、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5%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水利专项基金市留成部分按40%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运输管理费、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过程中发生的银行利息,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随时划转和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并拨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向本级政府报告水利建设基金收缴情况。


  第八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河道防洪工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使用中央、省水利专项资金的水利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河道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申请与拨付:
  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部分,由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计划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向水利部门拨付,并由城建、水利两个部门共同提出具体操作方案。


  第十条 水利部门对财政部门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并在每年年底向财政部门报财务决算。审计部门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后,政府不削减原有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底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