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行政管理公示制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管理公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本局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管理公示制”是指本局对所办理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遵循“公开办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原则,依一定方式把办事依据、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以确保行政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
第三条 本局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管辖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管理事项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后,以局名义公示。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局新的涉及相对人利益的行政管理事项,应于该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一月内予以公示;对紧急事项应随时公示。
第四条 公示程序:
(一)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公示方案;
(二)专属该业务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范围的一般公示内容由分管局长审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及其它重要的公示内容由局长审批或由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本局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一)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1、劳教人员减期、延期等奖惩的有关规定
2、对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有关规定
3、对劳教人员请假、放假的有关规定
4、劳教人员通信、会见的有关规定
5、劳教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对劳教人员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7、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工作纪律
(二)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名称要求、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设所应提交的材料、制定的章程及协议应具备的内容、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时间、结果。
2、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注销、解散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律师事务所年检的程序、范围、时间、具体方法、结果、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依据、条件、申请登记机关、分所应具备的条件、审核批准程序、分所的管理机关及管理权限。
5、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指导的权限、方式。
6、律师执业证颁发的条件、时间、程序、范围、结果、不予颁发的情形、行政救济手段。
7、律师年度注册的条件、时间、范围、程序、结果、暂缓注册的情形及后果。
8、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执业依据、从业条件、申请程序、从业范围的规定、管理机关及权限;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依据、条件、申请程序、执业范围要求、需提交的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9、律师人员申请流动需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
10、律师年检、注册收费的依据、标准。
(三)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机构设立的依据、名称要求、申请报批程序、结果。
2、公证员执业证颁发的条件、时间、程序、结果、行政救济手段;公证员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条件、程序、结果、延缓注册的情形及后果。
3、对公证员进行奖惩的有关规定。
4、公证投诉受理的部门、投诉的范围、方式、处理的依据、方式、结果、时间。
5、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四)基层管理工作
1、司法所的职责。
2、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终止、注销、解散的条件、申报程序、时间、结果。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条件、范围、程序、结果;资格授予的依据、部门、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发放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5、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的条件、程序、结果。
6、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奖惩的规定。
7、人民调解工作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效力。
8、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政策、帮教的原则、方法、签定帮教协议的方式、内容、效力。
9、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范围、监管内容、奖励和惩处的条件,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选聘、培训和管理。
10、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五)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依据、条件、范围、申请、审查程序。
2、法律援助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3、法律援助接待工作中的有关规定。
4、各类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
5、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六)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考试要求、资格授予的条件、方式。
(七)法制工作
1、本局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处罚、国家赔偿案件处理的程序及有关规定。
2、本局各类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审批的程序、要求及有关规定。
3、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方式、结果。
(八)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依据、条件、名称要求、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设所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时间、结果。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终止、注销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监督、指导的权限、方式。
4、司法鉴定人申请颁发执业证的条件、时间、程序、范围、结果、不予颁发的情形、行政救济手段。
第六条 本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涉及相对人的行政管理事项予以公示:
1、发布通告、布告;
2、以通报或文件形式通知;
3、通过本局网站公布;
4、将有关规定公布上墙;
5、通过新闻媒介公布;
6、通过有关资料公布;
7、向当事人提供查询;
8、其它公示办法。
第七条 局办公室会同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局有关部门执行行政管理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正确履行公示职能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宁司(1999)33号《南京市司法局行政管理公示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9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关于《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
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行政许可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对《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石政(2003)36号〕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审批原则
建立以“‘中心’组织协调、一次告知、联合会审、规范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机制。
(一)“中心”组织协调:凡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进行认定并首接,向申请人出具盖有“中心”印章的《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认定通知书》。
(二)一次告知: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严禁同一审批环节多次告知,多次补办。
(三)联合会审:“中心”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做好联合咨询、联席会议、联合审查等工作。
(四)规范审批:各审批部门必须依法确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调整、增加审批环节和内容。
(五)统一收费:涉及审批事项的行政性收费,相关部门核定收费金额后,由市收费局窗口统一收取。
(六)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本部门受理事项。
二、联合审批内容
凡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在立项可研(核准、备案)、规划、建设三个阶段分别实施联合审批,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上时间不包括省及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批、行政许可时间和依法需要听证、公告、公示、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前期调查、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等时间)。
(一)立项可研(核准10个工作日、备案1个工作日)联审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申请)、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定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
(二)规划联审阶段(审批、核准30个工作日,备案3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投资计划、建设用地批准、人防工程建设条件审查、绿地规划面积审查、拆迁许可、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统一收费手续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收费管理局、市拆迁办、市人防办等。
(三)建设联审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施工许可、消防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墙改节能手续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建设局、公安石家庄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墙改办、市质监站等。
三、联合审批运行方式
(一)“中心”组织协调: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由“中心”认定并首接后,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答复申请人的咨询、辅导并一次性告知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申报材料及需要修正和补充的材料。然后召集相关联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当场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明确意见。之后组织联合踏勘、召集联席会议、汇总联审意见、起草会签联审会议纪要、督促联审部门按时办结。
(二)联合会审:一般项目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反馈。重大项目由“中心”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审核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窗口录入计算机,即为受理,开始计算审批时间。
(三)集中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投资项目,由“中心”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踏勘,不得分头多次踏勘。
(四)办结移交:联合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在限定时限内移交有关审批结果,并到“中心”销号办结。
四、联合审批工作要求
(一)责任主体:联合审批的责任单位为相关部门,对承诺时限和审批结果负责;
(二)协调联动:相关部门按时参加“中心”召集的联审会议、联合踏勘,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联办事项;部门内部建立科室联动机制,适应联合审批要求。
(三)骨干前移:各部门要将业务骨干派驻“中心”窗口,明确负责人和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联审制度和AB角制度,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窗口审批力量,确保联审质量。
五、联合审批保障机制
(一)“中心”、联审部门要严格执行联合审批操作规程。建立项目跟踪服务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实行全程监控、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进度,协调解决问题。
(二)“中心”配合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主动跟踪联合审批进度,积极受理投资者投诉;对不按规定进行联合审批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中心”督促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由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查处。
(四)“中心”建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一月一通报制度,对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五)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效能绩效考核和行风评议范围,严格奖惩。
(六)凡属石家庄市级权限范围内,须由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均适用本办法。
(七)本试行办法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试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