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5:47:01   浏览:9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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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有关规定,现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的制作、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都要分别悬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二、定点标牌分为铜质标牌和纸质标牌两种: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卫生所、医务室等)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悬挂纸质标牌,其他医疗机构应悬挂铜质标牌;零售药店应悬挂铜质标牌。
三、定点标牌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定点标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并进行编码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标牌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管理制度。
四、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后的10日内,将定点标牌发放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标牌,并妥善保管、维护、不得伪造、转让或损毁。
六、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解除或终止协议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收回定点标牌。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标牌样式(铜质)和制作标准(略)
2.定点零售药店标牌样式(铜质)和制作标准(略)
3.定点医疗机构标牌样式(纸质)和制作标准(略)



199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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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对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对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6年10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行、中国农行、中国建行、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支)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珠江、沈阳、重庆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深圳特区分局:
《关于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有关规定》下发以后,由于各专业银行的机构设置不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鉴此,现对该规定第二条补充如下:
人民币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担保,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专业银行外,计划单列城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海南岛)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也可直接出具信用担保,无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专业银行盖章确认。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2月16日以粤价〔2012〕47号发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登记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是我省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保教服务和实施收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各地应鼓励建设和大力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成本补偿机制,保教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确定,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项目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民办幼儿园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

  (二)申请备案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附表);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影响的预期评价;

  (四)新备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资料,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卫生防疫)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五)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首次申请收费标准备案,应自办学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调整备案标准,春季起实施的应在上一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季起实施的须在当年5月底前提交。经备案的保教费标准应至少保持学年内稳定。

  第七条 备案报告及材料由申请幼儿园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真实有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

  (二)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真实核算教育培养成本的;

  (三)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没有独立核算或没有按实计收、结余退款的;

  (五)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但没有按要求整改的。

  第九条 对不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备案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应在自正式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要求申请备案的幼儿园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粤价〔2009〕254号)对保育教育成本进行审计的报告;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补充提供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幼儿园分类管理规定,每3年对当地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进行监审,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幼儿园的平均保育教育成本,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内经确认的各幼儿园收费备案信息,由各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对不按规定备案收费标准或未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民办幼儿园,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