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的规定
(青政发〔1991〕156号 1991年7月8日)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管理和监督。
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各区的房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用于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和租金控制标准,按折旧费、维修费、适当数额的利润等三项费用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出租非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按《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见附件二、三)和本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的规定(见附件四、五、六、七)招执行。
第六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旧房(指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交付使用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未满的,出租人应仍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额收取租金;新出租或租赁期届满续租的、或者已出租但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订立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应按《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规定的租金控制标准,订立租赁合同。
第七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新建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参照本规定的租金控制标准,协商议定租金额,订立租赁合同。
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超标费”。“超标费”根据所收租金超出标准的数额,按以下比例累进计算:
(一)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内(含一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40%;
(二)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上、二倍以内(含二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80%。
出租人收取租金,不得超过标准租金的二倍。超过的,其超出部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第八条 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租赁城市私有房屋居住的,可由所在单位安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标准给予补贴:
(一)租住旧房的,补贴金额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租金的50%;
(二)租住新建房屋的,补贴金额不超过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额的50%。
职工租住私有房屋不足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补贴;超出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职工须凭经房产管理部门监理的租赁合同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缴纳房租凭证领取房租补贴。
第九条 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控制标准,今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每隔三至五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十条 出租人出租城市私有房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第十一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随《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附件一 青岛市私有住宅租金控制标准
<font size=+1>┏━━━━┳━━━━━┳━━━━━━━━┯━━━━━━━━┯━━━━━┓┃ ┃ 结 构 ┃ 砖 混 │ 砖 木 │ 简 易┃┃ ┃ ┠──┼──┬──┼─────┬──┼──┬──┨┃ 项 目 ┃ 等 级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造 价 │ │ │ │ │ │ │ │ ┃┃ (重值) │338 │265 │214 │363 │330 │259 │174 │108 ┃┠──────────┼──┼──┼──┼──┼──┼──┼──┼──┨┃ 耐用年限 │ │ │ │ │ │ │ │ ┃┃ (年) │60 │60 │55 │50 │50 │45 │30 │30 ┃┠──────────┼──┼──┼──┼──┼──┼──┼──┼──┨┃ 残值率 │ │ │ │ │ │ │ │ ┃┃ (%) │2 │2 │2 │6 │4 │3 │3 │3 ┃┠──────────┼──┼──┼──┼──┼──┼──┼──┼──┨┃ 折 旧 │ │ │ │ │ │ │ │ ┃┃ (元/M 2) │5.52│4.33│3.81│6.82│6.34│5.58│5.63│3.49┃┠──────────┼──┼──┼──┼──┼──┼──┼──┼──┨┃ 维修费 │ │ │ │ │ │ │ │ ┃┃ (元/M 2) │3.90│3.40│2.90│4.20│3.90│2.50│2.20│2.10┃┠──────────┼──┼──┼──┼──┼──┼──┼──┼──┨┃ 适当利润 │ │ │ │ │ │ │ │ ┃┃ (%) │8.70│6.81│5.55│9.43│8.14│6.84│4.62│2.81┃┠──────────┼──┼──┼──┼──┼──┼──┼──┼──┨┃ 年 租 │ │ │ │ │ │ │ │ ┃┃ (元/M 2) │15.18 14.54 12.26 20.45 18.38 14.92 12.45 8.46┃┠──────────┼──┼──┼──┼──┼──┼──┼──┼──┃┃ 建筑面积 │ │ │ │ │ │ │ │ ┃┃ 月 租 │1.52│1.21│1.02│1.70│1.33│1.24│1.04│0.71┃┃ (元/M 2) │ │ │ │ │ │ │ │ ┃┠──────────┼──┼──┼──┼──┼──┼──┼──┼──┨┃ 使用面积 │ │ │ │ │ │ │ │ ┃┃ 月 租 │1.90│1.51│1.26│2.13│1.91│1.55│1.30│0.89┃┃(元/M 2) │ │ │ │ │ │ │ │ ┃┗━━━━━━━━━━┷━━┷━━┷━━┷━━┷━━┷━━┷━━┷━━┛</font>
说明:本标准暂按三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适当利润)计算。如房产税开征,可按规定另加。
附件二 商品租金测算表
<font size=+1>┏━━━━━┯━━━┯━━━┯━━━━━━━┯━━━━━━━━━━━┯━━━┓┃ │ 结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混凝土│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 ┃┠─────┴───┼───┼───┼───┼───┼───┼───┼───┨┃ │ 1 │ 2 │ 3 │ 4 │ 5 │ 6 │ 7 ┃┃造 价 │ 450 │ 26 5 │ 172 │ 238 │ 162 │ 113 │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残值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折旧费(元/平方米)│ 9 │6.49 │4.36 │7.46 │5.18 │3.65 │3.05 ┃┃维修费(元/平方米)│ 4.50 │3.90 │3.40 │4.20 │3.90 │2.50 │2.20 ┃┃管理费(元/平方米)│ 0.60 │0.50 │0.40 │0.50 │0.40 │0.40 │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 │18.18 │10.96 │7.36 │10.2 │6.88 │4.75 │3.55 ┃┃(元/平方米) │ │ │ │ │ │ │ ┃┃利 润(%) │11.48 │6.92 │4.65 │6.50 │4.34 │3.00 │2.24 ┃┃土地使用费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元/平方米) │ │ │ │ │ │ │ ┃┃保 险 费(%) │0.90 │0.53 │0.36 │0.48 │0.32 │0.23 │0.17 ┃┃税 金(%) │6.87 │4.51 │3.21 │4.43 │3.21 │2.27 │1.80 ┃┃建筑面积年租 │52.73 │35.01 │24.94 │35.0 │25.43 │18.80 │14.51 ┃┃(元/平方米) │ │ │ │ │ │ │ ┃┃建筑面积月租 │4.39 │2.92 │2.08 │2.92 │2.12 │1.50 │1.21 ┃┃(元/平方米) │ │ │ │ │ │ │ ┃┗━━━━━━━━━┷━━━┷━━━┷━━━┷━━━┷━━━┷━━━┷━━━┛</font>
说明:本表系《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附表一。
附件三 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商品租金单价表
元/建筑M^2
<font size=+1>┏━━━━┳━━━━━┳━━━━━━━━━━━━━━━━━━┯━━┯━━┓┃ ┃ 类别 等级┃钢 筋│砖混 结构│砖 木 结 构 │简易│备 ┃┃ ┣━━━━━┫ ├──┬──┼──┬─────┤ │ ┃┃区 域 ┃ 单 价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结构│ 注┃┣━━━━╇━━━━━╃───┼──┼──┼──┼──┼──┼──┼──┨┃ 一 区 │ │7.90 │5.26│3.74│5.26│3.82│2.70│2.18│本表┃┃ 二 区 │ │7.47 │4.96│3.54│4.96│3.60│2.55│2.06│按表┃┃ 三 区 │ │7.02 │4.67│3.33│4.67│3.39│2.40│1.94│(一)┃┃ 四 区 │ │6.59 │4.38│3.12│4.38│3.18│2.25│1.82│加收┃┃ 五 区 │ │6.15 │4.09│2.91│4.09│2.97│2.10│1.69│10%-┃┃ 六 区 │ │5.71 │3.80│2.70│3.80│2.76│1.95│1.57│80% ┃┃ 七 区 │ │5.27 │3.50│2.50│3.50│2.54│1.80│1.45│境率┃┃ 八 区 │ │4.83 │3.21│2.29│3.21│2.33│1.65│1.33│计算┃┗━━━━┷━━━━━┷━━━┷━━┷━━┷━━┷━━┷━━┷━━┷━━┛ 说明:本表系《青岛市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附表二。附件四 公用公房商品租金测算表┏━━━━━┳━━━━━━━━┳━━━┯━━━━━┯━━━━━━━━┯━━┓┃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项目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1 │ 2 │ 3 │ 4 │ 5 │ 6 │ 7 ┃┃造 价 │ 450 │ 265│ 172│ 238│ 162│ 113│83.8┃┃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折 旧 费(元/M 2) │ 9 │6.49│4.36│7.46│5.18│3.65│3.05┃┃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固定资产占用费(元/M 2) │18.18 │10.96 7.36│10.29 6.88│4.75│3.55┃┃利 润(%) │11.48 │6.92│4.65│6.50│4.34│3.00│2.24┃┃土地使用费(元/M 2) │1.20 │1.20│1.20│1.20│1.20│1.20│1.20┃┃保 险 费(%) │0.90 │0.53│0.36│0.48│0.32│0.23│0.17┃┃税 金(%) │9.87 │4.51│3.21┃4.43│3.21│2.27│1.80┃┃建筑面积年租(元/M 2) │52.73 │35.01 24.94 35.06 25.43 18.8 14.51┃┃建筑面积月租(元/M 2) │4.39 │2.92│2.08│2.92│2.12│1.50│1.21┃┗━━━━━━━━━━━━━━┷━━━━━━━━━━━━━━━━━━┷━━┛</font> 加权平均植:2.47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一附件五 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表<font size=+1>┏━━━━━┳━━━━━━━━┳━━━┯━━━━━┯━━━━━━━━┯━━┓┃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项目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1 │ 2 │ 3 │ 4 │ 5 │ 6 │ 7 ┃┃造 价(元/M 2) │ 450 │ 265│ 178│ 236│ 162│ 113│83.8┃┃耐用年限(年) │ 60 │ 50 │ 50 │ 40 │ 40 │ 40 │ 25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折 旧 费(元/M 2) │ 7.5 │5.19│3.49│5.59│3.89│2.74│3.05┃┃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税 金(%) │1.90 │1.44│1.09│1.52│1.21│0.83│0.80┃┃年 租(元/M 2) │14.5 │11.03 8.38│11.81 9.4 │6.47│6.35┃┃月 租(元/M 2) │1.21 │0.92│0.70│0.98│0.78│0.54│0.53┃┗━━━━━━━━━━━━━━┷━━━┷━━┷━━┷━━┷━━┷━━┷━━┛</font> 加权平均值:0.82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三附件六 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表<font size=+1>┏━━━━━┯━━━┯━━━┯━━━━━━━┯━━━━━━━━━━━┯━━━┓┃ │ 结构 │钢 │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混│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 ┃┠─────┴───┼───┼───┼───┼───┼───┼───┼───┨┃ │ 1 │ 2 │ 3 │ 4 │ 5 │ 6 │ 7 ┃┃造价(元/平方米) │ 450 │ 265 │ 178 │ 238 │ 162 │ 113 │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残值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折旧费(元/平方米)│ 9 │6.49 │4.36 │7.46 │5.18 │3.65 │3.05 ┃┃维修费(元/平方米)│ 4.50 │3.90 │3.40 │4.20 │3.90 │2.50 │2.20 ┃┃管理费(元/平方米)│ 0.60 │0.50 │0.40 │0.50 │0.40 │0.40 │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 │18.18 │10.96 │7.36 │10.29 │6.88 │4.75 │3.55 ┃┃(元/平方米) │ │ │ │ │ │ │ ┃┃税 金(%) │4.84 │3.23 │2.30 │3.24 │2.36 │1.63 │1.32 ┃┃年租(元/平方米) │37.12 │25.08 │17.82 │25.69 │18.72 │12.88 │10.42 ┃┃月租(元/平方米) │3.09 │2.09 │1.49 │2.14 │1.56 │1.07 │0.87 ┃┗━━━━━━━━━┷━━━┷━━━┷━━━┷━━━┷━━━┷━━━┷━━━┛</font> 加权平均值:1.78元/平方米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三附件七: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 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的补充规定 为了提高部分企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对调整公房租金标准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理发店(不含特级)、浴池、茶炉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55%计收租金;菜店、煤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70%计收租金;粮店、物资回收、修理(不含家用电器)、照相业(不含彩照)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80%计收租金。上述单位暂不计收环境率租金。 二、对于个别微利或亏损的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单位租用的房屋,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当年一次性减免租金。 三、对电影院、新华书店租用的房屋,按机关、事业单位用房标准计租,并免收环境率租金。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理发店、浴池、粮店、煤店、菜店、茶炉、照相馆(不含彩照)、新华书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在开业第一年免缴租金,第二年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30%至40%计租,第三年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55%至80%计租,同时不计收环境率租金。新建住宅小区网点用房,不按规定开业的,由市网点办公室予以收回,另行分配,但不得改变用途。 五、凡企业自筹资金,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后新增营业面积,按照青人发〔1987〕第10号、青政发〔1987〕141、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四方、沧口区商业服务业用房的环境率租金,按降低一个区域档次的标准征收。 七、市区内各单位自管的出租非住宅用房租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执行。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年07月08日 实施日期:1991年07月08日 (地方法规)
很多年前,冯象的一本《木腿正义》让我初识了法律与文学的联袂。而后得知,法律与文学实质为一场起源于美国的运动,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怀特出版了一本教科书《法律的想象》,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经过30年的发展,形成了法律中的文学、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以及有关文学的法律等四个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分支领域。
法律与文学都关心和记录人类共同体对于普适性问题的思考,如爱情、婚姻、财富和死亡等等。除此之外,法律和文学都发挥着对社会个体的指引功能,但是它们的方式却不同。法律以理性主义的立场,将这些社会共同体——起码立法者是如此宣称的——的愿望、祈求予以抽象和概括,以公共的名义要求每个人遵守,遵循的是传统的演绎逻辑。文学则以个体情感在具体社会情境中的遭遇与变故为叙述结构,每一位当下的读者,通过对于文学人物的角色拟入和情境移入,共同感受、感知、感悟人类的共同命运。如何指引了这位读者的生活行动,则完全是自我归纳的结果。社会个体的行为追求或者追求正义的标准置于在了更强的主体意识和道德情感之下。通过文学的法律思考,它还原了规范化、抽象化、模块化的法治理论和法学知识所对应的丰富的社会情境素材,成为了对法律的历史和社会面进行强化和探索认知的一个载体。由于读者进行文学想象的当下情境不同,即便这种新的认知或者判断显得极为个体和分散,但是该作品对人类主题以及法律的思考在这个层面形成了更为广泛的公共沟通。
法治的生命之维:
司法中不能承受之轻
米兰·昆德拉的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改编的电影叫《布拉格之恋》)序言中写到:最沉重的负担压迫着我们,让我们屈服于它,把我们压倒在地上。但在历代的爱情诗中,女人总渴望承受一个男性身体的重量。于是,最沉重的负担同时也成了最强盛的生命力的影像。负担越重,我们的生命越贴近大地,它就越真切实在。相反,当负担完全缺失,人就会变得比空气还轻,就会飘起来,就会远离大地和地上的生命,人也就只是一个半真的存在,其运动也会变得自由而没有意义。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指出,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司法的过程既是法官职业群体将抽象法律规则运用到具体事件并得出权威结论的职业化过程,又是一块法官与当事人、抽象法律与具体观念进行话语与意义交流的公共领地。司法与社会的关系构成了法治的主要面相。
如此说来,司法的分量很重,也应该为一个法治的社会所倚重和相信。但在日常工作中,我经常接待这样的当事人,他们口口声声述说着案件承办法官甚至法院的种种不是,最后又言之凿凿地要求法官或者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也经常听到一线法官的种种抱怨。当然,日渐增多的法官腐败甚至枉法裁判更让我们无地自容。当司法者已经不能或者不愿意籍由法律去伸张自己的权威和公正,社会的主体已经不是按照某一预先形成的共识和标准参与、评价司法,一个不能很好地依法办案的法官,一个美丽建筑背景下却任由非法律因素充斥期间无序博弈的法院,对于我们有怎样的意义呢?
我并不想推脱一个司法职业人的直面和担当。恰恰相反,我是希冀以一个共同体的名义,理顺这缺席退场的价值错位,结束这轻如鸿毛的目标游离。因为司法是一个主张正义实践过程,也必须经历自己的成长历程。而其中的关键,就是司法对于社会的可接近以及与民众的内在契合。群众和社会的诉求与关切始终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阶梯。我们如果不是在一系列的机制建设和结构优化中去接纳民情、归顺民意,那只能说明我们头脑简单智慧缺乏,或是暴露其中有浑水摸鱼的不良动机。正因为此,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成为了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目标直接指向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法治的生活之本:
法律在别处
“生活在别处”本身就是一个美丽的、充满生命活力的一道风景,法国诗人兰波以它作为诗句,写在巴黎大学的墙壁上。米兰·昆德拉以其作为小说书名。在《生活在别处》中,昆德拉以其独到的笔触,塑造出雅罗米尔这样一个形象,描绘了这个年轻诗人充满激情而又短暂的一生,表现了一个诗人艺术感觉的成长。作品所要表现和所要探究的是人的心灵所具有的激情,它的产生和它的结果。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出自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在此基础上,吉林大学姚建宗教授早在十多年前断言,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的神圣性的意识和观念,对法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它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姚建宗教授说:“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其实,宗教般的信仰虽然奠定了西方法治传统的根基,但是到了现代,西方深处法治的危机当中。这种危机与上述处于转型时代的中国具有外在的相似性,即不再存在一个不证自明而理所当然的权威中心。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有一篇文章就以《法律在别处》为题,他其实道出了现代化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本质所在,即一种超越了本位和当下,使之合乎实践理性并具备权威的沟通过程。
如何进行培养信仰或者权威情感的实践呢?笔者无意于在宏大法治建设路径上探讨这个问题,而仅仅想说的是,当司法与社会的通道被打通,司法的结果必须具备社会可接受性和预见性。消除了走过场的实质性审判,排除了任意性的司法裁判方法,应该成为我们基本的诉讼原则,因为它们彰显着作为诉讼和法治主体的人的话语权和监督权。加强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仅是响当当的口号,更是实实在在的承诺和行动。
法治的人性之标:
法治,一座广阔的花园
《人:一座广阔的花园》是米兰·昆德拉早在1953年出版的第一本诗集。当时的捷克文坛,教条主义盛行,公式化的诗歌到处泛滥,人们难以听到不同的声音。昆德拉的诗却带有明显的超现实主义色彩和批判精神——在《法拉桑城儿童浪漫曲》中,他描述了一座美丽的城市,在这里,人人只许欢欣,不能忧伤。一只小狗,禁不住孤独,哀号了几声,便被投进了监狱。
2013年《南风窗》刊登了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江雨的一篇文章《要“民主”,不要“坏民主”》,探讨了民主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他指出,民主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为了民主而民主,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将其强加于某个社会,这个社会可能不仅享受不到民主的好处,反而会遭受民主体制的折磨。同时指出,以法治为导向的政治文化,恰恰是建立实质民主体制的条件。
同样的,法治也不是目标,而是保障个人权利、保护个性发展的社会机制。如果为了法治而法治,只会成为具文堆积的法制社会。并且至关重要的是,它令不自觉地将法治碎片化和庸俗化,特别是将本应作为主体的人降格为客体。
与要求服从的政治权力不同,真切的法治实践源自社会对于其中每个个体内心的照应和照料。通过法治,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也在这个意义上,保障人权更应该成为转型社会中司法的珍贵品质,这样的品质应该与下面的一些精神相联:在巨大的社会言论和群体冲动下,保持职业者的不偏不倚;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保持孜孜不倦的追求和敬畏;面对浩繁的案卷和日复一日的劳作,始终抱有免于陷入某种习惯或者偏见的警惕。
在更为宏观的层面,法治也散出了新的精神意蕴。面向新的世纪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发出了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号召,并且庄严承诺,每个人享有人生出彩和成功的机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如果说生命构成了人的健康肌体,生活构筑了人的社会存在,那么张扬尊严的人性必须同时懂得尊重生命和尊崇生活。换言之,通过现代司法的法律或者文明法律引导的司法,亦是法治实践的简约概述,这也不过是再次证明了那个古老的法治基本公式:一是法律得到人民普遍有效的遵从,二是被人们所普遍遵守的法律是良法。但是,在米兰·昆德拉撮合的文学想象下,一场精致细腻并且无可复制的法治对话和对接却显得别有生趣。这也许惹人发笑,但又何妨呢?因为昆德拉同样很欣赏一句犹太谚语:人们一思索,上帝就发笑。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