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简化中外合营、高新技术等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境)审批和申办护照签证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20:53   浏览:9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简化中外合营、高新技术等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境)审批和申办护照签证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简化中外合营、高新技术等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境)审批和申办护照签证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


前言
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对外科技、商务活动迅速发展的需要,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办发〔87〕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国办发〔88〕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机电出口办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国办发〔88〕22号《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第11条简化国内外商务人员出入境手续和国办发〔90〕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
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我市中外合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和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部分人员出国、赴港澳的审批手续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审批手续
(一)简化审批手续企业范围及名额认定
凡属下列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可选派政治条件好,具有专业技术、外贸知识、外语水平的科技或商务人员1-5名出国、1-2名赴港澳执行技术、经营、采购、维修等科技和商务活动任务,实行简化出国(含赴港澳)审批办法。即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1)符合国家科委发布的《国家高技术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经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科技企业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和经贸委批准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和具有外贸自营权的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
(3)经市外资委确认总投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或年工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出口外汇收入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营企业(中方人员)。
(4)经市经贸委确认。当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有对外经营权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出口加工企业、企业集团和劳务承包工程企业)。
(二)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
(1)副厅级(含副厅)以上人员。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审批;副厅级以下人员报市政府审批;
(2)前往未建交国家、地区,由市政府报外交部批准;前往以色列,由市政府报经贸部审批;
(3)上述人员如去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瑞士、意大利、泰国、印尼、新加坡、阿曼以及独联体、朝鲜、蒙古、古巴、东欧国家,在审批时由审批机关一次性征求我驻上述国家使领馆的意见,同意后再予审批。
(4)报批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①报批程序
派出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核出具任务批件或上报审批
②需提供的材料
a、企业申请报告(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前往国家或地区、企业公章及签署人签名式样等)
b、出国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c、出国人员呈报表
d、出国人员政审表
(三)简化审批手续的批件有效期为一自然年。上述申请部分人员简化出国、赴港澳审批手续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份编制选定人员的下一年出国计划,并按第一条(二)第(4)点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
(四)上述人员如需变更调整,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上述人员在简化出国、赴港澳审批手续有效期内调离原单位的,其简化手续即行失效;上述人员违纪违法,要及时撤销其简化审批手续,有关企业应及时通知审批机关和市外事办,外办同时停止给予办理护照和申请外国签证手续。


(五)上述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如第三国有关单位邀请前往该国从事科技或商务活动。须事先报请国内有签署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通知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协助申办签证。
(六)在上述企业借调工作的借调人员出国、赴港澳,原则上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审查批准,凡已工作六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聘合同的,在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也可由借聘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人员简化出国、赴港澳审批手续。
(七)上述企业派出国(境)外从事科技、商务活动人员所需外汇额度可从企业留成外汇中解决,或根据有关批件按国家规定标准在外汇调剂市场上调剂。为保证出国人员用汇,各企业要根据规划,制定该项目出国用汇年度计划,由各归口审批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同时抄报市
政府备案。
(八)出国(境)审批工作的政策性很强,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和审批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责,认真做好审查批准工作。凡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不归等问题,派出单位和部门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写出书面报告及时送审批机关。对因审查工作疏忽而发生严重问题
的,要追究派出单位和有关审查部门的责任。

二、申办护照签证手续
(一)享受简化审批手续的上述企业,应将本企业有资格再次出国(境)任务通知书上签字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式样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随第一次出国(境)任务批文将该企业公章及负责人签字式样抄送发证机关备案;任务批文应同时注明是哪一种类型企业。
(二)上述各类获准简化多次出国(境)审批手续的人员,在批准年度内首次出国(境)应持市政府(或省政府)批准的出国任务批件、市委组织部出具的政审批件及有效的外国邀请信(高新技术人员还应提供KW122表)向市外办申办护照签证;在批准年度内再次出国(境)时,
凭有权签署的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统一格式附后)、有效的政审复印件和外国邀请信,领取护照和申办外国签证手续。再次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应同时抄报审批机关归口管理部门等部门备案(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报机电办公室备案)。
(三)前往非建交国家的人员,首次申办护照签证时应提供外交部或经贸部的批件;再次出国时,除由派遣单位出具任务通知书外,还应提供外交部或经贸部批件的复印件。
(四)上述企业简化多次出国审批手续人员在批准年度内赴港澳地区的,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向市公安局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享受简化审批手续的上述出国(境)人员,凡遇过去有关出国(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1992年7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1993年3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如下:
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与第七届相同,为155人。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提名21人,实行等额选举。
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应选名额134人,提名141人,差额7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
五、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票,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两张。
七、本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共投票9张,分别在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第二次全体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次全体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八、在选举和决定任命时,收回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每张选举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的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如有的候选人得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由主席团另提人选,进行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举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委员的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举票的当选委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委员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在没有当选的得票数较多的候选人中另提候选人(差额数不低于缺额委员名额的5%),在第二天进行补选;如果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举票的候选人的人数仍然少于应补选的委员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留待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
表决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如有的人选得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另提人选,再进行投票表决;如得票数仍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则暂不决定任命,在大会结束以后,再依法另提人选,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或者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九、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在等额选举时,每提一名另选人,必须否决(反对)一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否决(反对)的候选人数,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为废票。
在差额选举时,必须在候选人中否决(反对)够差额选举所规定的差额人数,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为废票。如另提人选,则每提一名另选人,必须在否决(反对)够差额选举所规定的差额人数以外,再否决(反对)一名候选人,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为废票。
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十、本次会议的6张选举票和3张表决票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写票、投票注意事项》附后)。代表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和注意事项写票和投票。如计票系统出现意外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后,改由大会工作人员人工计票。
十一、选举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票,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的限制,只能印汉文,不能印7种少数民族文字,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姓名、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人选姓名、国务院各部委名称和人选姓名,另印少数民族文字对照表,与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十二、在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时,设秘密写票处。
十三、大会设监票人32名(每个代表团推选一名),其中总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四、会场共设投票箱22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五、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六、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并由总监票人将电子计算机计算的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十七、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八、本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厅〔2004〕11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和图书情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决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换届后,成立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相应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指导委员会人选是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比较广泛地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我部聘任(聘书另发),任期从2004年起至2008年止。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见附件。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可聘请国内著名专家担任顾问。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指导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学校,指导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请你们对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顾问

     张岂之 西北大学     胡显章 清华大学    王义遒 北京大学

主任委员

     杨叔子 华中科技大学

副主任委员

    林建华 北京大学    李延保 中山大学

    胡东成 清华大学    刘献君 华中科技大学

    石亚军 中国政法大学  于德弘 西安交通大学

    逄锦聚 南开大学

委员

    张国有 北京大学       刘大椿 中国人民大学       吴志功 北京师范大学

    汪明  中国农业大学     沈亚平 南开大学         杨桂华 天津医科大学

    刘丽华 内蒙古大学      杨连生 大连理工大学       杨忠  东北师范大学

    潘敏  上海交通大学     程钢  清华大学         张志伟 中华人民大学

    朱红  北京外国语大学    乔旺忠 北京中医药大学      宗文举 天津大学

    王生钰 山西大学       沈峰满 东北大学         付景川 吉林大学

    陈尚君 复旦大学       章仁彪 同济大学         谭帆  华东师范大学

    杨凡  上海外国语大学    樊和平 东南大学         来茂德 浙江大学

    易佑民 安徽大学       宋毛平 郑州大学         余东升 华中科技大学

    李崇光 华中农业大学     章兢  湖南大学         陈春声 中山大学

    刘洪一 深圳大学       何向东 西南师范大学       朱世宏 西南财经大学

    王 涛 陕西师范大学     张正国 兰州大学         苏雨恒 高等教育出版社

    储敏伟 上海财经大学     莫砺锋 南京大学         庄娱乐 南京农业大学

    汤书昆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徐向艺 山东大学         李文鑫 武汉大学

    李向农 华中师范大学     李建华 中南大学         魏饴  湖南文理学院

    刘树道 华南理工大学     唐一科 重庆大学         孙卫国 四川大学

    吴松  云南大学       王润孝 西北工业大学       惠泱河 西北大学

    陈怡  《中国大学教学》杂志编辑部

秘书长

    刘献君(兼)

副秘书长

    余东升(兼)

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吴志攀 北京大学

副主任委员

    崔慕岳 郑州大学       戴龙基 北京大学         薛芳渝 清华大学

    秦曾复 复旦大学       马在田 同济大学         朱强  北京大学

    李晓明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胡越  首都师范大学

委员

    杨毅  清华大学       姜璐  北京师范大学       张权  中国农业大学

    柯平  南开大学       张正光 承德师范专科学校     阿拉坦仓 内蒙古大学

    刘斌  大连理工大学     鲁红军 吉林大学         王锡仲 哈尔滨工业大学

    黄秀文 华东师范大学     郑建明 南京大学         刘阿多 金陵科技学院

    许俊达 安徽大学       杨东梁 中国人民大学       代根兴 北京邮电大学

    阎世平 南开大学       李振纲 河北大学         李嘉琳 山西大学

    韩俐华 辽宁大学       宝成关 吉林大学         傅永生 东北师范大学

    陈兆能 上海交通大学     李笑野 上海财经大学       徐克谦 南京师范大学

    竺海康 浙江大学       邵正荣 中国科技大学       萧德洪 厦门大学

    苏位智 山东大学       张怀涛 中原工学院        武金渭 华中科技大学

    夏淑萍 江汉大学       程焕文 中山大学         陈大广 广西大学

    彭晓东 重庆大学       杜新中 绵阳师范学院       张西亚 西安交通大学

    张向东 宁夏大学       计国君 厦门大学         谢穗芬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燕今伟 武汉大学       王琼林 华中师范大学       郑章飞 湖南大学

    肖希明 佛山科技学院     安邦建 海南大学         姚乐野 四川大学

    杨勇  云南大学       邢永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王小苹 新疆医科大学

秘书长

    朱强(兼)

副秘书长

    王波 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