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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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新闻出版署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版社出版图书必须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和政策,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为了加强管理,全面提高图书质量,鼓励多出好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图书出版过程质量分级
第二条 图书质量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图书出版格式。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连带关系的选题、内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三条 图书出版过程质量分4级: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第四条 内容质量分级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或文化积累价值的,为优质品。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或文化积累价值的,为良好品。
3、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使用、参考价值的,为合格品。
4、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或内容有害,或按照国家规定应予取缔的,为不合格品。
第五条 编校质量分级
1、无严重文字错误,差错率在八万分之一至四万分之一的,为优质品。 2、有一至二处严重文字错误,差错率在四万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的,为良好品。
3、有三处以上五处以下(包括五处)严重文字错误,或差错率在二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一的,为合格品。
4、有六处以上(包括六处)严重文字错误,或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下的,为不合格品。
5、文字错误计算
(1)文字、公式、标点、符号、数据、计量、图表等方面,因差错或遗漏造成政治性、学术性、知识性、技术性错误,影响使用的,为严重错误。
(2)文字、公式、标点、符号、数据、计量、图表等方面存在差错或遗漏,但不影响使用的,为一般性差错。一般性差错以万字计算差错率。
(3)同一文字、公式、标点、符号、数据、计量、图表的差错在同一册书中重复出现的,五处折合一个差错计算。
(4)图书中外文字母大写小写的差错,在同一书中重复出现的,以一个差错计算。
第六条 装帧设计质量分级
1、封面、扉页、封底、插图等恰当反映本书内容,格调健康,构图合理,风格独创,文字无差错;全书版式规范统一,字型、字号、序号合理,为优质品。
2、封面、扉页、封底、插图等比较恰当反映本书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大体上统一、规范的,为良好品。
3、封面、扉页、封底、插图画面格调一般;版式一般的,为合格品。
4、封面、扉页、封底、插图等画面不健康,文字有错误,均为不合格品。
第七条 印刷质量分级
1、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新闻出版署已经发布《书刊印刷标准》。按此标准对图书印前处理、印刷和印后加工进行质量分级。
2、图书印刷质量依据《书刊印刷标准》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级方法》分为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1)优质品:产品质量全面达到优质品标准。
(2)良好品:产品质量某一项或两项存在细小疵点,其他各项均达优质品标准。
(3)合格品:产品质量全面达到合格品标准。
(4)不合格品:产品质量有严重缺陷,达不到合格品标准。
3、具体内容见《书刊印刷标准》。
第八条 图书出版格式质量分级
1、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新闻出版署已经发布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书名页》标准。按上述两项标准对图书出版格式进行质量分级。
2、图书出版格式依据《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书名页》标准分为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1)优质品:产品质量全面、正确使用国际标准。
(2)良好品:某一项存在错误、遗漏,其他各项均达国际标准。
(3)合格品:有二至三项存在错误、遗漏,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
(4)不合格品:书号、正书名存在错误、遗漏,或其他各项有四项以上出现错误、遗漏。
3、具体内容见《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书名页》标准。

第三章 图书成品质量分级
第九条 图书成品质量分为4级: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经典著作、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国家重要法律、文献,以及其他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图书,其编校、装帧设计和印刷的质量标准另行规定,图书成品不在此质量分级之列。
第十条 优质品: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和图书出版格式5项均为优质品。
第十一条 良好品: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和图书出版格式为良好品或部分项目为优质品。
第十二条 合格品: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和图书出版格式均为合格品或部分项目为优质品、良好品。
第十三条 内容为不合格品,或编校、装帧设计、印刷和图书出版格式4项中有一项为不合格品又不能做技术处理的,均为不合格品。

第四章 图书质量检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健全质量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托有关处室,聘请一些老同志,做好图书质量检查工作。建议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单位,明确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图书质量工作。
第十五条 出版社要加强全面质量和全员质量管理意识,与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起来,在图书出版的每个环节上都要保证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力争图书成品的高质量。每个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质量检查管理,出版社要成立总编辑主持的图书质量检查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五章 图书质量检查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单位和出版社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本规定的细则。各地区、各出版社要针对本地区、本社图书质量突出问题和读者要求,确定提高图书质量的奋斗目标,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图书质量
有明显改观。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单位要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并负责图书质量检查工作。出版社内部各部门要定期自查、互查图书质量。质量检查的重点是各出版社的重点图书。地方出版社自查结果报当地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出版社自查结果报主
管单位。地方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主管单位,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分两次将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新闻出版署。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处理辖区内出版社图书质量问题,如发生争议,报新闻出版署裁决。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图书质量必须达到成品质量合格品以上才能参加图书评奖。
第二十条 出版社全年出书均为合格品,其中20%以上为优质品,出版社和主要领导人方可进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十一条 对于注意提高图书质量的出版社和质量好的图书,应给予宣传和表扬。
第二十二条 不合格品图书流入市场,经检查发现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出版社或印刷厂处罚。处罚包括:批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由于印刷、装订所造成的质量问题,读者、书店向出版社退货或索赔,其经济损失由有关印刷厂、装订厂承担。此项处分决定,对中央单位由
新闻出版署作出;对地方单位,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作出。对被取缔的图书的处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合格品图书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后重印方可在市场上销售。如发现已定为不合格品的图书仍在市场上流通,要对出版社进行经济处罚,除没收该书所得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该书总码洋的20%以下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199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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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与实践

王正志 商家泉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

  农业知识产权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和农业科学成果及公共技术产权等方面:
1、农业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种。
  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3、农业商标。
  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4、农业商业秘密。
  指农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5、农业著作权。
  即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二、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征

  受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1、易扩散性。
  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流失;
2、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
  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领域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3、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
  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4、侵权数额难以计算。
  以小麦新品种为例,除非收割并根据市场价收购,难以估算其产量、价格。

三、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鉴定问题
1、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问题
  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法院还是应当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出发,不能仅仅因为资质问题而不去委托鉴定。只要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测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鉴定方法,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

2、鉴定方式和标准问题。
  DNA指纹技术、醋酸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国通用的三种种子鉴定方法。但这三种方法除个别国家认可外,尚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相对于国际公认的种植方法(DUS方法),这三种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鉴定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率,兼顾诉讼成本。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鉴定是首选的鉴定方法,种植的方法可以作为最终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对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反驳,才可以采用种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种植的方法,也要对如何进行种植设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从种到收这一长段时间内不出现差错。

四、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
  在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时,能否查证侵权人侵权销售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实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
1、从仓库入手,直接到仓库清点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控制被告的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由于目前种业公司管理相对规范,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等资料比较齐全,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其销售量;
3、通过铁路部门调取货运单据和附随的植物检疫证等证据,证实其调入的种子量。

  目前,许多侵权者为了逃避责任,采用散装种子销售,销售凭证、账目、货运单据均不体现侵权品种名称,或者干脆变换名称出售,既使掌握了这些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为被控侵权品种时,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购进的或销售的品种名称。否则,法院可以调取的销售量作为全部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来计算损害赔偿额。

五、利害关系人诉权的确定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依据,但是,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什么形式参与诉讼,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来讲,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品种权人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利害关系人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因生产、销售同一新品种,侵权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被许可人必须支付使用费,那么被许可人的产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权者,侵权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将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因此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起诉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487号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我部组织天津航道局等单位修订的《水运工程测量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03-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