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09〕57号
市直有关工作部门,各市管企业: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6月15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强化监管职能,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相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聘用,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任职公司)中担任董事的非本企业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 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战略规划、法律、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务。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在职身份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工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关文件。以公务员身份退休不满2年担任外部董事的,应该由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其担任外部董事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二)两年内曾与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在与公司有竞争(包括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外部董事的选聘
第八条 外部董事一般按下列程序选聘:
(一)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外部董事专业资格认定小组对推荐和自荐的外部董事人选,进行专业资格初审和专业资格认定,并将合格人选纳入外部董事人才库。
(二)根据需聘外部董事公司业务工作的不同侧重,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产权管理处在外部董事人才库中提出初步人选,市国资委党委组织进行考察。
(三)研究确定人选,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没有进入外部董事人才库的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担任外部董事。
第十条 外部董事任职时,由市国资委向其颁发外部董事聘任证书。
第四章 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行使表决权;
(三)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关系到国有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知情权;
(四)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营监控,关注任职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五)督促任职公司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两名(含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并对任职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核,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四)就任职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考核事项及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六)按照规定获得董事职务年度基本报酬;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
(二)积极维护出资人、任职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保守任职公司商业秘密;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参加市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公司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七)对任职公司风险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表决时应维护出资人利益;
(八)不得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任职公司资金;
(二)将任职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存储;
(三)违反规定,将任职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任职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规定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任职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任职公司秘密;
(八)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3/4的;
(九)违反对任职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同意或反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任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对任职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外部董事的管理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外部董事的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会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同时任职的公司最多不超过两家。
第二十条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的表决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任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对任职公司的贡献程度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评价组,拟定评价方案;
(二)发放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意见;
(三)综合分析评价情况,形成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任职的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有关部门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对外部董事留任、更换的依据。
第六章 外部董事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报酬实行年度基本报酬。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标准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在国有资产收益中列入预算支出,由市国资委统一支付。外部董事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的,可以同时取得报酬。聘任外地的外部董事,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在所任职公司据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 除市国资委规定可以领取的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第七章 解聘和辞职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直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年满65周岁的(特殊专家、有专长的退休公务员、优秀企业家可放宽到70周岁);
(三)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四)经评价被确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五)未履行义务的;
(六)擅自离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八)因犯有其他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认为自己不宜继续任职的,可以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市国资委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在未批准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时为自动解聘,市国资委不承担为其另行安排职务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有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原任职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
省新闻出版局
(二○○五年四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精神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华书店(发行集团)股份制改造的若干意见》(新出发〔2002〕887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新华书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建集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省新华书店实行分级管理、分散经营,导致各自为政、人员膨胀、管理不顺、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等诸多问题,严重削弱了新华书店系统业已形成的网络、储运、结算、信息、人员、管理等优势,使新华书店的整体实力下降,部分书店已经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组建全省新华发行集团,不仅是新华书店改革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适应我国出版物发行体制改革新形势的客观要求。一是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出版物分销领域竞争日趋激烈,迫切需要新华书店从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尽快成为新型的市场竞争主体。二是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打破了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方式和单一发行渠道的格局,教材的出版发行由具备出版发行资质的机构通过竞标取得,而我省目前新华书店的管理体制很难达到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如果失去了教材发行权,全省新华书店将难以生存和发展。三是组建发行集团已成为全国新闻出版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我省目前新华书店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与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很不适应,组建集团势在必行。
二、全省新华书店的基本情况
目前,全省共有45个基层新华书店,其中省级1个、州(市)级7个、县级37个,下伸发行网点78个,遍布省内城乡。2004年全省新华书店出版物净销售额为178亿元,占全省社会销售额的80%。资产总额为144亿元,净资产3718万元。现有职工952人。
三、指导思想和组建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委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主题,以资本为纽带,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切入点,以增强我省发行业的整体实力、活力和竞争力为目标,组建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二)组建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政府的协调和推动下,对全省新华书店的资产、人员、业务等要素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进行整合。
2、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多渠道引进投资者,实现集团公司股权多元化。
3、对资不抵债的新华书店暂不吸收为集团成员。
4、按照总体设计、周密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省情和行业特点,稳步推进。
四、组建方式和集团框架
(一)组建方式。
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将全省各级新华书店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以无偿划转方式进行整合,组建集团公司,同时保留新华书店的牌子。
(二)集团框架。
1、将省新华书店、西宁市及市属各县新华书店、海东地区各县新华书店的资产、人员和业务进行整合,组建教材发行公司、图书音像发行公司、图书音像物流配送中心作为集团公司的核心公司。海东地区各县新华书店、西宁市各县新华书店改造为集团公司的分公司。
2、将州级新华书店改造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州属各县新华书店改造为子公司的门市部或连锁店,实行二级管理。
3、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在图书发行中的主导地位和优势,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采取联合重组,吸引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等形式,推进集团公司资本多元化,壮大资本实力,扩大经营规模,把集团公司做大做强。
五、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
(一)管理体制。
1、经省政府同意,将划入集团公司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集团公司经营,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在资产管理方面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
2、集团公司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由省新闻出版局选聘和委派,受省新闻出版局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3、集团公司的监事会由省国资委委派。
(二)治理结构。
1、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设立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董事长为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集团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地行使法人财产经营权。
2、集团公司以产权为纽带,以业务为依托,对子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力。
3、集团公司的党、团组织采取集团和属地双重管理,以集团管理为主。
4、健全和完善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等组织。
六、发展目标和组建步骤
(一)发展目标。
2005年,组建集团公司。
到2006年底,图书销售额达到2亿元;巩固现有发行网点,使全省新华书店得到巩固和发展;80%的集团成员单位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加快图书流转,促进全省图书市场的繁荣。
到2010年,集团公司图书销售额达到2.5亿元;集团成员全面实行连锁经营,基本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全面提升新华书店的品牌形象。
对集团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加快资本重组,实现国有控股、民营参股、职工入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提高新华书店的市场竞争力,确保新华书店的图书发行主渠道地位。
(二)组建步骤。
第一阶段(2005年5月—6月):完成西宁市及市属各县新华书店、海东地区各县新华书店的清产核资和国有资本划转工作;完成州及州属县新华书店的清产核资和国有资本划转工作。
第二阶段(2005年7月):制定集团公司章程。
第三阶段(2005年8月):集团公司挂牌成立。
七、配套的政策措施
(一)集团公司组建后,享受《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精神,集团公司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根据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和经营规模测算,此次改制中需要安置的富余职工48人,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91.2万元。安置资金采用省财政补贴和当地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省财政补贴部分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研究确定。
(四)各地区和省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的扶持措施和办法,对集团公司的改制组建和运营给予更大的支持。
八、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组建工作的领导,成立集团公司筹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承伟(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副组长:姚 琳(省国资委副主任)
黄天玉(省新华书店总经理)
成 员:李 文(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处长)
邓 莹(省经委企业改革处处长)
薛海彦(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处长)
杨玉良(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副主任)
厶貝宝英(西宁市新华书店总经理)
王锦慧(省新华书店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新华书店,黄天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