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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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9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
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
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
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将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企业清算时中外合作者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七、企业清算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各项权益性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部分,为清算净收益,视同利润,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向投资者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章程的约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八、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完毕,外商撤出股权,中方投资者对分得的剩余财产,应根据不同的性质、形态和中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其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三部分财产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企业改由中方投资者继续经营的,三部分财产继续留给企业使用,其中,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及用这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并入公益金;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并入应付职工福利费;结余的住房周转金及用这项资金购建的财产,并入住房周转金;结余的工会经费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转入新企业的工会帐户中。(2)企业解散时,中方投资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其中一家或两家拟撤出股权,三部分财产应主要留在中方职工所在的企业按规定使用,具体分配比例,由各中方投资者协商确定。(3)外资企业终止,三部分财产交给接收单位按规定使用。
九、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提出的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于十五内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并办理财政注销登记手续。
十、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在办理注销手续之前,企业的清算方案、档案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保管;外资企业由财政机关保管。
十一、各级财政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财会工作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处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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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29号-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9号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我们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doc
附件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doc
附件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扣减比例 应计算的金额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净资产 1          
减: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2          
1、股票注1 3          
其中: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 4     10%    
一般上市股票 5     15%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 6     20%    
限制流通的股票 7     20%    
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5%的 8     40%    
ST股票 9     50%    
*ST股票 10     60%    
已退市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1     80%    
已退市且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2     100%    
2、货币市场基金 13     1%    
3、短期融资券 14          
其中:有担保 15     3%    
没有担保 16     6%    
4、国债 17     1%    
5、中央银行票据 18     1%    
6、特种金融债券 19     1%    
7、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20     2%    
8、可转换债券 21     5%    
9、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 22          
其中:有担保 23     5%    
没有担保 24     10%    
10、信托产品投资注2 25     80%    
11、集合理财计划投资 26     10%    
12、其他金融产品投资注3 27          
减:衍生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28          
1、权证投资 29     20%    
2、股指期货投资 30          
3、其他衍生金融资产注4 31          
减: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 32          
1、拆出资金(合同期以内) 33     0%    
2、融出资金 34     5%    
3、融出证券 35     5%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未逾期) 36     0%    
5、应收利息 37     0%    
6、存出保证金 38          
其中:交易保证金 39     0%    
履约保证金 40     10%    
期货保证金 41          
其他存出保证金 42          
7、长期股权投资(不含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 43          
其中: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 44     100%    
对控股基金、期货等其他金融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 45     100%    
对其他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注5 46     100%    
对境外子公司股权投资 47     100%    
策略性股权投资注6 48     100%    
其他股权投资注7 49     100%    
8、投资性房地产 50     100%    
9、固定资产 51          
其中:所有权权属明确的房产 52     100%    
其他固定资产 53     100%    
10、无形资产 54          
其中:交易席位费 55     50%    
其他无形资产 56     100%    
11、商誉 57     100%    
12、递延所得税资产 58     100%    
13、应收股利 59     0%    
14、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 60     100%    
15、应收款项 61          
其中:账龄一年以内(含一年) 62     10%    
账龄一年至二年(含二年) 63     50%    
账龄二年以上 64     100%    
应收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款项 65     100%    
16、代理承销证券 66     0%    
17、代兑付债券 67     0%    
18、待转承销费用 68     100%    
19、抵债资产 69     100%    
20、长期待摊费用 70     100%    
21、其他 71     100%    
减:集合资产计划中投入自有资金享有份额的净额注8 72     10%    
减: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合计 73          
1、对外担保金额(公司为自身负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74     100%    
2、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 75     100%    
3、其他或有负债注9 76          
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合计注10 77          
1、所有权受限等无法变现的资产(如被冻结) 78     100%    
2、其他项目 79          
加: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注10 80          
1、借入的次级债务注11 81          
2、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 82          
净资本金额 83          
附1:期末或有事项
附2: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注:1、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扣减。
2、信托产品投资由中国证监会按其评级、期限以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其风险调整扣减比例。目前按80%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3、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4、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5、其他业务子公司目前是指经批准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
6、策略性股权投资是指经批准和认可的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参股性投资。
7、其他股权投资是指未经核准或认可的股权投资。
8、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未约定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等责任的,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10%扣减净资本;约定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等责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跌破面值时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10%扣减净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跌破面值时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50%扣减净资本。
9、按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高者扣除。
10、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允许计入净资本或从中扣除的项目。
11、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在《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12、计算净资本时,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扣减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作为计算基础;无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其账面余额作为计算基础。
13、未上市流通或限制流通股票,指已发行尚未上市流通的新股、处于禁售期的法人股、以及在一定期限内被锁定的股票。
14、第26行的“集合理财计划投资”指公司投资其他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附件2: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项 目 行次 期初 期末 预警标准 监管标准 备注
净资本 1          
净资产 2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3          
净资本/净资产 4          
净资本/负债 5          
净资产/负债 6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 7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 8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9          
其中: 10          
  11          
  12          
  13          
  14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前五名 15          
其中: 16          
  17          
  18          
  19          
  20          
对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21          
其中: 22          
  23          
  24          
  25          
  26          
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27          
其中: 28          
  29          
  30          
  31          
  32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 33          
其中: 34          
  35          
  36          
  37          
  38          
注:1、“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
2、表中有关前五名的期初数据,是指期末前五名情形所对应的期初数。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考证、积累、保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地情资源的开发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资料年度化是指以年度为单位,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书编纂所需资料进行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书编纂涉及到的文字、图片、照片和声像等各类资料。

  第四条 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责任单位为承担《哈尔滨市志》(1991—2005年)编纂任务的包括市直和各级驻哈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参编单位。如参编单位及记述的客观对象发生变化,依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志办)负责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的组织、培训、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责任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志办报送上年度资料年度化提纲;市志办对各部门的提纲负审查责任。年度化资料以专题形式整理分类,于下一年3月底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市志办验收;市志办负责电子版资料长编的保存工作。

  第七条 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责任单位的资料收集、整理始于2006年1月1日。搜集的范围以《哈尔滨市志》(1991—2005年)篇目为准,并视部门职责和行业(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地方志年度化资料是重要的地情信息资料和基础修志材料,各责任单位要全面收集、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失、损毁和拒绝接受检查。

  第九条 各区、县(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