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19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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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1998年12月29日)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批准免去姜兴长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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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管理,必须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认真执行防火岗位责任制,保障安全、迅速、经济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
第1条 牵引货物列车的机车,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1、蒸汽机车火星网孔、挡烟板、灰箱门间隙,不得超过《蒸汽机车段修规程》限度,担任调车和铁路局指定配备消防设备的蒸汽机车,必须备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龙带。
2、内燃机车司机室、机械间不得有油垢、杂物,输油泵、油管不得漏油,柴油机消音器、排烟管不得破损,隔热层要完好,电器各接点不得松动。
3、电力机车司机室、高压室不得有杂物,各电机、电器、电线路、灭弧罩不得破损、松动、绝缘不良,不准有临时加设的电气明线。
4、内燃、电力机车应配备相适应的作用良好的灭火器。
5、机车乘务员应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熟悉防火和灭火知识。
第2条 装载货物车辆防火安全状态必须完好。
1、车门、车窗无丢失、破损,顶棚严密,防火板安装符合部颁标准。地板破损的应采取铺垫措施。
2、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符合运输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3、守车、沿零办公车、装载生火加温货物车辆的火炉、烟囱、垫板、护栏安装要牢固,烟囱与车顶接触四周必须有隔热材料填充。
第3条 做好货物装车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1、货物包装必须完整,合乎防火要求方准装车,严格执行配装限制。棉麻类、食糖、木粉装车前严禁雨淋。
2、用敞车装载易燃货物或日用百货,装载应紧密牢固,要用良好的篷布苫盖。
3、东北、内蒙古地区运输腐朽木材时,必须按规定对腐面、腐洞喷涂防火剂、钉板等防火措施。
4、搬运货物的电瓶叉式车必须安装防电火花防护装置,内燃叉式车须加装防火罩。装卸危险货物专用索具,应有防止火花的表层。装卸中严禁摔碰、撞击、拖拉、翻滚。


5、凡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易含有火种的货物,必须经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准装车。
6、认真执行货运员监装责任制,做好装车前后检查,确认车辆门窗状态及装载合乎安全规定后再行施封。
7、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8、生火加温的货车、液化气体罐车,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四级放射性货物,带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发货单位必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押运人一至二人,并根据需要携带必要的防火、防护器材和检验器具。
9、货物列车的押运人员,在押运中禁止动用烟火、禁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4条 认真执行编解作业中的防火防爆规定。
1、编制调车作业计划必须认真执行“铁路禁止溜放和溜放时限速连挂的车辆表”的规定,在调车作业通知单注明禁止溜放和调动时限速的车辆。
2、各编组站原则上应有固定的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停留线,线路坡度不大于1.5‰,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的车站,由车站制定安全措施,报路局批准。线路两侧25米内禁止有明火作业。因编组作业短时间在非固定
线路上停留时,禁止向该线溜放作业。
3、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必须按规定进行隔离。
4、机械保温列车(车组)由配属段负责防火管理。列车上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储油设备、电控装置、生火炉灶、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认良好方准挂运。
第5条 做好站车交接,贯彻防火责任制。
1、车站对已编好的列车,有关防火安全情况向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介绍、并按规定通知站车交接手续。
2、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必须认真检查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状态。包括车辆门窗关闭(通风货物除外),危险货物车辆隔离,篷布苫盖捆绑,腐朽木材防火处理,罐车有无漏泄,以及制止扒乘货车等,并向押运人宣传防火注意事项。
3、铁路局应在局间分界站对于邻局进入的货物列车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由运转车长签字,及时通报邻局。对有严重火险的货车可甩下处理。
4、检查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禁用明火照明,检修时禁用电、气焊及喷射火花的工具。
第6条 列车运行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1、列车运行中,蒸汽机车关严灰箱门,禁止清炉和向车外抛炉渣。在车站指定地点清灰时,要将炉灰余火熄灭。内燃机车在运行中要定时观察机械间状态,注意异常情况。
机车在高坡地区运行时,要认真按制定的操纵示意图操纵机车。严格控制列车带闸时间。大、小闸要交替使用,以防抱闸起火。内燃、电力机车有电阻制动、液力制动、再生制动的必须使用。
2、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以及车站有关行车人员要认真了望,注意观察列车运行状态,发现火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
3、高坡地段的列检所,按铁路分局制定的列检作业范围和列车质量标准,对通过车辆做好更换闸瓦、调整行程和正确调整空重车手把位置及进行严格保压试验。
4、装有危险货物需要摘下施修的车辆(车统16—20)在车站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两天,车辆调动时,必须按规定隔离。车辆维修和倒装要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内进行,如须动用明火修车时,应事先将货物卸下方准维修。
5、列车通过木材防火洒水,闸瓦减温喷水装置应认真执行铁路局制定的有关预报减速、喷洒等规定。
6、沿线停车站要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站车治安秩序,制止登车撬木板、玩水、吸烟及扒乘车行为。
第7条 积极扑救货物列车火灾。
1、在各编组站临近调车场或停车线附近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破拆工具,做为扑救火灾用, 并健全职工义务消防队。各铁路局可在重点防火段设立消防点,由车站负责管理。组织好路乡联合义务消防组织。
2、货物列车发生火灾,在车站由站长负责指挥灭火工作;发生在区间,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二章“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处理”的规定选择适当地点停车。车站值班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分局调度员、站长、公安派出所和临近的消防队,赶到现场组织扑救工作,并可调
用站区各单位的运输工具和消防器材。
第8条 事故处理。
1、货物列车火灾事故报告、调查、责任划分,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执行。因列车火灾发生货运事故的按货运事故通报,货运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执行。
凡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由铁路局有关处分别报铁道部有关局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公安厅(局)。
2、凡发生货物列车火灾事故都要会同公安部门认真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严肃处理。一般火灾事故由铁路分局主持调查处理。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由铁路局主持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部和主管部门备案。
凡涉及到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铁路公安、司法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1984年9月1日
在旅社房间内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张向争

[案情]
2003年8月31日零时许,被告人宋青与韩松(在逃)预谋后,假借登记住宿,到三门峡火车站西边“铁路临时休息”处404号房间,采取持水果刀威胁的手段,向在此住宿的岳利强行索得人民币145元。而后,欲抢劫岳利手上的金戒指,岳反抗并大声呼救,二人即下楼逃跑。宋青在“铁路临时休息”楼下被抓获。
[争议]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第一种就是“入户抢劫”,法定量刑要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那么本案中,被告人进入旅社房间内,抢劫旅客财物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一种观点认为,旅社房间是旅客临时的住处,是与外界隔离的临时住所,被告人宋某与韩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其中并未包含旅社房间,所以被告人宋某与韩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前提是要正确理解“户”的含义。
关于“入户抢劫”中的“户”字有多种认识,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1、“户”指居民住宅(包括住室和宅院),不包括其他场所;2、“户”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及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居住场所;3、“户”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4、“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从以上四种观点来看,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最为恰当的观点,其他三种观点,尤其是后面两种观点明显存在不妥之处。理由如下:
第一,从“户”字的词义上看。《辞海》对“户”解释是:“本为单扇的门,引申为出入口的通称,如门户;窗户。也指虫鸟的巢穴”;“人家”。《现代汉语词典》对“户”解释:“门、人家、住户”。因此,“户”在这里是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户”与“室”是不同的概念。立法者规定“户”而不规定“室”,是表明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不能随意扩大“户”字的含义和范围。当然,对于住宅的形式不能仅仅限定为一人居住或者,家居住的住宅,它还应包括供多人居住的住宅,如单位的集体宿舍、学校的学生宿舍等;不能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的建筑,还应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放牧时作为居住用的帐篷等。
第二,从住宅的法律意义上看。居民住宅关系到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宪法、刑法等法律的特别保护。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还同时侵犯了公民日常生活的隐私权。这也是立法加重对入户抢劫犯罪的惩罚力度的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从进入住宅进行的危害性上看。相对于其他室内,住宅更容易受到侵害,进入居民住宅抢劫,不但使处在封闭条件下孤立无援的受害人受到重大侵害,而且还会使左邻右舍惊恐不安,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居民住宅与一般的机关、宾馆、商店相比,相对来说比较封闭,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受到侵害时不容易得到援助,特别是许多家庭都有常年居家的老弱妇幼及病残人员,一旦遭入户抢劫,其后果不堪设想。
正是由于以上理由,立法者才突出重点,对侵入私人住宅抢劫的行为加重处罚,把“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量刑情节,同时最高院《解释》中的“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都是从住宅的角度来界定入户抢劫的,因此笔者认为,“入户抢劫”的“户”应当是指作为居民生活的私人住宅,包括住室和庭院,而不能包括其他场所。
综上,对被告人进入旅社房间内进行抢劫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通联:(471002)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张向争
电话:0379—272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