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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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中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规定,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的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须在国办发〔1994〕6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90天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手续。今
年8月30日应是变更的截止日期,鉴于变更经营范围的日期已十分临近,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8月16日起至8月30日止,为办理变更从事境外期货经营范围的日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通知各有关期货经纪公司及时办理。
二、外资、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已明确原则上不予重新登记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下发有关清理这类公司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清理。其中转为内资期货经纪公司的,依照国发〔1993〕77号及国
办发〔1994〕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原有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中外合作期货经纪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三、军办期货经纪公司的审批、登记注册及注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军队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后生字第297号)执行。
四、坚决查处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下列各类机构和个人从事的期货交易业务,均属非法期货经纪活动: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
2、1993年4月28日前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但在1993年7月28日以前未提出重新登记注册,目前仍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经营范围是期货咨询业务而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公司;
4、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已经办理撤销批准证书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注销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期货经纪公司,继续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5、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期货交易行为。
对上述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199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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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1994年9月19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条 为了搞好主要副食品的供应,支持副食品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副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稳妥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市政府用于搞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副食品的储备,促进主要副食品市场供需平稳,调控市场平抑物价,弥补副食品生产经营中不可抗拒的损失,扶持主要副食品基地建设的专项基金。
  粮食、蔬菜调节基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
  (一)市政府原用于各类主要副食品的专项储备资金,全额转入基金;
  (二)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三资”、股份、私营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月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少于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按5元征收。
  享受减免当年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单位或产品,基金也相应减免。


  第四条 基金的征集,由所在地区的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并交财政部门专项储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交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滞纳的天数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的,按基金征收额处以50%的罚金。


  第五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成立贵阳市副食品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具体由税务部门征集,财政部门专项储存,商业、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条 加强基金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年终节余,可结转下年流动使用。


  第七条 基金的财务处理,在营业支出或业务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八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中的处罚不服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放开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建立和完善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平抑市场价格”,“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贯彻中央决定的精神,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立副食品调节基金的依据
  国务院〔1988〕23号文《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指出,为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广泛筹集副食品调节基金,坚持多渠道筹集和以地方为主的原则。1993国务院《关于稳定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为平抑市场物价,已经安排的财政补贴不得减少,已经建立了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基金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起来”。今年,在全国菜篮子和粮食工作会议上,李鹏总理讲话中指出:关心人民生活,是人民政府的头等大事。强调抓好三件事:一是建立粮、油、肉、菜、糖等主要农产品的储备制度;二是建立粮食和副食品风险调节基金,把中央和地方原用于粮、肉、菜等项的补贴,用于建立粮食和副食品风险基金,还要从其它方面筹集一些资金,使其形成一定的规模;三要建立农副产品市场监控体系。并提出要求,大、中城市的“菜篮子”工程,实行市长负责制,安排好人民群众的生活,是市长的首要任务,是稳定大局的头等大事。列为市长岗位目标考核。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是发展副食品生产,增加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的需要。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大部分商品价格已经放开,主要副食品价格也逐步放开,国家对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补贴逐步减少,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完善主要副食品的储备制度,同时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是增强政府对市场调控能力的有效形式。
  从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副食品调节基金情况看,目前的广东、辽宁、四川、山西、湖北、湖南、黑龙江、吉林、江苏、安徽、浙江、陕西、云南、福建、江西、山东、河北、青海等18个省区近百个城市相继建立了副食品调节基金制度,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会议,还编印出版了《中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文汇》,汇集了基金征集、管理、使用等文件和办法实施细则等。
  从贵阳的市情出发,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势在必行。贵阳市是个不带县的省会城市,主副食品90%以上靠省外和专州调入,销区受产区的制约相当突出,如果没有一定的储备,要保证市场供应是难以想象的,吃饭问题解决不好,将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历来,省、市政府对市场供应问题都很关心,每年都要专门研究粮、肉、菜、油、糖等副食品生产经营、储备的有关问题,对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的工作也十分重视,先后组织商委、财政、物价、体改委等部门到成都重庆等地考察学习,多次提出我市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的方案和办法,由于种种原因,错过了出台时机。因此,充分认识建立副食品调节基金的重要性,树立长远观念,克服眼前困难,尽快把我市副食品调节基金建立起来,已经成为搞好市场供应的当务之急。


  三、《办法》的草拟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意见1993年市商委曾专题报道过《关于贵阳市建立主要副食品调控基金的报告》,1994年元月市商委再次向市政府写了专题报告,市政府领导很重视,明确由市商委、法制办、体改委负责草拟《关于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办法》,征求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意见,按法规性文件要求修改,以市长令发布施行。这个《办法》经上述部门多次讨论、修改、脱稿。


  四、《办法》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粮食、蔬菜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不纳入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2、按销售额或经营收入的1%征收的确定。参照外省情况目前已经建立“基金”的城市,征集标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按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总额的1-15%征收;二是每年从产品提价或服务收费提价收入中提取1-2%;三是按销售额或经营收入的1%征收。由于第三种办法简单、合理、便于操作,多数城市采用这种办法,如南京、成都、南昌、抚顺、本溪、鞍山、营口等城市都是按销售额的1%征收。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情况,拟采用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3、“基金”的财务处理,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进入成本,不过重增加企业负担。无力交纳“基金”的特困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核实,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酌情减缓免。
  4、征集“基金”和解缴手续
  基金不采取多部门、多头征集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收到哪里,“基金”也征到哪里,税收达不到的地方,基金也暂不征收,征收凭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基金”的征集解缴方式和工作细则由财政、税务、银行研究制定。
  5、鉴于税务、银行部门征收“基金”工作量大,各种费用增加,根据不同工作量,税务部门按“基金”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手续费,银行按5%提取手续费,具体使用办法由税务、银行分别制定,提取比例的规定政府另文下达。
  6、“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有权使用“基金”的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签注意见,交管委会审批。“基金”使用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办法。(1)政府各种主要副食品储备物资的贴息及费用。(2)平抑市场物价给企业损失的补贴。(3)弥补主要副食品在生产经营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以上三项为无偿使用。扶持发展主要副食品基地建设,生产设施等视不同情况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办法。
  7、成立“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领导为副主任,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银行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贵阳市商业委员会,具体成员由市政府另行下文。
  8、“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新情况遇到新问题,需要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具体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管委会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废止)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21号

 

  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已经国务院2002年3月4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中低产农田改造

  2.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3. 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 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9. 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二、采掘业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5.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

  6.煤层气勘探、开发

  7.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8.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9.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0.铝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1.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

  4.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5.乳制品生产

  6.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

  (二)烟草加工业

  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2.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

  (三)纺织业

  1. 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1. 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1.年产30万吨及以上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CTMP、BCTMP、APMP)和原料林基地的林木浆一体化工程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纸及纸板生产(新闻纸除外)

  (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2.捣固焦、干熄焦生产

  3.重交通道路沥青生产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1.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烃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3.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大型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5.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7.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

  8.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生产

  9.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10.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

  11.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2.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4.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5.高性能涂料生产

  16.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7.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8.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

  19.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1. 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

  22. 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原药新品种开发与生产

  23.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

  24.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九)医药制造业

  1.我国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料药及需进口的化学原料药生产

  2.维生素类:烟酸生产

  3.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生产

  4.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5.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生产

  6.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7.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生产

  8.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9.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0.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11.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应用

  13.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14.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生产

  15.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6.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十)化学纤维制造业

  1.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粘胶无毒纺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日产400吨及以上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

  (十一)塑料制品业

  1.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3.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2.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3.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4.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

  5.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6.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玻璃、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

  8.新型建筑材料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9.非金属矿深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宽厚板生产

  2.镀锌及耐高腐蚀性铝锌合金板、涂层板生产

  3.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4.废钢加工

  (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2. 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冶炼(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3. 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4. 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5. 稀土应用

  (十五)金属制品业

  1.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

  2. 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设计、制造

  3. 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

  1. 三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

  2. 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设备制造

  3.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4. 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5. 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6. 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7. 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2.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农业、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发动机设计与制造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7.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8.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9.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10.长距离调水工程的调度系统设备制造

  11.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12.食品行业的高速、无菌灌装设备、贴标机等关键设备制造

  13.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14.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15.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16.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17.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18.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9.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0.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21.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22.铁路大型施工及养护设备设计与制造

  23.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24.城市环卫特种设备制造

  25.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26.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27.8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

  28.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45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

  29.火电站脱硫技术及设备制造

  30.薄板连铸机制造

  31.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2.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33.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34.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35.电子内窥镜制造

  36.具有高频技术、直接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制造

  37.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的制造

  38. 单采血浆机制造

  39.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40.药产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41.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42.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制造

  3.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柴油机涡轮增压器、柴油车机外排放控制装置、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组合仪表、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4.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他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制造

  5.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盘式制动器

  6.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制造

  7.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8.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地铁、城市轻轨的动车组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

  9.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11.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2.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4.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5.船舶低速柴油机的曲轴设计与制造

  16.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7.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8.玻璃钢渔船、游艇制造

  (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火电设备: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循环硫化床(PFBC)、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限于合资、合作)

  2. 水电设备: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3. 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4. 输变电设备: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2.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生产

  3.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制造

  4.集成电路设计与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5.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

  6.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7.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8.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9.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

  10.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生产

  12.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生产

  13.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14.可记录光盘生产(CD-R、CD-RW、DVD-R、DVD-ARM)

  15.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6.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17.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18.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9.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0.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1.光纤预制棒制造

  22.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3.10千兆比/秒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4.宽带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5.光交叉连接设备(OXC)制造

  26.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27.移动通信系统(含GSM、CDMA、DCS1800、PHS、DECT、IMT2000等)手机、基站、交换设备及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

  28.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29.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数字照相机及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3.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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