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02:51:38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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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由国务院正式印发,现就贯彻落实《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抓紧做好《纲要》的贯彻执行工作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纲领性文件。各级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依法治水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水利部门的各项工作。要将依法行政、依法治水落实到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水利规划计划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建设管理、项目管理、水利资金管理、人事管理和外事管理等水利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工作要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政;要依法管理全社会的水事活动,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问题。


  二、突出重点,明确分工
  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研究界定各级水利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水利部门内部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水利立法近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过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2、改进水利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水利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研究建立有关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重视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立法前期研究,做好立法储备。
  3、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把政府决策程序、办事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及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水利统计公报》等公报、报告,方便公众对公开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
  4、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相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建立健全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配合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理顺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涉水管理事项上的职能交叉关系;科学、合理地调整内部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逐步做到机构编制工作的规范化。
  2、做好全国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管、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整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及质量监督管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取水许可、河道采砂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水利行业建设领域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完善中小河流开发、民营资本进入水利投资领域等监管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3、研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积极引导水利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发挥作用,同时对水利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
  4、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法律制度和机制,提高各级水利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依照防洪法规定,做好防汛预警和依法防洪工作。
  5、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完善信访法律制度,层层落实信访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6、完善水利财务的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部门财政预算。清理和规范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
  7、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研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做好水利规划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完善规划同意书、规划保留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制度;建立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制度、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严格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实行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8、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逐步实现网上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四)理顺水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根据国务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推进水利系统内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
  3、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执行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培训上岗制度,形成能上能下的良性机制;完善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巡查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水政监察制度;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完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
  2、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完善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3、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
  4、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确保专门监督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协同配合检察机关,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6、探索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研究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2、研究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水利部门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专门法律知识等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
  3、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4、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水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水法律、遵守水法律的观念和意识,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水相适应的良好法制环境。
  5、研究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加强领导,精心规划,加大宣传,强化检查,切实把《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水利系统贯彻落实《纲要》工作,关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关系到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水利的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常抓不懈。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安排,扎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一)加强领导,把《纲要》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明确工作进度,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坚持重大问题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充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二)制定规划,分步推进。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提出工作进度,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纲要》得到全面正确执行。
  (三)注重制度建设,以创新的精神做好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纲要》的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水利的制度环境。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水利的舆论环境。各级水利部门要抓紧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不断加深对《纲要》的理解,提高认识。
  (五)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水利部门要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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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政发〔200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六日


  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是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非常设机构。
  第二条 咨询委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及与之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调研和咨询论证;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咨询论证;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咨询论证;
  (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论证任务。
  第三条 咨询委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联络和咨询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咨询委员由市政府发文聘任,聘期与政府届期相同,一届一聘,可以连聘连任。市政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咨询委员人数一般控制在25人左右,咨询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咨询委员的选聘范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高学术成就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退下来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市级有关部门老同志;
  (三)本市以外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
  (四)其他方面的有识之士。
  咨询委员主要在丽水、杭州等地聘请,根据委员单位所在地设丽水片组、杭州片组。杭州组由市政府驻杭办事处协助联络。
  第六条 咨询委员的权利和自律:
  (一)咨询委员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有关会议和开展调研活动;
  (三)遵守咨询委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咨询委的工作方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咨询委会议,就市政府交办的课题或委员们认为重要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二)带着课题以多种形式进行调查研究;
  (三)积极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其中市政府交办的课题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咨询或论证意见;
  (四)根据咨询委统一安排,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咨询活动。
  第八条 咨询委承接咨询论证课题,由咨询委办公室一个口子负责联系,并在咨询委主任领导下,统一安排实施。凡以咨询委名议提供和反馈的意见,应经咨询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同意。
  第九条 根据咨询委履行职责、开展咨询活动的情况,每年由市财政局核拨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和咨询经费,由咨询委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并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检查。
  第十条 咨询委办公室每年一月份要向市政府报送咨询委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

滨政发〔2009〕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一)对公民罚款5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上的;(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00元以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五)10日以上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及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送备案工作。
  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以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一)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备案;(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备案;(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备案;(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分别按本条(二)、(三)、(四)项规定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机构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等情况;(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三)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名称及条款);(四)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证据的目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作用等;(五)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六)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程序是否合法;(五)使用裁量权是否适当;(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
  备案审查机构调阅案卷或者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填发《重大行政处罚案卷调阅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调阅行政处罚案卷材料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第九条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备案。(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构书面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报送机关拒不改正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1.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2.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3.事实不清的;4.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8.行政处罚不适当的;9.有其他应予纠正或撤销情形的。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备案审查机构。(三)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的“行政处罚不适当”是指,行政处罚虽然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的,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的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备案审查机构。
  第十二条 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案后5日内将复议决定或终审结果复印件报送备案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期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及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构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由备案审查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者拒绝备案的;(二)不执行备案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的。
  第十七条 备案审查机构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滨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滨州市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