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中国和摩洛哥贸易混合委员会扩大为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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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中国和摩洛哥贸易混合委员会扩大为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中国 摩洛哥


关于将中国和摩洛哥贸易混合委员会扩大为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首尾略)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和摩洛哥两国之间的支谊,促进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内的互利合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第七条规定的贸易混合委员会扩大为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泰加林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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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摘要)

摘要

国务院: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家计委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解决投资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根本出路是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当前要从规范投资行为入手,运用经济办法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立足调整投资结构,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把那
些该压缩的投资压下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有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审核排队,予以清理。对产品有市场、宏观经济效益显著、有利于缓解“瓶颈”制约的在建项目,要尽力保证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在建项目,特别是高档宾馆、
写字楼、度假村等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并区别情况停缓建设: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禁止发展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项目。
——资金来源不落实或不正当的项目。使用银行拆借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银行使用信贷资金以参股、控股等方式直接进行投资的项目;未按国家有关组建股份制企业和股票发行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证券管理规定,
在国家证券发行计划之外发行债券进行投资的项目;违反国家规定,硬性摊派或强迫下属单位集资,特别是挪用国家重点项目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主要使用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但不能按原筹资方案落实资金,或年内到位资金达不到当年计划要求50%的项目;擅自用国外商业贷款倒换人? 癖医型蹲实南钅亢褪褂霉舛唐?一年以内)商业贷款进行投资的项目。
——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严重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未经有权单位批准新开工的项目;建设项目外部主要配套工程严重脱节,不能同步进行建设的项目,及建成后燃料动力、水源、原材料供应没有保障的项目。
——市场前景不明的项目。产品的市场供应能力已过剩或接近饱和,产品又无竞争能力,近期内不会出现重大变化的项目;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产品销路等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尚无应对措施的项目。
——存在上述问题的高档宾馆、写字楼、高档别墅、度假村和跑马场、高尔夫球场等项目。各有关方面要组织专门力量,对上述项目认真进行清理、审核排队。同时,将清理结果特别是确定停缓建的项目通知有关开户银行,由银行停止拨付资金。
三、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各有关方面都要将现有建设资金(包括国外贷款)和停缓建项目腾出的资金集中用于国家重点建设,一保列入国家计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及水利、水电项目安全渡汛;二保列入国家计划的当年投产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三保列入国家计划的农业、交通通信、能源、重要原材料、水利
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四保列入国家计划的、合同已生效的利用外资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银行和有关单位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预算内建设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今年9月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到位占年度计划的总比例,要力争不低于70%。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自筹建设资金,也要优先保证计划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比例到位。
四、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严格控制在建项目总投资规模,主要控制新开工项目。鉴于当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各地上半年又开工了大量新项目,为了保证在建国家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今年下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开工项目。
——审批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执行开工前的审计制度,各级银行对于未履行开工手续和越权审批的新开工项目,一律不得拨款和贷款。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开发区建设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投资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未纳入计划的,银行一律不得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限额管理。
——兴建高档宾馆、写字楼、高档别墅、度假村等项目,包括用房地产开发名义建设这类项目,除总投资两亿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国务院审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跑马场、高尔夫球场等项目不宜再新建。
——各类开发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已签订合同或已开工,但外商注册资本和投资不能按期足额到位,或中方投资不落实的项目,资金要限期到位,严格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结合建设项目,并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
七、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办法。当前要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各地不得越权减免,税务部门要严格把关。



1993年8月16日

关于修订硫普罗宁注射剂说明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硫普罗宁注射剂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硫普罗宁为一种含巯基甘氨酸衍生物,其注射剂于1998年在我国上市。本品最初上市的说明书内容较简单,适应症不规范,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安全性信息较少。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现对硫普罗宁注射剂(包括硫普罗宁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说明书进行修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说明书样稿(附件)尽快修订说明书和标签,并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还应主动跟踪硫普罗宁注射剂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二、说明书样稿中空项或未列全的项目,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辅料、形状、规格、贮藏、包装、有效期等。

  三、用法用量项的内容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一)需使用溶媒的注射用硫普罗宁及硫普罗宁注射液:
  静脉滴注,一次0.2g,一日一次,连续4周。
  配制方法:临用前每0.1g注射用硫普罗宁先用5%的碳酸氢钠注射液(pH=8.5)2m1溶解,再扩容至5%~l0%的葡萄糖注射液或0.9%氯化钠注射液250~500ml中,按常规静脉滴注。
  (二)不需使用溶媒的注射用硫普罗宁及硫普罗宁注射液:
  静脉滴注,一次0.2g,一日一次,连续4周。
配制方法:临用前溶于 5%~l0%的葡萄糖注射液或生理盐水250~500ml中,按常规静脉滴注。
  (三)硫普罗宁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
  静脉滴注,一次0.2g,一日一次,连续4周。

  四、已获准注册的硫普罗宁注射剂,其说明书系按照说明书样稿核准的,不在上述要求之列。


  附件:硫普罗宁注射剂说明书样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核准日期:
修改日期:
               硫普罗宁注射剂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XXX硫普罗宁XXX
  英文名称:
  汉语拼音:
【成份】
  本品主要成份为硫普罗宁
  化学名称:N-(2-巯基丙酰基)-甘氨酸。
  化学结构式:
【不良反应】
  1.过敏反应:在硫普罗宁注射剂型上市后收集的1560例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中,严重不良反应病例报告115例,主要表现为过敏性休克的79例(死亡1例)。其他不良反应还有皮疹、瘙痒、恶心、呕吐、发热、寒战、头晕、心慌、胸闷、颌下腺腮腺肿大、喉水肿、呼吸困难、过敏样反应等。
  2.本药可能引起青霉胺所具有的所有不良反应,但其不良反应的发生率较青霉胺低。
  3.血液系统 少见粒细胞缺乏症,偶见血小板减少,如果外周白细胞计数降到每毫升3.5×106以下,或者血小板计数降到每毫升10×106以下,建议停药。
  4.泌尿系统 可出现蛋白尿,发生率约为10%,停药后通常很快即可完全恢复。另有个案报道本药可引起尿液变色。
  5.消化系统 可出现味觉减退、味觉异常、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食欲减退、胃胀气、口腔溃疡等。另有报道可出现胆汁淤积、肝功能检测指标(如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总胆红素、碱性磷酸酶等)上升,如出现异常应停用本品,或进行相应治疗。
  6.皮肤 皮肤反应是本药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发生率约为10%~32%,表现为皮疹、皮肤瘙痒、皮肤发红、荨麻疹、皮肤皱纹、天疱疮、皮肤眼睛黄染等,其中皮肤皱纹通常仅在长期治疗后发生。
  7.呼吸系统 据报道,本药可引起肺炎、肺出血和支气管痉挛。另有个案报道可出现呼吸困难或呼吸窘迫,以及闭塞性细支气管炎。
  8.肌肉骨骼 有个案报道使用本药治疗可引起肌无力。
  9.长期、大量应用罕见蛋白尿或肾病综合症。
  10.其它:罕见胰岛素性自体免疫综合症,出现疲劳感和肢体麻木应停用。
【禁忌】
  以下患者禁用:
  1.对本品成分过敏的患者。
  2.重症肝炎并伴有高度黄疸、顽固性腹水、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的肝病患者。
  3.肾功能不全合并糖尿病者。
  4.孕妇及哺乳妇女。
  5.儿童。
  6.急性重症铅、汞中毒患者。
  7.既往使用本药时发生过粒细胞缺乏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或其它严重不良反应者。
【注意事项】
  1.出现过敏反应的患者应停用本药。
  以下患者慎用(1)老年患者。(2)有哮喘病史的患者。(3)既往曾使用过青霉胺或使用青霉胺时发生过严重不良反应的患者。对于曾出现过青霉胺毒性的患者,使用本药应从较小的剂量开始。
  2.用药前后及用药时应定期进行下列检查以监测本药的毒性作用;外周血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红蛋白量、血浆白蛋白量、肝功能、24小时尿蛋白。此外,治疗中每3个月或每6个月应检查一次尿常规。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妊娠期妇女禁用本药。美国药品和食品管理局(FDA)对本药的妊娠安全性分级为C级。
  本药可通过乳汁分泌,有使乳儿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潜在危险,故哺乳妇女禁用。
【儿童用药】
  禁用。
【老年用药】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相互作用】
  本药不应与具有氧化作用的药物合用。
【药物过量】
  当用药过量时,短时间内可引起血压下降,呼吸加快,此时应立即停药,同时应监测生命体征并予以支持对症处理。
【药理毒理】
  硫普罗宁是一种与青霉胺性质相似的含巯基药物,具有保护肝脏组织及细胞的作用。动物试验显示,硫普罗宁能够通过提供巯基,防止四氯化碳、乙硫氨酸、对乙酰氨基酚等造成的肝脏损害,并对慢性肝损伤的甘油三酯的蓄积有抑制作用。硫普罗宁可以使肝细胞线粒体中ATP酶的活性降低,从而保护肝线粒体结构,改善肝功能。此外,硫普罗宁还可以通过巯基与自由基的可逆结合,清除自由基。
【药代动力学】
  给大鼠口服硫普罗宁(MPC),自尿中排泄量较低(0.015%),静脉注射后尿中排泄量则明显增高(22.35%)。静脉注射后血中水平高,且至30分钟均可检出,口服60分钟血浆达高峰,直至120分钟可检出。
  在人体口服、肌内注射后,尿中排泄量相近(肌注为10%~12%,口服15.47%),但肌注后排泄时间延长,需8~24小时,血浆水平也较口服为高。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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