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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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8月15日 生效日期1984年8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和两国人民友好关系和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和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章的范围内,促进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将在贸易方面,特别在以下各点,给予另一方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口、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征收方法;
  (二)有关进出口以及海关报关、结关的一切规章、程序和手续;
  (三)对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所征收的任何国内捐税或费用;
  (四)缔约任何一方的法人(包括对外贸易机构)和自然人,在缔约双方领土间的支付、汇款和资金或有价证券的转让方面,以及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同第三国领土之间的支付、汇款和资金或有价证券的转让方面,应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法人(包括对外贸易机构)和自然人所享有的待遇。
  二、但上述第一段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邻国的利益;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已是或将成为任何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成员,或在英联邦优惠制下仍然享有的任何利益或优惠,或缔约一方政府为扩大贸易已参加或将参加发展中国家的多边协议而被给予的利益或优惠。

  第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载货或未载货的商船及其船员进入、停留或离开另一方国家的港口时,享受各自国家法律、制度和规章给予挂有第三国国旗船只的最惠国待遇。然而,本原则将不适用于双方从事沿海航运的船只。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应充分考虑另一方为方便其可供出口的商品输入对方以及为发展和扩大两国间商业往来并使贸易多样化而可能经常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 两国之间货物、商品的进口和出口将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进口、出口、外汇管理的法律、规章并在两国的进出口商或贸易机构所达成的协议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外汇管理条例,以两国能够接受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七条 当两国间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某个贸易合同或与之有关问题出现争议时,缔约双方应鼓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果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有关各方可将该争议提交被告一方所在国的常设仲裁机构,由该机构根据其程序和条例进行调解或仲裁。有关各方也可根据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缔约双方应为在一方国家所作裁决的执行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为在对方参加贸易博览会相互提供便利,并根据驻在国的国内法律、规章和可能规定的有关这方面的条件,免征在该国领土上为供博览会、展览会展出以及研讨会或会议上所用的非卖品的关税及其他类似的国内费用。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于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提供便利。
  上述附表经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修改。
  以上规定对未列入上述附表的货物的交易并无限制之意。

  第十条 本协定期满后,协定的各项规定仍可继续适用于在协定期满前已签订但尚未执行完的贸易合同。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将互相协商,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新德里会晤。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顺延三年,并依此类推。
  兹证明本协定签字人系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学俭            阿比德·侯赛因
    (副部长)           (商业部秘书)
    (签字)             (签字)

 附表“甲”: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向印度共和国出口的货物/商品

  一、粮油食品和土特产品
  二、淡水养珠和其他工艺品
  三、有色金属和矿产品
  四、化工产品和医药原料
  五、机械设备、工具和轴承
  六、生丝及丝绸织品
  七、轻工产品
  八、其他

 附表“乙”:印度共和国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货物/商品

  一、黑色及有色矿石(铁砂、铬矿石、锰砂等)
  二、糖、紫胶、烟叶、原棉及其他农产品,南药和皮革
  三、钢铁制品和轻工产品
  四、平板玻璃及其他轻型建筑材料
  五、化工及其制品
  六、机械、仪器、设备和工具
  七、水泥、制糖、纺织、轮胎、造纸、采煤、乳制品加工、化工和火力发电厂等成套设备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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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关于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关于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国检务〔1995〕86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价格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关于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2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计划委员会价格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关于

         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5〕26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开展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的函》(国检务函〔1995〕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局制定的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在试行期无不良反映,同意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按照你局《关于开展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的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检务〔1993〕102号)继续执行。







蒙古自治区2004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蒙古自治区2004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05/19
【文号】内政办字(2004)183号

为切实做好2004年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内蒙古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编制本预案。

一、2003年度全区地质灾害概况

2003年度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共发生28起,估算直接经济损失1224.2万元。灾害发生次数比2002年上升17起,死亡人数增加4人,直接经济损失较上年度减少1270.8万元。

发生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共计发生崩塌2起(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约23万元;滑坡9起,直接经济损失约206万元;泥石流6起(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32.7万元;地面塌陷9起,直接经济损失约812.5万元;地裂缝2起,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上述地质灾害有60%发生在2002年预报的重点防治区内。在28起地质灾害中,由于降雨等自然因素诱发的有12起,由于公路建设、采矿等人类工程活动引起的有16起,分别占发生灾害总数的43%和57%。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2003年呈上升趋势。

二、2004年全区地质灾害预报

根据对区内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主要控制因素,结合地震趋势预报和气象资料的综合分析认为,2004年区内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主要分布在:

(一)阴山山地大青山至乌拉山南麓的中低山丘陵区,即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卓资县,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石拐区,巴彦淖尔盟乌拉特前旗,山前沟谷及修路采石等工程切坡地带极易发生泥石流、崩塌、滑坡等灾害。

(二)大兴安岭东麓、东南麓及南麓的低山丘陵区,即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兴安盟突泉县、科右前旗,通辽市扎鲁特旗,赤峰市翁牛特旗、松山区以及喀喇沁旗易发生泥石流、崩塌、滑坡等灾害。

(三)鄂尔多斯高原的低山丘陵区,即乌海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旗、达拉特旗、杭锦旗极易发生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四)贺兰山西麓低山丘陵区,即乌达―巴彦浩特公路切坡地段,极易诱发崩塌、滑坡灾害。

(五)区内主要矿山,即包头市石拐,赤峰市元宝山、平庄,呼伦贝尔市大雁、扎赉诺尔,乌海,鄂尔多斯市东胜、准格尔等煤矿区和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矿等,因地下采空区范围不断向外延伸,极易发生新的地裂缝、地面塌陷。

三、重点地段地质灾害隐患点评价预测

(一)呼伦贝尔市

1.扎兰屯市泥石流。1998年在该市东山沟、哈拉苏、方家沟和五里小站沟曾发生过泥石流,目前仍具备再次发生的条件,威胁当地居民生命财产和建筑、道路及滨洲铁路的安全。

2.牙克石市乌努尔镇2003年发生多起地质灾害,目前仍具备再次发生的条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在位于海拉尔至伊敏河57公里处存在一大型危岩体隐患,直接威胁海拉尔至伊敏煤矿的公路与铁路安全。估计潜在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万元。

4.呼伦贝尔大雁煤矿、扎赉诺尔煤矿地面塌陷。受地下采空区向外延伸之影响,在原塌陷区周围地表多处可见地裂缝,在降雨或地震诱发下极易发生地面塌陷,威胁附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兴安盟

突泉县、科尔沁右翼前旗泥石流。该区域是我区泥石流多发区之一,活动相当频繁,只要降水条件具备,几乎年年发生。

(三)通辽市

1.科左后旗大青沟1998年曾发生过多处滑坡,2003年7月又发生一起滑坡,如遇较大降雨仍会复发。

2.扎鲁特旗阿日昆都伦苏木1998年曾发生过泥石流,目前再次发生泥石流的条件依然存在,威胁304国道的安全。

(四)赤峰市

元宝山煤矿至平庄煤矿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在塌陷区周围地表多处可见地裂缝,2002年6月发生滑坡4起,2003年发生2起地面塌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4年汛期仍是预防滑坡(包括弃土产生的滑坡和露、采边坡等产生的滑坡)、地面塌陷发生的重点地段。

(五)乌兰察布市

新建110高速公路2003年由于切坡等发生多处滑坡,目前治理方案已确定,正在实施中,2004年汛期仍是防范重点。

(六)呼和浩特市

1.武川县哈达门森林公园2003年7月4日发生山体崩塌,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该处遇强降雨或强震动有再次发生崩塌的可能,汛期应重点监测。

2.土左旗道试沟、黑拉沟、上达赖沟,2002年发生泥石流4起,具备再次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威胁沟岸或沟前居民生命财产和呼包高速公路安全。

(七)包头市

1.石拐大发滑坡。自1979年复活以来,一直在蠕动变化,每到汛期滑动速率加快,目前地面多处出现地裂缝,如遇强降水滑动可能性极大,影响召沟行洪,威胁长汉沟矿及大发窑8000多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石拐红旗山危岩体。1996年5月3日包头市发生6.5级地震后,山体出现大量裂缝和塌陷。在红旗山脚下为石拐区工人村居民区,有房屋352间,居民1056人。遇暴雨或地震山体随时都有崩落或下滑的可能,一但暴发大规模滑坡,工人村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将遭受巨大损失。

3.石拐区国庆乡腮大坝村滑坡。2003年3月29日发生滑坡、滑坡体土方量约1300m3,毁民房5间,受灾人口9人,损失约10万元,遇暴雨有再次发生的可能。石拐区陶园社区由于地下水上升引发的地面下沉已造成19户居民房屋受损。受威胁居民98户215人,汛期地下水位上升,危害将进一步扩大。

4.包头市土右旗霍洞沟泥石流。遇暴雨具有再次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威胁呼包高速公路和沟岸两侧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八)鄂尔多斯市

1.达拉特旗西柳沟泥石流。该流域内地形复杂、高差大、松散固体物质储量丰富,在暴雨作用下极易产生泥石流,直接威胁包钢黄河取水水源地及包头市市区供水安全。

2.109国道东胜至大饭铺公路滑坡。位于马家圪卜附近,1994年因修路切坡,使边坡失稳,约有1公里长的路段36万方的滑坡体,每到汛期就下滑堵塞交通,虽经简单处理,但尚未根治。

3.东胜煤矿、准格尔煤矿区及附近区域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矿区因所处地势高、地形切割严重、河道坡降大、岩石风化破碎、松散固体物质量极为丰富,再加上采矿剥离土石任意堆放和修路、建房切坡等人类活动的影响,当遇暴雨极易产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九)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区、带

各盟市、旗县市区2003年至2004年新建公路、铁路、矿山开发、工业园区,处于丘陵山区的切坡等破坏地质环境地段,极易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也是2004年汛期地质灾害防范的重要地段。

四、防灾、减灾措施建议

针对前述重点防范区及重点地段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评价预测,特提出如下防灾、减灾措施建议:

(一)各地汛期要加强对重点区和危险点上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控和预防,尤其在威胁居民、建筑物、铁路、国道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点,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实地调查了解,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和动态。

(二)已完成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扎兰屯市、石拐区、元宝山区、突泉县、兴和县,要切实落实群测群防工作,明确具体监测责任人,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三)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具备发生地质灾害条件的危险点,要强化监测、预测、预报工作,提出具体的防灾预案,并加紧组织实施。对于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直接受威胁的居民,尽早安排搬迁,以免灾害发生。

(四)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或地段,从事建设项目或其它挖掘活动,必须事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防诱发地质灾害。

(五)在汛期到来前,要加强地质灾害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环境和防灾减灾意识。要充分利用地球日、环境日、减灾日等有关节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防治地质灾害基本知识,尤其是要让地质灾害多发区和隐患点附近的居民,掌握地质灾害突发前的征兆和发生时的紧急避让方法,明确撤离路线,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六)地质灾害治理经费要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要逐步建立地质灾害专项基金,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鼓励社会援助,努力争取国家资助。

五、坚持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巡回检查制度和速报制度

(一)坚持重要隐患点巡回检查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全社会的公益性事业,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实地调查研究。每年巡视工作应不少于两次(汛前一次,汛中一次),巡视中应对其危害性作出初步判断,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并予以具体落实。对已建和在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进行一次工程质量全面检查,消除工程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检查灾害监测任务层层落实情况,做到责任到人,制度严密。

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和险情巡视制度。在汛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有专门人员日夜值班,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

(二)坚持灾害发生后的速报制度

灾害发生时,担任监测任务的单位、个人和基层组织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同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赴现场调查、了解灾害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妥善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并将灾情的详细情况和处置情况随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遇重大灾害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必须尽快赴现场勘查处理灾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详细、完整的调查处置报告,报送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必要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灾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