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华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金华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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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金华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金华市委


中共金华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金华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2005〕12号


各县(市、区)党委,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
  《中国共产党金华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国共产党金华市第五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
2005年4月13日


中国共产党金华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开展代表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代表活动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特别是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渠道,保证党代表对党内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水平,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内出现的各种问题,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的团结和活力,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执政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代表活动原则
  代表活动期限与市委任期相同。代表活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的要求,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充分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号召力。
  2、坚持服务中心原则。牢牢把握发展这一主题,紧紧围绕市党代会和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开展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坚持走群众路线原则。充分相信和依靠党员群众,倾听党员群众的意见,反映党员群众的呼声,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4、坚持讲求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开展活动,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并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和措施。
  二、代表职责和代表活动内容
  (一)代表职责
  党代表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党代会和市委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党内各类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党代会和市委的决议、决定,积极向所在选举单位或联系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做好宣传,支持、监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抓好贯彻落实;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与所在选举单位或所联系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联系,收集、了解经济建设、党的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及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按程序向代表活动组或党组织及时如实反映,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意见;根据需要,参与有关问题的专题调查、视察和研究;定期向本选举单位的党员汇报履行代表职责情况,自觉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机密。
  (二)代表活动内容
  1、组织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党代会、市党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市委的决定。
  2、开展市委确定的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交流、反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决策中的意见建议和社情民意,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
  3、对市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以及市党代会、市党代表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和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4、根据需要参与干部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等工作。
  5、受市委委托,对市委有关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党代表提出的建议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代表活动形式
  (一)代表活动组活动。由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实施,每年安排1—2次全体代表活动。
  (二)组织视察。以代表活动组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视察活动。通过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市委部署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的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专题调研。每年确定一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以代表活动组为单位组织代表开展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各代表活动组和党代表个人也可针对重大事项主动进行调研。各代表活动组每年应完成1—2篇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四)列席市委全委会。市委召开全委会时,根据议题需要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会议,并就有关重大决策征求党代表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代表在列席会议时可以提出建议意见,但不参加各项事项表决。市党代表列席市委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决定。每次列席的党代表一般为15名左右。列席会议的名单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处会同各代表活动组确定,市委办公室通知代表参加。同时,党代表有权列席市委有关会议和基层党组织的相关会议,对重要决策进行全程监督。
  (五)建立党代表与选举单位党员联系制度。每个市党代表应按照代表职责,经常同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保持沟通,联系本选举单位的1名党员或1个基层党组织,1名入党积极分子或1名普通群众,重点联系本选举单位的困难党员、业务骨干和致富带头人,每年开展联系活动不少于4次。
  (六)提出建议书。党代表有权利和义务就市党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全市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事项,以及党员群众普遍关注或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建议书(见附件)。
  四、代表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委党代表联络处。市委党代表联络处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市党代会闭会期间开展党代表活动的有关事宜;提出市党代表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与党代表的日常联系沟通,促进党代表之间的联系,发挥市委与党代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负责向党代表通报党内的重大事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有关精神,收集征求党代表对市委工作的意见建议;负责受理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提出的建议书,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接待党代表的来信来访;编辑印发《党代表通讯》,定期通报代表活动情况;组织优秀党代表、优秀建议书和优秀调研报告评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党代表优秀调研报告评比活动,任期内进行一次优秀党代表和优秀建议书评比,由市委表彰。各代表活动组建立统一的《党代表活动登记簿》,每年汇总一次,报市委党代表联络处,作为评比优秀党代表的依据。
  (二)建立代表活动组。按照区域相连,行业特点相似,工作性质相近,有利于组织和开展工作的原则,以大会期间的代表团为单位,建立代表活动组。代表活动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联络员1名。各县(市、区)的联络员设在组织部,由一名副部长担任。市级机关部门(单位)的联络员由代表活动组组长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组长、副组长提出代表活动组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与市委党代表联络处的联系与沟通,牵头完成市委党代表联络处部署的工作任务;负责收集征求党代表对市委工作的意见建议,呈报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提出的建议书,接待党代表来信来访;做好本代表活动组党代表的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联络员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情况,探讨问题,推进工作。
  (四)党代表活动以代表活动组为单位进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证,是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有效证件,代表必须佩证开展活动。代表活动组开展活动,应提前7天向所在县(市、区)党委和市委党代表联络处报告备案。
  五、代表活动的要求
  (一)代表活动组活动应明确主题,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二)党代表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一是要坚持党性原则,增强党员意识和全局观念,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委的集体领导和团结统一,抵制宗派主义和本位主义,不得参与和支持非组织活动。二是要带头贯彻执行市委决议,对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市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三是要严守党的秘密,对于涉及党的机密问题以及市委要求保密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三)党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门用于组织党代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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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院实施两种医疗收费标准的暂行办法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医院实施两种医疗收费标准的暂行办法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



一、医院实行两种医疗收费的划分∶
1.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以及参照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的全民和集体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均按医疗(不包括医务人员的工资)的成本收费。门诊挂号费除职工个人按现行标准缴费外,超过部分分别由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单位报销。
街道集体企业于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2.医疗费由个人负担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包括参加合作医疗的),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家属,均按原标准收费。
3.安排待业青年的新办集体单位、街道集体事业单位,农村社办企业人员,以及城市里弄干部的医疗费,暂按原标准收费。
4.外地来沪治疗的病人,按以上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办理。
二、按医疗成本计算的收费标准∶
1.各级医疗机构的门诊(含急诊)挂号费∶初诊每次三角,复诊二角。
2.住院费∶街道医院和公社卫生院每天一元,县级医院每天二元,区级医院每天二元五角,区中心医院每天三元,市级专科医院每天三元(麻疯病院每天二元),市级综合医院(含肿瘤、胸科医院)每天三元五角。观察床,区、县级医院每天一元,市级医院每天一元五角。病室治疗
费按原收费标准加一倍。
3.手术材料费∶一般按市区收费标准加一倍,少数特种手术加二至三倍。郊县医院与市区医院同价。
4.X线透视费、摄片费按原收费标准加一倍。
5.特殊治疗检查项目按原收费标准加一至三倍。
6.化验费按原收费标准加一倍。
7.输血材料费(包括血液)每一百毫升二十元。
理疗费、针灸费、推拿费、一般治疗费、检验费(化验除外)、敷料费、救护车费、镶牙费、婴儿室费等,仍按原收费标准收费。
药品仍按商业部门零售价收费。
有关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由我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确定。
三、医院建立相应的制度和办法。
实行两种医疗收费标准,必须与划区分级医疗制度相结合。病人在医院初诊时,应出示有关证明,以便划分收费对象。对自己负担医疗费的病人,在医疗费收款凭证上必须加盖“不得报销”的戳记,各单位不得予以报销。这要作为一项财经纪律执行。
医院要加强收入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收费、记帐制度,力求严密完善,简便易行。医院的医疗收入应分类记载,增加的收入用于改善医院条件。医院还应相应提取折旧和维修基金(具体办法另订)。
四、本市公费医疗单位因实行两种医疗收费标准所增加的经费,应严格控制在全年平均每人六元范围内掌握使用。企业职工医疗费支出,在提成的福利费和利润留成的福利基金中开支。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报请上级主管公司(局)统筹调剂解决;个别集体企业经济上确有困难,上级又
难以调剂的可经公司(局)审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酌情减收或暂缓执行。
五、农村合作医疗,按原收费标准收费。为了解决公社卫生院收费过低的问题,根据各县、各公社不同情况,由公社从集体经济中按本公社的人口每人每年补助五角至一元给公社卫生院;少数公社集体经济确有困难的,经县卫生局、财政局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酌减或暂缓执行。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的考核工作。医院应大力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德教育,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对自费病人应与公费劳保病人一视同仁;要加强管理,改进工作,合理用药,合理检验,合理治疗,克服浪费,使医院能更好地为
病人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



1982年5月6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36号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代省长:杨传堂 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政府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其成员由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省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第五条 省科技奖实行公告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省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省科技奖奖励经费在省人民政府奖励基金中专项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章 省科技奖的设置

第七条 省科技奖设以下三类:

(一)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

第八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工程技术领域开发研究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引起该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变革,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获得重大科学发现,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引起本科学领域或相关科学领域的突破性发展,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的研究开发中,做出重大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引进、吸收、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长期从事社会公益性科技工作和科技基础性工作,获得重大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外国人:

(一)同在青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在青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促进我省与外国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设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

省科技奖的奖励标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5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8万元,二等奖每项4万元;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只颁发证书。

第三章 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超过1项,授奖人数一般为1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超过2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州(地、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中央驻青单位;

(四)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在评审前60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告省科技奖评审申报、推荐时间、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回答社会各界询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提供客观的评价证明材料;

(二)省科技奖励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建议;

(五)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吞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销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参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