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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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21日 财企[2005]107号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鼓励包装行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促进我国包装行业的发展,中央财政决定从2005年起,安排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以下简称“该项资金”)支持包装行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支持范围。该项资金应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政策的下列项目:
1.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和包装机械的研制及产业化项目。
2.产学研一体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研制项目、在省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新材料,新技术的设计开发项目、应用技术项目。
3.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新型环保包装材料项目。
4.包装减量化和节能化项目、包装废弃物处理和利用项目。
5.包装有关法规和标准化的研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测试项目。
6.符合国家包装行业政策的其他新技术项目。
二、资金的扶持方式和用途。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对以自筹为主投入的研发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研发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一个项目二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额度。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项目贷款额度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该项资金应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关键试验设备及软件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现行制度规定及经财政部批准的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资金的申报。
(一)申请该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生产的国内大、中型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3.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2.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
3.最近3年年均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
(三)申请该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经济指标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6.研发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和银行利息清单等)。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包装技术协会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直接报财政部。
财政部委托中国包装联合会组织专家对中央企业及地方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审定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中央企业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企业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企业。
五、资金的账务处理。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资金,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收到的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六、资金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抄送:中国包装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包装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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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造景点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造景点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陕西省人造景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







陕西省人造景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造景点的规划、建造和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造景点的规划、建造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造景点是指以文物、历史记载、传说、自然景观等内容为背景,由人工模仿、创意建造的经营性旅游观光模拟景观。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人造景点的规划、建造和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造景点的规划、建造和管理工作。



文物、旅游、宗教、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人造景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造景点的建造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具有较高的知识性、科学性和趣味性,有一定规模,在省内无重复修建。



(二)选址符合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要求,景观建筑科学、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建造人造景点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申请建造的单位持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报省建设行政部门;由省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文物、文化、旅游、宗教等行政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并核发人造景点建造选址审批书。



建造单位持批准的人造景点建造选址审批书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造人造景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建设人造景点的,需经原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建造人造景点的,需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建造人造景点。



第九条 人造景点的建筑设计、施工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竣工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开业经营。



第十条 人造景点管理应纳入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市场的统一管理;拟涉外接待的,须经旅游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人造景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经营者必须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并按照安全防范要求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二条 人造景点经营单位应充分利用景点特色,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依法进行经营。



第十三条 人造景点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划和设计的接待能力以及景点设施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游客接待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安全。



第十四条 人造景点经营单位要经常保持人造景点设施完好与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 人造景点的门票实行国家定价,由省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文物、宗教、旅游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建造人造景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考核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考核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全行内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统计范围,按《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336号)、《关于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银监[1997]50号)、《中国农业银行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报? 嬷贫取?农银发[1997]255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考核依据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上年度末职工人数和考核年度立案查处的案件情况。
第五条 案件考核是通过对各分行在一定时期内立案和发案数量、金额、资金损失、枪支损失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对各分行内部管理水平、内控能力、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 案件考核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为设定若干指标和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考核各分行对指标和标准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指标:
1.综合人均发案率(件/千人)。
综合人均发案率=(当年立案违法违纪案件件数+当年发现责任刑事案件件数)/上年末职工人数×1000‰
2.经济案件人均发案率(件/千人)。
经济案件人均发案率=当年立案的经济案件件数/上年末职工人数×1000‰
3.经济案件大案要案发案件数。
经济案件大案要案的考核指标以件数为标准。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为大案,涉及厅局级领导干部的经济案件为要案。
4.经济案件结案率。
经济案件结案率=当年立案并结案的经济案件件数/当年立案的经济案件件数×100%
5.经济案件追赃率。
经济案件追赃率=当年立案结案的案件追回金额/当年立案结案案件涉及金额×100%
6.刑事案件大案发案件数。
刑事案件大案的考核指标以件数为标准。凡发生风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的盗窃、抢劫案,造成人员死亡、枪支损失的责任刑事案件为大案。
7.刑事案件堵截率。
刑事案件堵截率=当年发现的未遂刑事案件/当年发现刑事案件总数×100%
8.迟报、瞒报案件件数。迟报、瞒报案件的考核指标以件数为标准。迟报、瞒报案件是指发现案件隐瞒不报或不按《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关于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规
定上报的案件。
违法违纪案件迟报标准:100万元以下案件(不含100万元)案发后30~40日以内、100万元以上案件案发后20~30日以内,未按规定报告方式向总行案件管理部门报告的案件。违法违纪案件瞒报标准:100万元以下案件(不含100万元)案发后40日、100万元以上案件案发后30日,仍未按规定
报告方式向总行案件管理部门报告的案件。
刑事案件案发后超过规定时限未按规定方式上报的为迟报,超过规定时限15天仍未上报的为瞒报。
第八条 考核标准: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1994~1997年发案情况,并参照金融系统同行业的发案情况推算,中国农业银行到2000年末综合人均发案率要控制在1.0‰以下,经济大案要案控制在发案数的4%以内。为实现这个目标,总行确定了今后三年对各分行案件考核标准:
1.综合人均发案率:1998年低于1.4‰,1999年低于1.2‰,2000年低于1.0‰;
2.经济案件人均发案率:1998年低于0.8‰,1999年低于0.75‰,2000年低于0.7‰;
3.经济大案要案发案件数(全行控制数):1998、1999年低于28件,2000年低于25件;
4.经济案件结案率:1998、1999、2000年每年均高于80%;
5.经济案件追赃率:1998、1999、2000年每年均高于80%;
6.刑事案件大案发案件数(全行控制数):1998年低于40件,1999年低于35件,2000年低于30件;
7.刑事案件堵截率:1998、1999、2000年每年均高于60%;
8.迟报、瞒报案件数:应按规定如实上报,不发生迟报、瞒报案件情况。
第九条 考核结果。
案件考核结果采取按档次扣分办法,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算。
1.综合人均发案率高于考核标准每0.3个千分点的扣3分;
2.经济案件人均发案率高于考核标准每0.3个千分点的扣4分;
3.经济案件大案要案每发生1件扣3分;
4.经济案件结案率低于标准每5个百分点的扣1分;
5.经济案件追赃率低于标准每5个百分点的扣1分;
6.刑事案件大案每发生1件扣3分;
7.刑事案件堵截率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的扣1分;
8.迟报案件每件扣1分;瞒报100万元以下违法违纪案件或瞒报一般刑事案件每件扣3分;瞒报100万元以上违法违纪案件或瞒报刑事大案每件扣5分。对瞒报案件的实行双罚制,凡发现的瞒报案件一律纳入发现当月案件统计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监察室、保卫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1998年1月起执行。



1998年9月3日